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些地方是将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并列在一起规定其职权的。从制度条文看,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有以下两个特点:
1.代议性。村民代表会议是在村民会议难以召开的情况下产生的。它实际上是由村民委托村民代表代行其权力、具有代议性的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形式。
2.有限性。村民代表会议只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其权力来源于村民的转让和由全体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的授权;这就决定了村民代表会议权力的有限性,即它的权力只是村民同意转让或村民会议愿意授予的一部分权力。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职权,使其在运作过程中显示出独特的意义:(1)会议召开的经常性。(2)会议内容具体。(3)会议参加人员的稳定性。(4)会议的制度化程度高。(5)会议的实际影响较大。
相对村民而言,村民代表一般素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在农村村民的政治、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的背景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实际影响和作用较大。正因为如此,村民代表会议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有的地方将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相提并论,甚至取而代之。
二、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自治属于基层直接民主。农村村民直接行使管理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的权力。但是,直接民主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具体事务的管理者,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也不可能每天召开。因此,村民自治必须有常设性的工作机构处理大量日常具体事务。村民自治权通过常设性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加以具体体现。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常设性工作机构主要有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无疑扮演着最为重要的角色。这不仅在于它是村民自治的常设工作机构,而且在于它直接接受乡镇政府指导,是连结国家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我管理、连结国家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最早建立的是村民委员会,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制度条文规定最为具体和明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组织性质和4项任务,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从以上规定看,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
首先,它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一部分。其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脱离生产劳动,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是协助与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即命令=服从关系。
其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运作的常设机构。村民委员会承担着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各种日常事务的任务,是村级事务的直接管理者。
再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常设性工作机构,是体现村民意志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者。
最后,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常设工作机构,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并协助乡镇政府工作。
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最低一级常设工作机构,设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对村民小组长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小组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组织本组村民落实乡、村交给的各项任务;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从村民小组长的职责看,村民小组长主要是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基层工作机构,是联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同时又在本组村民自治活动中居于中心地位。
村民自治的内容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这四个方面的民主是村民自治权的具体体现。民主作为一种公众参与性活动,必须根据一定规则和程序运作。建立和完善有关村民自治活动的规定和程序,对我国农村民主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民主选举村民自治是村民群众直接管理本村事务的民主形式,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基础和前提。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主要是指村委会的选举。
村民委员会干部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班人,领班人是由上层领导机关任命,还是由村民自己选举,这是村民自治的首要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主要程序是:
(一)建立选举组织和机构选举的组织安排主要由地方负责。省、地(市)、县承担立法或规划。统筹安排、检查等宏观领导和组织的职责。县、乡、村直接从事选举的个体组织和运作。我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主要是以省为统一的单位组织运作的。省级政府决定全省范围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主要事项,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则,并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地(市)级部门主要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县级部门则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宏观领导和具体实施的联接点,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领导和组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县选举机构的人员主要有县委、人大和政府有关领导人,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农工部、县民政局、公安局、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人员。乡主要是根据县的工作部署,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组织工作,直接介入村的选举。
(二)选举动员和选民登记村民委员会选举组织机构成立后,就进入选举动员和选民登记阶段。选举动员包括各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工作;选民登记则主要是确定选民资格,统计合格选民人数。
(三)确定选举方式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方式包含三项内容:
(1)直接选举。即由选民本人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2)差额选举。即正式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选举方式。
(3)无记名投票。即选民在选举中以不记名的方式填写选票和投票的方式。
(四)产生候选人
1.提名。有村民直接提名、间接提名、组织提名和混合提名几种方式。
2.确定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式为按提名票的多少或选民预选。
(五)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确定后,选民在选举日按一定规则和程序,投票决定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于投票选举的程序性、技术性很强,需要认真准备,严格操作、把握次序、准确计票,最后确认选举结果。目前要注意的重要问题是:(1)选举机构的健全与规范;(2)选举动员的广泛与深入;(3)选举程序和标准的逐步规范。真正实现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民主、平等、公开、竞争和合法,体现国家的制度安排和充分尊重民意。
二、民主决策
由村民自己决定所在村的重大事务,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别于政权机关的重要标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的农村事务干部决策、群众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助长了干部脱离群众、独断专行的作风,另一方面也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关系村民自己的利益的事项,由村民群众自己当家,自己做主、自己决定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村民是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的主体现阶段村民直接参与本村重大事务决策的形式主要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作为全体村民组成的自治权力机构,拥有本村最高的决策权。虽然这一形式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但其客观作用不可忽视。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主要具有村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功能。一是民主议事,二是共同决定。
(二)按民主自治原则进行日常事务管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其民主决策程序为:
(1)由村民提出议案;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议案;
(3)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议案做出决定;
(4)决策原则为少数服从多数;
(5)对有争议的议案反复讨论和征求村民意见,直至作出决策。
三、民主监督从广义上讲,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全部过程都蕴含着村民群众的监督,由村民群众直接参与基层政治生活和介入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是防范权力偏差和蜕变的最有效的机制。从狭义上看,民主监督的特定内容是指在村民自治运作中,通过村民群众的监督活动,保证村务管理既符合国家法律,又符合村民意愿。在许多地方,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保障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但是,也应该看到,近年来,在中国基层民主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少数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尊重和保障村民的权利,个别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暗箱操作,随意处分农民的承包土地,挥霍集体财产,严重侵害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权益。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稳定农村的基本经济关系,有利于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村民行使民主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1)提出意见和建议;(2)民主评议;(3)纠正和制裁。
四、民主管理
村民通过村委会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其中,“自我管理”是自治的根本体现,它适应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首先,村民自治以依法自治为前提条件之一,只有依法自治,才能实现自治的根本目的,促进本村的经济发展。
其次,村民自治还必须是民主自治,也就是群众的事情群众管,群众的事情群众办。体现村民自治最大的特点---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再次,村民自治必须是在乡镇政府指导下的自治。村民自治不是无视乡镇政府的权威,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的乡镇政府,有责任,也有权力管理本乡镇的各种社会事务。
最后,村民自治必须是党支部监督下的自治,村民委员会虽然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自治组织。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村委会与党支部一致,团结合作,形成合力,把支部的意愿通过村委会的工作,变成广大群众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