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人的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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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衙门内外的公正 (2)

如果上面提到的这些招数不灵时,判官则有权下令严刑拷打那个被怀疑是说假话的人,这样一来可以使他们从实招供。有时,判官会在审问的过程中突然暂停,下令用杖条抽打被审问人的嘴巴,直到把他的嘴打得鲜血淋漓。然后判就会官警他,如若再不招供,后面还有更严厉的皮肉之苦等着他呢,于是继续审问。另外,判官不仅有权命令证人在一条铁链子上跪上几个小时,而且他还可以下令将证人的双手拴住将其吊起来,甚至有权把证人长时间地禁锢起来,不给他吃喝。虽然法律禁止官员在证人身上使用更加严厉的摧残和折磨,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他们仍然使用。对于一个被指控有罪的人,对他采取的种种措施的目的只是为了让其招供画押。可以说,官员们为达目的,有时甚至使用了一些无法形容的极端恐怖的酷刑。

一些无辜的人常常因为忍受不了这种折磨而屈打成招,只为了从那种无法忍受的残酷折磨中求得一丝生还的机会。有一次,我见过三个被指控偷了东西的中国人,他们就是再下面这种方式下屈打成招的:他们的手都反背在身后,被一根结实的绳子绑得紧紧的,然后一根长长的绳子的一端与捆绑处相连,而另一端则拴在大树枝上。就这样,三个人被腾空吊起,在光芒四射的毒日头下,暴晒了三个多小时。当他们被放下来的时候,已经是不醒人事了。他们的肩关节处变得青肿烂紫,好像是脱臼了。又被折腾一番后,这三个人醒了过来。但是他们仍然不认罪。可是,就当判官下令让他们再感受一次这样的折磨时,他们立刻坚决地认了罪。我们没有必要再多列举这样的例子说明,在清朝的法律上,这种残忍的折磨是被严格禁止的;同时,我们也没有必要指出,当下级官吏向上级汇报案件的审理情况时,即便他们是通过上述的酷刑使犯人招供的,他们也绝对不会把这种判案手段向上级汇报的。

当然,这种凄惨恐怖的判案手段并不是所有官员都采用的,这些景象只是一个特例。大多数官吏还是比较公正且富有人情味的,虽然在他们的队伍中存在一些愚昧无知、眼光短浅,且信奉迷信的人。对于他们在判案过程中常常使用的那些陈旧且荒唐的手段和方法,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看,都与两个世纪前,欧洲法庭上通行的做法异曲同工。虽然它们很可笑,可是我们并没因此感到奇怪。当他们检查被害人的尸体,或者审问杀人犯时,他们所采用的方法更加荒唐可笑。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将嫌疑犯带到受害者的尸体面前,让他摸一下尸体。据说,如果这名嫌疑犯就是凶手,那么受害者尸体上的伤口就会瞬间重新流出血来;如果某人被怀疑是被药死的,那么验尸官就会拿一根银针扎进受害者的尸体,据说,如果银针探到了毒药,那么在它拨出来之后它就会变成绿色;另外,如果被害人被怀疑是毒药致死的,那么验尸官还要仔细地检查死者的骨头,据说,如果死者的骨头颜色呈现出上述类似的异常,那么说明死者真的是死于致命的毒药。

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其整个政治体制一样,都是建立在浓厚的封建宗法思想基础上的。从理论上来说,各级地方官员是他们所治理地区的百姓的衣食父母,对于这一点他们时刻不忘。所以,这些父母官在审案过程中总是反复调查、千方百计、苦口婆心地规劝告诫那些证人或主犯,让他们认罪伏法。对此我们并不感到奇怪,他们通常会采取劝诱、恳求、威胁的手段,甚至搬出孔子的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导引一个不好对付的硬骨头;他们会讯问证人或主犯一些风马牛不相及和无关痛痒的问题,甚至向他保证他会受到慈父般的体谅和照顾。在整个过程中,这些父母官总是用他们那敏锐的眼睛,随时捕捉证人或主犯的任何细微的表情、举动,好像自己发现了什么蛛丝马迹一样。这种颠三倒四、语无伦次的审问,只为了一个目的,即:找出真相。

有一次,我非常荣幸地做坐在了一位中国官员的身边,观看他是如何审讯被指控聚众攻击一名美国公民的七个犯罪嫌疑人。他们仅仅是挖煤的矿工。他们企图用沾满煤粉矿尘的小垫子打那位美国人,而那些小垫子原本是当他们从矿井下向上扛煤块时,同来垫肩膀的。可以说,那些沾满了煤粉矿尘的垫子同沙袋一样危险,仅仅一个小垫子,就可以要了那位美国人的命。情况很清楚,这几位矿工是无法逃脱责任的。案件发生在城市中心的一个广场,当时正值中午。如果需要证人,则能找来一百个。当问过每一个被指控人的姓名之后,那位令人心生敬意、满脸慈祥,经历了七十年风雨,在官场上摸爬滚打的官员,突然转脸看着其中一人,用一种亲切的语气问道:

“现在你把整件事情都说出来吧,你为什么要打美国人?”

“老爷,我根本没有打他啊,”那人回答道,“当时我并不在场。而且,我是一个只知道干活的老实人。我可以向您一千次、一万次地保证,我确实没有动那美国人一个指头。”

“是的!这一点我们都知道,”那位官员说,“像你这种大清的顺民,连小孩子都不会伤害的。但是,究竟是什么驱使你去伤害美国人的?难道你没听过孔子说的那句,四海之内皆兄弟吗?你为什么要伤害自己的兄弟呢?当然,我们知道你真的没做这种事。案发当时,你或许正躺在床上,或者睡得正香。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肯定地说你做了这种事。如果你能够及早坦白,那么我们就能省去许多麻烦。当然,我们十分清楚其实你并不想伤害谁,你只是和他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也许你在街上听到有人散布谣言说,假如谁敢惊吓一名外国鬼子,或者把他痛打一顿,那么他就会远离这个小镇,永不回来。所以你很想尝试一下。

的确,当时你并不在场,但是你还是打了那个美国人。现在,你把头抬起来,看着坐在我身边的这位先生。他是专程从千里迢迢的北京来到这里,就是为了这件案子。他是美利坚合众国驻我国的一名官员,现在我要完全按照他的意思惩罚你。对于这件事的整个过程他早已了解。快告诉我你的名字,然后请求我把你抓起来。但是,我想你能够从这位美国官员的脸上看出,他是一位心地善良、脾气随和的人。赶快告诉我们实情,只有这样他才不会找你的麻烦,而且还会放了你。这位官员现在还有其它事情要处理,需要马上赶回北京。他曾许诺我,如果我们今天把这件事处理完,那么明天他会邀请我吃饭。我想你也不希望因为自己的事而耽误人家,是不是?他对这件事已经了如指掌了,不要把他惹恼了,赶快坦白交待。”

就这样,我身边的那位老先生喋喋不休、东拉西扯、没完没了地反复盘问、观察,大约用了一个多小时。但是那位被指控打人的矿工却瞅准了机会,一遍又一遍地说自己是清白的。可是他的语调变得越来越低,底气也渐渐弱了。最终,他招架不住了,说:“但我只是打了他一下,并不像他们那样很起劲的打他。”突然,那位老官员像闪电般迅速地反驳他:“这么说你真的动手打那个美国人了,对吗?好的,现在把实情告诉我们。”于是这个人耷拉着头,像调皮的学生用针扎老师的椅子被捉住一样。他胆怯地说:“好吧,如果要交待,那我就交待好了。我想大概是我带头打的那个美国人的。”

“这就对了,”老官员说,“我们早就知道是你干的。当然坦白交待总是对的。”说完,他便转向我,问道:“您说我应该如何惩罚他呢?”我告诉他了一种比较适当的处罚办法,他同意了,然后立刻向那名矿工宣布。紧接着,其他犯人业纷纷承认自己的罪行,这件案子审理得很顺利,后来只用了不到十分钟的时间就审理完了。

如果美国监狱改革协会(Prison Refom Society)的成员有机会看到大清帝国的监狱的话,那么毋庸置疑,即使他看到中国情形最好的监狱也会使他感到震惊的。他一定会瞠目结舌,傻呆呆地说不出话来。大清帝国的监狱大多是令人作呕、阴森恐怖的地牢。那里发生过不计其数的野蛮、残酷的事情,根本就不是语言能够形容的。但是,对于这种监狱,我们必须说明两点。首先,在各地设立这种监狱的目的,是为了使当地乡村中那些低级的流氓无赖、鸡鸣狗盗、易于作奸犯科的人感到恐惧,使这种监狱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所以,一旦谁有幸成为地牢里的客人,那么他必然会在这里尝尽苦头。因此,无论谁,只要他对中国穷苦百姓的日常生活有些了解,同时又知道这种监狱对百姓的确起到某种震慑、约束的作用,那么很快他就会明白,大清帝国的监狱就是阴曹地府。其实,如果我们将美利坚合众国中设施条件最差的监狱搬到大清帝国的土地上,我想在这一地区享受蹲监狱“权力”的人们至少有一半会急不可待地再制造一些犯罪行为,从而可以获得一个居住在单身牢房的“权力”;而且当这种人住进去后,他们便开始绞尽脑汁地想办法加重自己的罪行,从而获得长期居住在这里的“特权”。

第二点我们要明确的是,在中国,监禁罪犯其实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处罚措施。监狱仅仅是用来暂时扣押证人和被指控犯罪的人,以及正在接受审判的罪犯等,这些人都在等待着自己应得的惩罚。在大清帝国的法庭上,并不存在将某某人判处多长时间的监禁的说法。这种情况使中国监狱内部存在的种种惨无人道、可耻的做法更加不可饶恕。因为他们使无数清白的人含冤,永世不见天日,甚至最终含冤而死,成为冤魂。而且,在这些“死亡之屋”(house of death)中,我们可以找到所有我们能想到的恐怖、残忍和虐待的现象。曾经有一位北京人在某监狱大门上写了两个汉字“地狱”。但是,与监狱内部的实际情景相比,这两个字所表达的内容仍然有些温和、苍白。

清朝的法律中规定了五种的合法处罚方法。它们是:笞刑(flogging)、戴枷锁(wearing the“kang”)、烙刑(branding)、流放(banishment),以及死刑(death)。在这五种刑罚中,我们需要详细介绍一下的就是第二种刑罚。根据大清刑律的规定,枷是一种由一块近似正方形的干木头做成的刑具,它长约三英尺,两英尺零九英寸宽,通常情况下重三十五斤。但是依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它还可以被加重,有时可以加到一百二十五斤重。这种刑具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一边是用铰链接合在一起,而另一边有一把锁。中间部分被挖成了一个圆形,一般与人的脖子粗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