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百弊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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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藏于司法界的弊事疑云 (1)

一、不可不说的司法界弊政

中国司法界的黑暗,不是从今日才开始的。读过《酷吏传》等作品的人,谁能不心悸而又胆碎呢?而从清末至民国,普通老百姓因司法界之黑暗而被迫害得家破人亡的例子,更是举不胜举。

按照清代的制度,审理诉讼案以知县衙门为起点,以上还有知府衙门、道台衙门、巡抚衙门,直至京师的刑部大堂。对判决不服者可以上诉。从表面上看来,似乎不会有什么冤案了,实际上却大谬不然。

知县审理讼案所依靠的,是办理刑名的幕友。他自己对法律却是全然不懂。即使是那些号称“干练”者,也只是略知皮毛而已。今日那些兼理民事和刑事诉讼的县知事依旧如此,其中真正懂得法律的,一千人中也挑不出几个来。前清时的知县,不问民事刑事,上来就是皮鞭藤杖一通乱打,到问案时,若有与之争辩者,更要用责打来闭住他的嘴。现在已改为民国,此中情形似也成陈迹。其实不然,要知中国的政治改革只是虚有其名,实际上腐败依然照旧。

从前的知县在问案时,必先商之于刑幕。而在刑幕方面,则催告有催告费,开差有开差费,自己若无钱财,便需向亲友借贷。所以一件命案,往往要破产数十家。也有苦主懦弱、凶手多财的案件。凶手欲保全性命,不惜以金钱运动。谚云:“千里做官只为钱。”官既爱钱,那些附属于官的幕友们又有哪个不爱钱呢?钱能通神,钱亦能买命,只要把金钱用足,则故意杀人可改为过失杀人,因伤致死可改为伤后因病致死,一场人命官司最终不过坐监数年。这种黑幕在民国时期也是屡见不鲜的。

前清时,对知县的监察有府、道衙门,如同今日在初级法院之上还有中级、高级法院。但在实际上,官署中的黑幕,无论上级还是下级,都是相同的。不管你是因为何种案件被下级官厅冤屈,欲求申于上级官厅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有平反者,也不外是利用情面或金钱两种。若说真正的申雪冤枉,恐百中不过一二耳。

知县判决案子,依赖刑幕所断。而刑幕断案的依据,则是当事人的状词,所以旧日的状词。必要请老于诉讼者捉刀代笔。这是因为一言之轻重,足以定一案之胜负,决不能够疏忽从事。如果两位当事人的状词工力悉敌,难分胜负,狡猾而多财的一方便会向刑幕纳贿。于是行贿者胜,不行贿者败。如果两位当事人全都纳了贿,则观其行贿的数目多少而定。行贿多者胜,行贿少者虽败,但也不会伤其面子,并在判决书中留下几处活笔,使其有上诉余地。

前面所说的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的情况。若遇盗案、命案、拐骗案等刑事案件就不同了。例如某境内发生盗案,当场不能捕获,必命令捕役工限期缉拿。若事主懦弱,也可能永无破案之日。若事主很有能力,捕役或会拘一形迹可疑之人来塞责。知县见解到一盗,又问是真是假,先用大刑,如其人痛苦难熬,虽非真盗,也只得低头伏罪,案件也随之结束。知县衙门们,不论是刑幕还是捕役,对这种案件皆最为头痛。因为办此案只有劳累精神,却得不到一点好处。若遇命案,一经告发,凶手应出尸场费,苦主亦要出检验费。如果凶手被当场抓获,案件可以顺利了结,但若凶手逃逸,那么其亲戚朋友便要任凭捕役等敲诈了。如果不能满足他们的欲望,便会被诬以藏匿凶犯等罪名。苦主也不能轻易上告,这是因为道台、巡抚等衙门,都是候补人员在那里办公,下属各衙官员对这些人均有孝敬,凡告至上级衙门的诉讼案,大都关系非轻,而这些人熟记官官相护的要诀,平日又都收有孝敬费,岂肯轻易伤害同僚感情,而为小民申冤呢?所以任凭上告者痛哭呼号,而官员们却往往用几个字便予驳回。即便案情重大,也不过是让某道查复某府再审而已。

对于前清时代的司法弊政人人切齿痛恨。所以在民国成立之初,着重改良司法,到处响彻着“保障人权”、“尊重法律”的呼喊声,全国各级审检厅亦乘时成立,似乎从此以后国内便无冤民了。然而,事情却往往不能以常理来推测。今日司法界的黑暗,不但丝毫不减于前清,而且更有甚焉。

自戊戌变法后,司法与行政绝然划分,开始独立。并要把从前官吏之陋规,差役之索诈尽皆扫除干净。却不知防弊越密,作弊越厉。所谓法官、录事者,不问资格,不问品德,只需有一张法政学校的毕业文凭,便俨然高坐,处理民事若小有差错,即遭到撤换,而众多想谋求这个席位的人又窥伺在后,但愿有机可乘。这便难怪那些人视法律如等闲,只以捞足金钱为能事了。如此又怎么变得到杜绝司法界的弊端呢?

司法界的弊政丑闻很多,现分述如下:

1、法官与律师

过去代人诉讼者,称之为“讼棍”,或称其为“恶讼师”。自从西方文化传入中国后,美其名曰律师。律师们公然包揽各种诉讼,一切以金钱为准绳,胜诉败诉早已在律师心中有了定数。也许有人会问:“审判之权在于法官,律师虽然有左右之能力,却怎能决定胜负呢?”问者有所不知,法官与律师都是在法政学校毕业的,有许多人还是同学。法官与律师虽然内外相隔,但声气却早已相通,名为回避,实则联络,犹如同操一业,盈余大家均分。对这起诉人则索要“运动费”,不啻为公开行贿受贿。

2、状纸与印花

递状,乃诉讼人第一步手续,诉讼人必先于法庭前购买状纸。按照规定,状纸每张卖数十文或数百文,但却往往多收一半以上的钱。区区一张纸要卖到百文,其利已经不小,还要再多收,真是贪心不足。到递状时,若状纸已誊录清楚,便会多方刁难,一会儿嫌太早,一会儿又嫌过迟,甚至于奔波终日,而状纸却仍未递进。如状纸尚未誊清,便向其索要誊录费,曾有一状稿还不足五百字,誊录费竟要到一元之多。另外还有一种狡猾的要钱手段:如法庭中人见诉讼者不懂得诉讼程序,阅状稿后便冷笑道:“如此不通文墨,还要为人代笔写状,他日必然败诉无疑。”诉讼人听后便会向他询问并请他帮忙。他又会说:“一字千金,欲改非易。”待哄骗到改稿费后,他还会反复向诉讼人叮嘱:“我是热心人,才肯帮你做此事,无论案子胜负,你切不可向外张扬。”但在实际上,他只是完全按照原稿誊写,一个字都不会更改,以避判决后的嫌疑。印花之弊就更多了。或者多收印花费,反正粘贴之后起诉人也看不见,决无败露之日;或者用旧状纸上贴过的印花来蒙混。状纸与印花两项均是法庭收费的弊端。

3、债权与婚姻

这两项是司法界中最大的营业生意。钱债,过去人每每轻视它,但今天却寓债权于五大法之中,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必要到破产后才能了结。但债权人诉讼之后,能够得回多少欠款就不得而知了。婚姻之案便更觉离奇了,若艳妇偶有外遇,而外遇又为当地之富豪,起诉后,其判决结果必是与前夫脱离关系,转瞬间便成为富豪的亲人。甚至不经法庭,一有律师作证,登报宣布,正式夫妻即可断绝。此中弊端,虽难究其底蕴,但亦可想而知。

4、送达与法警

民事案件中有送达吏,其职责是传讯当事人;刑事案中有法警,其职责是提犯人。二者的职责虽不尽相同,但其作弊的方法都是一样,一则可以买放,二则可以买信。过去派差役下乡,有所谓讲差费之说,差役必满足私欲方才肯去,今日则注明路之远近,按程计算,似乎比较难以作弊,却不知送达吏和法警都有一种特别传票及提牌,随意可以填入。如果事主对诉讼法一无所知,他们便顺道而过,甚至有十余次传、提之多。每次去必有路费,而路费之证明必不肯入事主之手,以此来作他日的凭证,其用心较昔日之差役要更加细密。

5、习艺所与女监狱

举办罪犯习艺所本是一项善政,那些无产无业的游民,穷极无赖,往往铤而走险,易触法网。等到出狱以后,反而在罪犯习艺所学得一身工艺本领,从此不怕没有糊口的地方。而且还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到一些历年的盈余之款,借此可充日后工作的资本。但是谁都料想不到,这项善政却为监狱官开设了一家不用资本的工厂。假设罪犯本来就会些手艺,便更要逼其尽力工作,稍歇片刻,就要加以私刑。而所制成的产品,则可强迫商人代售。等到年终报告时,还要说为习艺所补贴了若干钱款,实际上却是尽饱了私囊。女监狱的黑暗情况,更是不忍道及。老者终岁不得一饱,少者则一刻不得自由,此中苦况,非笔墨所能形容。

审判民、刑事件,维护政权稳固的司法权由各级审判厅职掌,审判官受到特别保障,独立审判,不受行政干预。在制度上,有管理上诉之民、刑诉讼的高等司法,并于京师设立大理院及总检察厅,此为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其次在各省省会设有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各一所或数所。管理一省中上诉的民事与刑事诉讼。此外还可酌量增设分厅。各县则有地方司法,在县中设地方审判、检察两厅,管理地方民、刑诉讼。但自民国成立以来,此等司法机关也不过是敷衍粉饰,仍以压抑民气为根本,还增加了不少诉讼上的无形危险。这是因为一则法有未密,二则人员太杂,无法治之精神,所以只见其弊,未见其利。现大略分述如下。

1、法官之不羁

裁判官在裁判时,只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因而立于不羁之地位,在司法行政的事项外,不必服从司法长官的训令、训示。如果司法行政官欲训示法律之解释,或评论判例之当否,因而诱导了裁判官的思想或对裁判官有所牵制,这便是干涉裁判权,即为违法。另外,裁判官的职务为终身官,依照法律的规定,如果裁判官没有明文宣告,不能对其有免官及转官、转所、停职、免职、减俸等事,以确保司法权之独立。于是由此而产生了许多弊端。因为这个缺席给予了裁判官以职务的所有权,即使是没有学问的人也可安于其位。其后果便是使那些无学无识之司法官顾恋禄位,忘其职责,恃终身之制,自安于无学无识,使被其裁判者,大受损害。因为法官既不受管束,法文又很活,其裁判之时,尽可以自己之意去附会法律条文,而加以自由之裁判。即使判决不当,裁判官也不负责任。即使原、被告不服判断,提起上诉,上级司法机关也难免不被原判所惑,大多仍照原判宣告。就算得到了平反,在时间上和诉讼上所受到的损失也已无法索赔了。

2、法文之舞弄

法律条文很简单,但发生的事实却很繁杂。以至简之法,来驾驭极繁之事,全在于法官的依据及当事人的辩论。此中弊害,不胜枚举。例如,赵甲向钱乙买某日期某丁某牌的面粉一千包,并付以订银若干。未到期时,钱乙将自己所有的订单转卖于孙丙。孙丙便与钱乙会面,说明转买理由,并照订单支付钱款。之后,他又向赵甲索取提货单。赵甲将货款收取后,约定明日交付提货单。但到了明日,孙丙久候不至,又急忙赶往赵甲的公司去寻找赵甲,但这时赵甲已经逃走,其公司亦已倒闭。再查其公司中的往来账目,得知昨日面付的货款,赵甲并未送去某厂,也没有买存某厂某牌的面粉,所有货款俱被其划到其他的往来欠款中。赵甲所言明日交付提货单之说,纯系哄骗,按照法律,应得欺诈取财之罪。于是,孙丙便向检察厅呈诉。而检察厅以钱债往来,应归民事诉讼,便让其自行扭交审判厅起诉。不料审判厅又以买空卖空,设计哄骗,有犯刑章等说法,着向检察厅起诉。如此东推西却,当事人实在身受其害。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一种所谓附带私诉。凡关于刑事诉讼之原告人,请求追赃,例如窃盗案请求追回赃物;请求赔偿,例如被人损坏物件请求照价赔偿;或请求恢复名誉,例如被人破坏名誉,可令其登报恢复等项,均可由刑事法庭于判决时或判决后,附带审理判决。因为这时事实已明,易于审判,无须再移交民事法庭了。但有时法官故意弄法,一定要按照法律上的有关规定,移交民事法庭办理,使原告人缴纳讼费,成为一件独立的私诉案件。这不过是因为附带私诉是免受讼费的。但如此一来,原告人又将多费一番手段,多增加诉讼上的费用,而且诉讼结束的日期亦因此而拖延。这不能不说是蒙法官之赐也。法官是最容易舞弊的,但人们却无法指责其舞弊。这是因为他们的舞弊也要依据法律。为什么呢?因为法律条文上的轻重出入很大,法官可以自己的意愿来分别轻重。例如侵害生命之罪,凡杀人者,自死刑至一等,而过失杀人,则只罚金一百元至五百元。这故意与非故意之间,就全视法官之意来定了。

3、贿赂多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