书城医学医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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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与规范 (2)

第一,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是社会主义医德的核心和宗旨。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无论什么职业,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离不开这个基本原则。社会职业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为他人提供劳动和服务,医学同样如此。医务人员为病人解除痛苦、为人民健康服务是职业的服务内容,也是职业的职责所在。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不是三心二意、半心半意,不是为少数人服务,不是只为某一阶层的人服务,而是一心一意为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服务,服务对象是整个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要求时时、事事、处处为病人着想,急病人所急,尽心尽力为病人解除痛苦。医德这一基本要求,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医学道德思想体系中的具体化,深刻地反映了我国广大医务工作者的道德思想和道德目标。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贯穿在社会主义医德的全部行为规范中。

第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是医学的使命。医学就其社会分工而言,就是为人的健康服务的,医务工作者的职责就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按照这一使命,医务人员应当努力做到: 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以"病人为中心",关心人的生命健康,做到体贴和爱护病人,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不计较个人得失,不损害病人利益,不以医谋私。 要将对病人个人负责与对社会群体负责统一起来,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由于医学模式转变,医疗卫生工作由单纯的临床诊治扩大到社会预防和社会保健方面,医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也由向单个人负责扩大到对整个社会人群负责。因此,医务人员在具体的诊疗服务中,不仅要顾及服务对象的利益,还要考虑到整个人类的长远利益。 要全面做好健康的保健工作。医务人员全面做好人民健康的保健工作,不仅要善于诊治人们躯体上的疾病,还要善于从心理和社会环境角度,全局地考察和防治疾病,做好心理卫生和社会保健,使医务工作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有利于医学发展,有利于人类的生存与环境的改善。 要不断地更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及时掌握并能驾驭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与时俱进。

总之,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这三个部分的内容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这个原则突出反映了医学职业的特点和社会主义的医德要求。

二、医学伦理学的具体原则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性质和当代医学服务目的的集中体现。作为医学伦理学的原则,基本原则用于把握方向,仅仅靠这些基本原则还不能有效指导医学实践,还需要丰富和充实,医学伦理学的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的补充和完善。

(一)尊重原则

1.尊重原则的含义

尊重原则指的是医患双方在交往中的相互尊重。由于医患双方所处位置不同,尊重原则更多要求处在强势的医方对处在弱势的患方的尊重。狭义的尊重原则强调医务人员尊重病人及其家属的独立、平等人格与尊严;广义的尊重原则除尊重病人及其家属的人格外,还包括尊重病人自主。

2.尊重原则的要求

病人首先是人,人享有人格权,这是尊重原则所以具有道德合理性并能够成立的基础。所谓人格权,就是一个人生下来即享有并应该得到肯定和保护的权利。在我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价值观念,每一个人都享有以下人格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人去世后仍享有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遗体权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财产权。其中,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其死后的遗体权等属于物质性人格权,其他的则属于精神性人格权。尊重人格权不仅是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是医学人道主义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实现尊重原则是保障病人权益的根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必要条件和可靠基础。尊重病人的正当要求,就是要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亲切、温暖、周到的服务,以及在治疗中不出差错、事故,不留后遗症等。

尊重原则强调的是双方的相互尊重,即医方尊重患方,患方尊重医方。而实现这一原则的关键是医方对患方的尊重。如果医方缺少对患方应有的尊重,常常会导致医疗纠纷,良好的医患关系就难以建立,良好的医疗秩序也无法形成,如果患方缺少对医方应有的尊重,也会给医疗过程及医疗效果带来严重影响。

(二)自主原则

1.自主原则的含义

自主原则指的是医师在尊重病人的前提下,必须保证病人自己做主、理性地选择诊治和诊治方案。自主原则的实质是保证对病人自主权利(自主知情、自主同意、自主选择等)的尊重和维护。

自主原则的具体要求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理解和实现:广义包括保守病人的医密、保护病人的隐私、尊重病人的人格等。狭义指医务人员有义务主动提供适宜的就医环境和必要条件,以保证病人充分行使自主权,尊重病人及其家属的自主性或自主决定,保证病人自主选择医生或医疗小组,治疗要经病人知情同意等。

2.自主原则的要求

自主有医方和患方两方面。医务人员在实现自主原则时,必须处理好病人自主与医方自主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正确运用医疗干涉权。因为,病人自主与医方做主既相容又相矛盾;医疗干涉既必要,又不可滥用。医方的自主是指医生在医疗过程中独立行使诊治权。一般情况下,患者缺乏医学知识,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可以代替病人做主。实行时有两种类型,即:全权做主和半权做主。全权做主是指在选择重大医疗决策时,事先不征求(不能征求或不宜征求)病人意见,而由医方全权代替病人作决定。半权做主是指在选择重大医疗决策时,先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或者先征得病人或其家属授权,然后由医方代替病人作原则性决定。医方做主的合理性,取决于病人或其家属行使自主权必然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甚至有时会作出极其错误的决定。

这就给医生方做主留下了一个价值空间。因此,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医方做主既是合理的,又是必需的:病人昏迷,病情十分危急,需要立即进行处置和抢救,来不及获取病人家属知情同意时;病人患"不治之症",本人或其家属将治疗权全权授予医生;"无主"(身边没有任何人代行其自主权)病人需要急诊急救,而本人不能行使自主权;病人患有对他人、社会有危害的疾病而又不能认证,或有不合理要求和做法时。另外,当病人或其家属错误地行使自主权,所作的错误决定明显对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有严重危害,或者家属的代理决定明显违背病人自己的意愿时,医方都有权加以抵制、纠正,即可以行使特殊干涉权。实施时,可以根据患方错误决策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不同情况,行使劝导、限制、干涉等。医方尊重病人自主权,绝不意味着放弃或者减轻自己的道德责任,也绝不意味着完全听命于病人的任何意愿和要求。

(三)不伤害原则

1.医疗与医疗伤害

医疗伤害作为职业性伤害,在医学实践中历来受到中外医家的高度关注。医疗伤害带有一定的必然性。不伤害原则指避免对患者造成生理和心理上的伤害。现实中的诊治伤害现象,依据其与医方主观意志关系的密切程度,可以作出以下划分。

(1)有意伤害。这是医方出于打击报复心理或极其不负责任,拒绝给病人以必要的临床诊治或急诊抢救,或者出于增加收入等狭隘目的,为病人滥施不必要的诊治手段等所直接造成的故意伤害。反之,不是医方出于故意而是实施正常诊治所带来的间接伤害则属于无意伤害。

(2)可知伤害。这是医方可以预先知晓也应该知晓的对病人的伤害。反之,医方无法预先知晓的对病人的伤害是意外伤害(例如麻醉意外)。

(3)可控伤害。这是医方经过努力可以也应该降低其损伤程度,甚至可以杜绝的伤害。反之,超出控制能力的伤害则是不可控伤害。

(4)责任伤害。这是指医方有意伤害以及虽然无意但属可知、可控而未加认真预测与控制、任其出现的伤害。意外伤害、虽可知但不可控的伤害,则属于非责任伤害。不伤害原则就是针对责任伤害而提出的。

2.不伤害原则的要求

不伤害原则的意义不在于消除任何医疗伤害,而在于努力使患者免受不应有的医疗伤害或必要伤害时尽可能最小伤害。这一原则强调对患者高度负责,保护病人健康和生命是首位的医学伦理理念和作风。

不伤害原则对医方的具体要求是: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动机和意识,坚决杜绝有意伤害和责任伤害;恪尽职守,千方百计防范无意但却可知的伤害以及意外伤害的出现,不给病人造成本可避免的身体上、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正确处理审慎与胆识的关系,经过风险/治疗、伤害/受益的比较评价,选择最佳诊治方案,并在实施中尽最大努力,把不可避免但可控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

(四)有利原则

1.有利原则及其发展

有利原则就是把有利于患者健康放在第一位并切实为病人谋利益的伦理原则。这一原则在西方也被称为行善原则。有利,是把有利于病人健康放在第一位,为病人做善事。

有利于病人是中外优良医德传统。在中国,利他性的助人思想是最早的医学道德观念的精髓,后来逐步形成"医乃仁术"的行医准则。在西方,古希腊名医希波克拉底在《誓言》中明确提出并阐明了"为病家谋利益"的行医信条。到了现代,有利于病人成为医学伦理第一位的、最高的原则。由1948年国际医学大会提出、1949年世界医学协会采纳的著名的《日内瓦宣言》明确规定:"在我被吸收为医学事业中的一员时,我严肃地保证将我的一生奉献于为人类服务。""我的病人的健康将是我首先考虑的。"1988年底,中国卫生部颁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的第一条规定是"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有利原则的要求

在临床应用中,一方面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尽量使患者受益;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利益关系,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做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医务人员的行为对病人确有益处。如在利害并存时,要权衡利害大小。如乳腺癌病人会因为乳房摄影检查招致放射线的伤害,但是可以预防其因未发现乳腺癌而遭受更严重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婴儿的预防注射,虽然会造成疼痛与不适的伤害,但是可以预防疾病,对健康有长远效益。为使医务人员的行为对病人有益,应该做到:不对病人施加伤害,应预防和去除伤害;当医务人员的行为对病人利害共存时,要使行为给病人带来最大的益处和最小的危害;医务人员的行为使病人受益而不给其带来太大的伤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