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之一是外部性。什么是外部性?举个例子,当一家污染很严重的企业在河边设立了一个工厂,原先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对污水进行处理,当然处理污水是需要成本的。之后某一天,这家企业的老总突然觉得,我干吗要处理污水呢?这浪费了我多少钱啊?于是,这家企业开始停止污水处理的工作,任由污水直接流到河里。由于不需要处理污水,这家企业的利润突飞猛进。然而,成本总要有人负担,河水受到污染,河两岸的人们倒了大霉,他们替企业承担了成本。也就是说,企业直接排放污水,收益归企业,而成本由河两岸的居民承担,这就是外部性。
外部性真的会使市场失灵吗?刚去世不久的经济学家科斯给出了否定的回答。科斯提出,只要产权明晰,那么经济的外部性就可以解决。再以向河里排放污水为例。当政府规定,居民有享用清洁河水的权利时,居民自然会向排放污水的企业讨回公道,要求企业治理污水。如果政府规定企业有权利排放污水,那么,居民为了享受清洁的河水会出钱治理。无论哪种情况,河水都会变得清洁。
另一个理由是公地悲剧。牧场向众人开放,每个牧羊人的直接利益取决于他所放牧的牲畜数量的多少。由于缺乏约束条件,每个牧羊人虽然明知公地会退化,但个人博弈的最优策略仍然是增加牲畜数量,久而久之,牧场可能彻底退化或废弃。这就是“公地悲剧”。中国内蒙古草原沙漠化的问题特别严重,很大程度上就是“公地悲剧”造成的。
其实这种情况下,市场也可以发挥作用,前提同样是产权明晰。未来的某一天,政府把整个内蒙古草原分到每个经济主体手里,比如说,把一块几千亩的草地分给了牧民巴特尔,那巴特尔还会肆无忌惮地增加牲畜的数量吗?肯定不会,今年增加了,明年土地就要沙漠化,以后吃什么去啊?环境自然就得到保护了。
此外,如果产权明晰,保护环境的产业也会发达起来,因为保护环境是有经济利益的。当政府规定居民有享受清洁河水的权利,产生污染的企业为了避免吃官司就要想方设法处理污水,相应的污水处理企业就可以获得大的发展。当政府把一片草原划给了巴特尔,巴特尔为了以后有饭吃,肯定要千方百计寻找不让草原沙漠化的途径,这样治理沙漠化的企业就会兴旺起来,就像改革开放以后粮食种植兴旺起来一样。
让科斯获得诺贝尔奖的两篇文章,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20世纪60年代的《社会成本问题》,也恰是在这两个不同阶段写下的。
在《企业的性质》中,科斯在经济分析中引入了“交易费用”的概念,他解释了为什么有时候价格机制决定了资源配置,而有时候企业家决定了资源配置。交易费用的引入使得人们意识到,市场的运行并不是免费的,价格机制也并不免费,而企业的出现节约了交易费用。
企业既然节约交易费用,是不是企业会越来越大呢?科斯认为企业存在着“组织成本”,虽然节约了交易费用,但带来了组织成本。
科斯的另一篇重要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则撰写于芝加哥时期,科斯从讨论牛吃了农夫的庄稼,会不会导致牛肉或庄稼的成本变化出发,得出在权利界定明晰、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资源的配置是不受法律判定影响的;而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制度安排,配置资源的效率各不相同。(2013年9月4日,《新京报》)
在可持续发展中,市场应该起到基础性的作用,那么政府应该起到什么作用呢?从前面的讨论中可以发现,所有市场机制起作用的前提是“产权明晰”,政府应该做的事情就是明晰产权、保护产权。市场机制的优势在于,各方通过有效利用自己拥有的资源做有利于自己的事情,在有利于自己的同时促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在不知道自己拥有什么的时候,市场是无所作为的,正如市场也无法促进“大锅饭”式的国企提高效率。
政府正当作为,企业大有可为
前面我们分析了,在推进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市场应该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应该明晰产权。这也正是李克强总理的思路。李克强总理说:“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济领域要更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社会领域要更好地利用社会的力量,包括社会组织的力量,把应该由市场和社会发挥作用的交给市场和社会。”
政府的作为就是我们前面讨论的明晰产权。产权归属的划定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有些产品,比如说清洁的河水,从来没有明晰过产权,谁也不知道该归谁,是居民有享受清洁河水的权利,还是企业有向河里排放污水的权利?明晰产权并不是一个单独过程,而是糅合在很多过程之中,比如,国家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明晰产权的过程。如果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中规定,企业必须治理污水,那么就是赋予居民享受清洁河水的权利;如果环境保护法律中规定,企业有权向河里排放污水(这并不是想象,很多国家都赋予企业排污的权利,比如西方国家规定,每个企业可以向空气中排放多少二氧化碳),那么就是赋予了企业排放污水的权利。当然,按照理论分析,无论哪种赋权方式,市场都能保证资源有效配置,但最终的状态是不一样的。因此,政府应该谨慎从事。
此外,在明晰了产权之后,如何保护好产权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当政府规定居民有享受清洁河水的权利,企业不得向河里排污之后,企业置之不理,排污如旧,那么这样的“产权明晰”肯定起不到保护环境和激发微观经济主体保护环境积极性的作用。这样的事情在中国并不鲜见。以矿权为例,很多地方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是不够的,政府朝令夕改,开采权随意变更,结果是每个人在拿到开采权之后想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短时间内开采出尽可能多的矿产,而不管是不是毁坏了矿藏未来的开采能力。这件事在山西的煤矿产权上尤为明显。山西的煤矿产权多次反复,煤炭行业差的时候就允许民营经济获得煤矿产权,煤炭行业好的时候则把煤矿产权收归国有。“有恒产者有恒心”,变幻莫测的产权使得煤老板们根本不能做长远打算,只能抱着捞一票走人的心态。2013年8月8日,新华网刊载的一篇文章对此分析可谓入木三分:
“有水快流”的小煤矿办矿体制,使得小煤矿产权和行政隶属关系十分复杂。在30年的小煤矿发展进程中,一些小煤矿在采矿权人未经法定变更的前提下,多次非法转让;有的煤矿经营者私下签订投资协议;有的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情况下,引进外地投资者盲目经营;更有抱着“炒一把、捞一把”想法的外地游资总是钻空子试图非法“买矿”或“卖矿”;极少数外地投资者受利益驱动,为了取得小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甚至不惜花费“黑钱”。久而久之形成了采矿权人、法人代表、非法承包人、私下投资人、实际控制者十分混乱的“治理格局”。细心的人会发现,前些年发生安全事故的多数就是这种关系复杂、管理混乱的煤矿。
一旦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明晰了产权,环保企业就大有可为。在环保领域,一个政策、一项法律催生一个行业的事情并不鲜见。以碳交易为例,在几十年前,恐怕没有哪个企业可以靠帮助其他企业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来获得利润,但现在由于《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发达国家拥有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指标,国家又把这些指标细分给每个企业,一旦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限额,就必须支付费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这一行业应运产生。中财网曾有文章分析:
随着碳排放交易实施,企业将分化,对于剩余大量碳配额的企业而言,将通过碳交易市场卖出碳配额,每年如果能从中盈利,势必有更大动力推进企业节能减排,而随着交易量上升,涉碳交易中间委托业务也将增加。而对于碳排放量很大、急需碳配额企业而言,短期被迫从市场上买入碳配额,而中长期势必迫使其大幅减低碳排放,最大可能就是企业引入清洁能源机制项目,大力整改企业生产能耗,以降低高能耗、高排放给企业带来的高额碳排放成本。因此,CDM(清洁能源机制)业务预期将得到大幅扩张,看好CDM概念存在的市场投资机会。
除了某些环保的政策或法律可以刺激产生某些行业外,某些环境污染的重要事件会刺激一些环保企业的爆炸性增长。经历了2013年初大范围的雾霾天气,中央政府以及北京、河北等地政府决定全力解决空气污染问题。2013年1月24日,国家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2013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强调:“PM2.5防治要提升到国家层面进行约束性控制。”很多环保产业的企业因此获益。《大公报》2013年2月6日曾作了报道:
“国家会加大投入,大气治理是下一步环保重点,70%左右的城市不能达到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这恰恰是福建龙净环保的主业和强项,正契合发展轨迹。”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罗龙介绍,目前龙净环保研发的干法脱硫技术业务主要集中在北方雾霾严重地区,如钢铁、冶金等行业,这些行业又多布局在城市周边。“市场一直在增加,去年主要市场在上海、合肥、江西、新疆等地。”
同样受惠于大气污染治理的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总经理助理祁成江表示,企业去年的销售收入比2011年增长了60%。目前除尘器和脱硝设备车间的订单剧增。他还透露,公司所在的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内,多数环保设备制造企业的订单已排到了今年下半年。
相信在未来一段时间里,按照十八大提出、李克强总理再次强调的“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这一方针,政府积极作为而不越权乱政,市场逐利速行而不违法违规,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会得到进一步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