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变迁临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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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制度锁定———“小产权房”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问题研究(6)

11.4.6“小产权房”破解农村土地低效制度锁定的制度传导机制

林毅夫认为,制度变迁是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变迁(诱致性变迁)和国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及产出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强制性变迁[46]。卢现祥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47]。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又有不少类型。从制度变迁的主体来看,可以分为中央政府为主体的制度变迁和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制度变迁。地方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地方政府为了在地方竞争中占据优势、获取地方租金和产出最大化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又称之为中间扩散性强制性制度变迁[48]。从对制度需求的回应来看,可分为需求回应性强制性制度变迁和没有需求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需求回应性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先有制度的需求,然后决策者根据实际适时地、主动地推进制度变迁,以满足制度的需求,解决制度缺口。没有需求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决策者的一种主动性的、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它不是根据制度的需求来安排的,而是决策者根据自己的经验或者其他的制度模式来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从制度变迁的暴力性质来看,分为有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非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虽然强制性制度变迁有不同类型,各种类型也有不同的特点和运用环境,但是从整体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也有不少相同的特征(除暴力性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外):政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程序是自上而下的,激进的且具有存量革命的性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它能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能以自己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等方面的优势降低制度变迁成本[49]。除了上述优势外,强制性制度变迁还具有推动力度大、制度出台的时间短、能够保证制度安排较好地运行、对旧制度的更替作用巨大等优点。但其缺陷也比较明显,主要表现在低效的可能性、“搭便车”行为的不可避免性、社会震荡大、失败的风险较大、破坏性大等方面。

建国以来我国大约进行了三次较大的农业制度变迁,其中有二次强制性制度变迁、一次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文章主要是从国家整体制度安排来阐述的,当然强制性制度变迁中有一些制度是需求诱致性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中有一些制度是强制性的,这些单项的制度安排必须服从于整体制度的选择)。

第一次大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革命。这是由政府发起的一次强制性制度变迁。当时是为了彻底废除旧制度,建立一种全新的制度,而这种全新的制度符合广大农民的需要。当然这种需求不是像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一样的制度需求探索,而是农民长期的潜在要求,当时的决策者正是针对这一潜在的制度需求而进行了制度安排。这种需要又与当时取得政权的决策者的期望一致,而且在当时的制度背景下,只能选择强制性制度安排,因为地主的土地不可能自愿分给农民。由于制度变迁较好地满足了农民的需求,农户积极性比较高,具有很强的激励机制,而且旧的利益集团因旧政府被推翻而彻底瓦解,所以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率较高,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目的。1950-1955年,全国粮食生产增长39.2%,农业产出增长44.6%[50]。

第二次大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国家强制推行乡村集体所有制,也就是高级合作社和农村人民公社阶段。当时由于受苏联的影响和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误解,认为只要按照经典理论安排制度就能实现共产主义,就是搞社会主义。这一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政府决策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制定的,没有反映农民的需求,因而制度安排失败也在情理之中。因为第二次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高潮是推行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单一产权制度,这种残缺产权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组织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问题(与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初级合作社相比而言)。它与广大农民的意愿不一致,也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是一种责任权利极不对称的体制。所以农村人民公社是一种追求绝对平均,且过分追求社会效率忽视经济效率的极端的公平和极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

第三次大的制度变迁:比较典型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强制性制度安排的条件下,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困难的。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讲,制度创新由部分农民自发的诱致性变迁而变成局部地区的自觉性变迁。而当制度创新的收益被中国的经济决策层面深刻理解后,制度变迁转变成为对中国整体而言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对部分地区而言反而变成了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了。由于农民具有“天然经济理性”,一旦他们发现新制度的收益远远大于旧体制的转换成本时,旧的“无形制度”的束缚开始减弱,“意识形态”成本减小,强制性的变迁转化为诱致性变迁,自上而下推行的改革又演变成为自下而上要求的革新。

从当前来看,农村集体所有制后期的创新发展,外部强制性特征比较明显,因为生存问题解决后,农民的改革压力和动力趋缓,诱致性制度变迁的速度和力度放慢,但是改革任务仍没有完成,许多配套改革如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土地流转问题、农产品流通体制、农村经济组织等涉及到国家的政治体制和许多部门的利益,阻力相当大,必须依靠政府来强制推进。1990年以后,农业改革实际上是以强制性变迁开始又转化为诱致性变迁,之后两种性质的变迁不断交替反复的过程。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强制性制度供给还远远不能解决当前制度的需求,制度缺口仍然很大。[51]“小产权房”这种“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第一,“小产权房”制度变迁的实施主体有鲜明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农民的自我意识(包括民主意识和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利益的意识)显著提高;一是农民群体的自组织努力和共同的话语权显著提高。

第二,“小产权房”制度变迁的变迁动力有鲜明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动力来自于农民,是农民自发的制度创新;一是动力强度大,二元经济和二元土地制度给予了农民过多的不公平待遇,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农民呼唤“国民”待遇。

第三,“小产权房”制度变迁的传导机制有鲜明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出明显的自下而上性,“小产权房”以低廉的价格受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青睐,农民高兴,市民欢迎,政府却叫停——“小产权房”陷于尴尬处境充分反映了这一点;一是表现出明显的利益诱致性,巨大的经济利益是“小产权房”产生和“小产权房”陷于尴尬处境的根本二倍性原因。

11.4.7“小产权房”破解农村土地低效制度锁定的制度变迁方向

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从本质上反映了农村社会成员在土地权益上的调整,因此构建新的农地制度时必须考量既得利益集团的抵触与反抗成本,降低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以使新的农地制度安排能平稳顺利实施。

一是扩大农民占有权是制度变迁的近期方向。当前农村土地产权界限的划分是进一步促进农地合理流转、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关键所在,最终使农地作为农民的一种现实占有的财产进行界定,这应成为新农地制度构建的基本出发点。同时,划定了农民的经营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作为财产权的主体部分轮廓基本清晰,农民通过以上界定获得了实惠的财产权。而所谓高度清晰的农地所有权形式构建十分困难,其构建成本可能高到模糊所有权比清晰所有权更有效率的高度。因此,目前没有必要在农地所有权上进行纷争,所谓单纯的私有化或单纯的国有化进程都存在巨大的制度构建成本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