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体育跆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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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附录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3)

(解释1)

2个“警告”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但是,最后奇数次“警告”不被计入最后得分。

无论犯规行为是否相同,也无论犯规行为出现在哪一局,被判罚2个“警告”均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

(解释2)

运动员被判罚1次“警告”的犯规行为的种类及其在比赛中的表现是:

(1)双脚越出边界线

双脚越出边界线的垂直平面即被视为“出界”。此时,主裁判员将判给犯规运动员1次“警告”。当“出界”是因为对方运动员使用犯规行为造成时,不属于“出界”,主裁判员有权对犯规运动员进行判罚。

如果“出界”行为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分,则先“出界”的运动员属于犯规,应被判罚1次“警告”。

(2)逃避或拖延比赛

运动员无意进攻而回避比赛,判罚将给予更加消极或持续后退的一方。若双方运动员均回避比赛,则同时给予双方运动员“警告”判罚。但主裁判员应区分故意回避和战略防守,以战略防守为目的的技术动作将不给予判罚。

主裁判员避免比赛处于消极状态的具体做法是:如果双方运动员在5秒钟后仍对峙不攻,处于消极状态,主裁判员可给出“进攻”的口令,出现下列情况时主裁判员将给予“警告”判罚:

1.主裁判员发出“进攻”口令后,双方运动员仍然消极对峙,没有进攻动作的情况持续10秒;

2.主裁判员发出“进攻”口令后,一方运动员从原来的位置向后退或者明显处于被动状态的情况持续10秒。转身逃避对方运动员的进攻违背了公平竞赛精神,并容易导致严重的伤害事故。同样,因逃避对方运动员的进攻而蜷伏或弯腰至腰部水平线以下,也属于“背逃”,将被给予“警告”判罚。

伪装受伤是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缺乏公平竞赛精神的行为予以判罚,包括为了表示对方运动员的动作是犯规行为而夸大受伤程度或假装身体某一部位因击打而疼痛,或为了拖延比赛时间而夸大受伤程度。在此情况下,主裁判员应对运动员发出2次继续比赛的命令,每5秒钟1次,如运动员仍不服从命令,则予以“警告”判罚。

为逃避或拖延比赛,运动员在比赛中示意主裁判员暂停比赛以整理护具,或示意其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将被判罚“警告”。

(3)倒地

运动员倒地应立即予以“警告”判罚。如果一方运动员因对方运动员的犯规行为而倒地,不应予以判罚,而应判罚对方运动员;因对方运动员使用技术动作导致一方运动员意外倒地,主裁判员提示倒地的运动员“注意”(Joo-eui)(口头警告),如果此行为重复出现应予以判罚;因技术动作的连续变换造成而非故意倒地的运动员,或因失去重心滑倒的运动员可不予以“警告”判罚。

(4)抓、搂抱或推对方运动员

“抓”,包括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的道服、护具或身体任何部位,或用前臂勾住对方运动员的脚或腿;“搂抱”,包括用手或手臂压住对方运动员的肩膀或夹住其腋窝,或用手臂搂抱对方运动员的躯干;“推”,包括用手掌、肘、肩、躯干或头等部位推开对方运动员,使其失去平衡以有利于自己攻击,或推开对方运动员以阻碍其正常使用技术动作。当上述情况出现时,主裁判员将给予“警告”判罚。

(5)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

主要指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为了阻碍对方运动员正常使用技术动作,而使用强有力的踢击或蹬踏动作攻击其大腿、膝关节或胫骨任何部位,应被判罚“警告”。若攻击腰以下部位的动作是因为承受者(被攻击者)自身造成或发生在技术动作转换过程中,不属于此条款规定的内容。

(6)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

主要指在近距离时故意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但是,以下2种情况不在判罚之列:

—当使用合法的攻击技术时,对方运动员突然移动或前冲靠近;

—非故意的或因进攻距离不合适所造成的;

(7)用拳攻击对方运动员面部

“拳”的概念是指:包括用手(拳)、腕、小臂、肘关节等击打对方运动员头部。但是,由于对方运动员的不经意动作,比如过分低头或随意转身而引起的情况,不在判罚之列。

(8)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

“不良行为”包括运动员或教练不符合体育运动精神或跆拳道精神的行为或态度。具体体现如下:

—任何妨碍比赛进程的行为;

—以不合法途径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抗议或指责竞赛官员;

—用身体动作或行为动作侮辱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

—教练员使用过激的言语和执教动作;

—任何与比赛无关或不受欢迎的行为,或超出比赛本身所能接受范围的行为。

此条款参考“扣分”判罚第6款可合并予以判罚。主裁判员根据情况对上述行为进行独立判罚。如在比赛间歇中出现不良行为,主裁判员可立即予以判罚并记入下一局比赛的计分中。

比赛进行中,如果教练员离开1米×1米的教练员规定区域,该名教练员将会被判罚“警告”。

(9)提膝超过腰部

提膝超过腰部故意格挡、阻碍、干扰对方1次进攻的行为,应被判罚“警告”。

(解释3)

运动员被判罚1次“扣分”的犯规行为的种类及其在比赛中的表现是:

(1)主裁判员下达“分开”(Kal-yeo)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此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原因是: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口令后,对方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口令后,进攻运动员使用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

此类攻击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因此,在“暂停”后,无论击打力度大小,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均应予以判罚。此外,在“暂停”后,如一方运动员假装要攻击对方运动员,也应予以“扣分”判罚。

(2)攻击已倒地的对方运动员此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原因是:

—倒地的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由于倒地运动员处于静止状态,位置相对固定,对其使用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此类攻击倒地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在跆拳道竞赛中是不适当的。

(3)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方运动员。

为了阻碍对方运动员的进攻,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或用手推对方运动员使其倒地。

(4)故意用手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主裁判员根据自己的判断,给予下列行为“扣分”判罚:

—当拳攻击的起点位置高于肩膀;

—当拳攻击的方向向上;

—当攻击的目的是为了在近距离对对方运动员造成伤害,而非进攻技术的正常转换。

(5)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教练员在比赛中离开指定位置而影响比赛,或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教练员为妨碍比赛进程或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而在场地周围走动;

—教练员或运动员威胁裁判员或侵犯裁判员的权利;

—教练员或运动员以不合法的方式抗议并打断比赛进程。(注释2)此条款规定的内容将不用于处理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的情况。

(6)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过激言语或做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参照判罚“警告”行为的第10款。

(解释4)

主裁判员宣判运动员“失格败”。当运动员或者教练员无视或违反跆拳道竞赛基本准则、跆拳道竞赛规则和纪律以及主裁判员的指令,主裁判员可以不考虑“警告”或者“扣分”的累计情况,直接判其负。特别是当运动员不顾主裁判员的规劝,意图伤害或者对主裁判员进行明显的侵害时,应立即宣判该名运动员“失格败”。

第十五条加时赛和优势判定

3局比赛结束后比分相等,加赛1局,时间为2分钟,由“突然死亡”或“优势判定”确定胜负。比赛前3局的得分和警告判罚全部清零,第4局比赛的结果为比赛的最终结果。

一、“突然死亡”

(一)任何一方运动员先得分,则比赛结束,先得分者获胜;

(二)因犯规造成对方运动员得1分,则比赛结束,得分者获胜。

二、“优势判定”

(一)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进行“优势判定”;

(二)该场比赛裁判员填写“优势判定卡”,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判定;

(三)“优势判定”的依据是加时赛中运动员表现出的主动性。

(解释1)

如因技术原因记分牌显示双方运动员均得分,按得分时间判断,先得分者获胜。

(解释2)

“优势判定”以运动员在加时赛中表现出的主动性为判定依据:主动攻击的程度、使用技术动作的次数、使用难度技术动作的次数、比赛态度。

(执裁指导)

优势判定程序:

1.比赛前裁判员携带“优势判定卡”;

2.若比赛进入优势判定程序,主裁判员给出“优势记录”(Woo-se-girok)的口令;

3.主裁判员给出口令后,边裁判员在10秒钟内填写好“优势判定卡”并签名递交给主裁判员;

4.主裁判员收集所有“优势判定卡”并进行统计,依据多数原则判出比赛最后结果,并宣判获胜方;

5.宣判获胜方后,主裁判员把“优势判定卡”交给记录台,再由记录台转交给技术代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获胜方式

裁判员等技术官员依据本规则对比赛胜负进行判定。获胜方式包括以下6种:

一、击倒胜(KO胜)

二、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RSC胜)

三、比分胜(PTF胜)

四、分差胜(PTG胜)

五、优势判定胜(SUP胜)

六、弃权胜(WDR胜)

七、失去资格胜(DSQ胜)

八、主裁判员判罚犯规胜(PUN胜)

(解释1)

技术官员包括:竞赛监督委员、技术代表、仲裁委员和裁判员等。

(解释2)

击倒胜:当一方运动员被合法技术击倒,读秒至“8”时仍不能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继续读秒至“10”后,停止比赛,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3)

双方运动员在比赛第二局结束时或者第三局进行中,比分差距为12分时,主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宣布比赛结果。

(解释4)

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如果主裁判员或者赛事组委会医生确定运动员无法继续比赛,即使1分钟恢复期已过,或者该名运动员不顾主裁判员命令仍想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应宣布比赛停止,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5)

弃权胜:

1.一方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受伤或其他原因弃权,另一方运动员获胜。参赛运动员不得在比赛中无故弃权;

2.一方运动员在休息时间到后不继续比赛或不服从命令开始比赛,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3.教练员向比赛场地扔毛巾示意自己的运动员弃权,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6)

失去资格胜:一方运动员称重不合格或比赛前失去运动员身份,另一方运动员获胜。根据失去资格原因不同,处理方式如下:

1.运动员没有通过或者没有参加抽签后的称重:抽签表上将会反映运动员称重失格,并通报所有技术官员和相关人员。该场比赛将不选派裁判员,对方运动员不用上场比赛。

2.运动员通过称重但是检录未到:选派裁判员和对方运动员应等待在场上指定位置,直到主裁判员宣布对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7)

主裁判员判罚犯规胜:当一方运动员得到“警告”和“扣分”累计4分时,或者当本规则第14条第6款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第十七条击倒

运动员在比赛中受到合法的强有力攻击后,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判定为“击倒”:

—除双脚以外的身体任何部位触地;

—身体摇晃,丧失继续比赛的意识和能力;

—主裁判员判定被攻击的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

(解释)

击倒:击倒分为“站立式击倒”和“击倒”两种情况。运动员受击打倒地,或身体摇晃,或不能胜任比赛的要求,可被视为“击倒”。此外,运动员受击打后,继续比赛将有危险或运动员的安全不能保障,也可被视为“击倒”。

第十八条“击倒”后的处理程序

一、运动员被“击倒”时,主裁判员将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一)主裁判员立即发出“分开”(Kal-yeo)口令暂停比赛,并将进攻运动员置于远处;

(二)主裁判员大声从“1”到“10”向被击倒的运动员读秒,每间隔1秒读1次,并用手势在其面前提示时间;

(三)即使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必须读到“8”,使其获得休息,并确认是否恢复,如已恢复就发出(Kye-sok)“继续”口令继续比赛;

(四)主裁判员读到“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则读秒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

(五)即使1局或整场比赛时间结束,主裁判员也要继续读秒;

(六)如果双方运动员同时被击倒,有任何一方尚未恢复,主裁判员将继续读秒;

(七)读秒到“10”后双方运动员均不能恢复,应按“击倒”前的比分判定胜负;

(八)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可以不读秒或在读秒过程中宣判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二、比赛结束后的处理

运动员无论身体任何部位严重受伤无法继续进行比赛,该名运动员30天内不能参加比赛,除非由代表单位指定的医生证明并经赛事组委会医务组认定,由代表单位有资格的领队或者教练担保。

(解释1)

首先将进攻者置于远处:在此情况下,进攻方运动员应回到开始比赛时自己所处的位置,但是,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就在进攻方运动员比赛开始时所处的位置上或附近,进攻方运动员应在其教练席前的警戒线处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