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在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中,不能把指导变成领导,进行行政干预和事事包办代替。要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要强行给居民委员会安排任务。要关心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居民自己的事情,由居民委员会自己去独立依法办理,提高居民委员会的威信。
居委会的地位、任务和建设
一、居委会是城市基层政权的基石居委会是指在我国城市基层社区按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依法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工作,国务院相继在一些大、中城市建立居民委员会。新中国建立50多年的实践证明,建设好居民委员会,对于团结、动员和带领广大居民群众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完成国家治理和深化城市改革,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我国政权肌体的细胞是居民委员会,既是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是城市基层政权的基石。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城市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了群众自治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兴办公共福利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建设“两个文明”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组织居民自我教育,是居民委员会组织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别的组织所不能替代的。居民委员会深入到居民住户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或发动居民相互之间做说服、动员和教育工作,直接面对基层居民群众、联系居民群众,因而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权的基石。
城市居民通过居民委员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许多方面进行自我管理,体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精神。在防火、防盗,维护社区群众生活秩序,利用先进健康文化和科学知识抵制落后、反动的歪理邪说,积极引导居民健康向上的业余文化生活,帮助教育失足青少年等方面,居民委员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是城市基层政权的基石。
居民委员会通过群众自治活动,兴办本居住社区的公益事业和便民利民服务设施,解决居民生活的实际困难,开展拥军优属、照顾孤寡老人、帮助残疾人等活动,体现了社会主义新型的人际关系。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进行自我服务,解决了许多居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困难和问题,发挥了政府不容易起到的作用,因而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权的基石。
二、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的依托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在政策上、法律上给予指导,帮助提高居民群众自治的政策和法律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政策和法律;在工作上、活动上给予支持,使居民委员会克服困难,提高业务水平,顺利开展各项群众自治活动;在经费上、物资上给予帮助,解决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工作经费、干部补贴等。但城市基层政权与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而不是行政领导关系。居民委员会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一是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群众相关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二是随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使人民政府了解情况,改进工作。
三、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管理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即与全体居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情,如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秩序等。公益事业是指本居住区的各个福利事业。二者有区别,又有密切关系,都与居民的切身利益相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是居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原则,同时要坚持民主,讲求实际,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居民委员会在举办公益事业方面,重点是解决居民生活困难的问题。
(二)调解民间纠纷,维护安定团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纠纷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居民委员会主持调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用直接调解和间接调解两种方式。及时调解和妥善处理这些纠纷,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这无疑对教育居民增强法制观念,减少和预防犯罪,增强居民团结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维护社会治安社会治安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居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从事防盗、防火、防自然灾害事故为中心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安全文明小区的建设。第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向居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广大居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与社会治安意识,形成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的风尚,树立敢于向破坏治安的违法人员进行斗争精神;第二,要建立并发展壮大群众维护社会治安队伍,培养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分子,形成一支群众性的社会治安队伍,组织群众性的楼院值班巡逻和治安联防活动队伍,建立和健全各项防范安全责任制,预防各种刑事违法案件的发生;第三,要协助公安人员保护发案现场和破案,发动居民群众提供线索,严厉打击各项刑事犯罪。
(四)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人民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群众的呼声和疾苦、要求和建议都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集中或分别向基层政权反映。
(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宣传内容应以与居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律和政策为重点,宣传对象应以与居民委员会成员和骨干以及本居民地区的青少年为重点,宣传形式以形象教育为主,采取多种办法,注重实际效果。
(六)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等。教育居民认真履行法定的具体义务。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活动内容以思想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为主;形式上因地制宜,利用各种媒体,多种形式结合,突出群众性特点,如军民共建、警民共建、五好家庭评比等。
(八)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工作主要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
(九)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在自愿、自助、互助基础上,既面向所有社区成员,又突出重点对象和特殊需求的福利性服务。依据社区的需要和可能,兴办小型、分散、微利、便民的服务事业。主要是以方便本居住地区的居民生活为宗旨,向重点对象提供免费服务,对一般对象提供低费服务。
(十)教育居民加强民族团结在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制造分裂的行为。四、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设立,作了如下的专门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法律既指出了居民委员会设立的规模,同时也指出了居民委员会设立时必须依照的原则。“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消、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居民委员会的建设,有利于发扬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有利于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主要是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两个方面。
(一)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依据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应该包括下列组织: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