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基层政权建设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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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基层政权依法行政(2)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提高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行政活动必须遵守的步骤、方式、方法、顺序、时限等规则进行。特别要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即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按照程序正当的原则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程序正当要求是依法行政的难点和重点,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程序规则,确立程序止当的观念,对于发展民主政治,保护公民权利,遏制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尤其要看到,落实程序正当要求,对于防治腐败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腐败的产生与缺乏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各国行政程序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设置了公开、时限、顺序、说明理由告知等制度,使得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置于公民及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从程序上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滋长。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程序制度,赋予公民和社会切实可行的监督手段,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趋势,促进我国廉政建设。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法的核心价值有两个,一是公正,二是效率。无论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国家,都把效率问题放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因为没有效率的公正是虚假的公正,暂时的公正,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正价值。为此,必须重视效率问题,通过行政程序规则保障行政权的正常高速运转。特别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应当本着便民原则,以非官僚化的方式,建立行政组织,确保行政机关能够以快捷、经济的方式及时有效地作出决定。我国《行政许可法》为了解决行政许可程序繁琐、环节过多、许可申请人负担过重的问题,创立了若干便民服务制度,如相对集中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网上许可”、“许可听证”、“收费法定”等制度,将行政许可的最长时限规定为30天和60天。这些制度将大大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减少许可环节,方便老百姓申请和获得行政许可。其精神实质就是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高效便民的行政管理体制,最终为老百姓提供便捷的管理和服务。

5.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既是政府机关的道德准则,也是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如果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不能做到信守承诺,而是反复无常、出尔反尔,那么不仅会使政府失去信誉,而且会损害老百姓的信赖利益。政府不守信的危害要比老百姓不守信大得多。因为个人之间的不守信只会损害当事人双方,而政府的失信则会影响社会公众,降低政府的公信力,不仅会割裂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关系,还将背离政府管理目标,损害行政效率。长期以来,由于我们不重视诚信立法,缺乏政府诚实守信的观念,在某些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看来,政府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有人甚至认为政府是为了公共利益行使职权的,享有不讲信用的特权。于是,很多政府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就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泛滥起来。政府不守信问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领域表现最为突出。由于这种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行为,常常会使当事人无所适从。政府是否守信,不单是政府官员的个人素质和品行问题,而是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观念和责任问题。只有当每一个政府官员都能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行使规则有一个正确深刻地了解,认识到政府的每项权力都来自人民的赋予,必须在合法的范围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力,错误行使权利必须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树立起守信的观念。说到底,只有建立起规范政府权力的完备的法律体系,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守信的问题。

6.权责一致政府的公权力不是自然获得的,而是法律赋予的,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同时,一旦法律授权政府在法定条件下行使其权力,政府必须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应当保持一致,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那种把国家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当做是部门权力和个人权力,或者只行使权力、不承担责任的做法都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最终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行使权力必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基层政权组织制度

行政组织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管理目标的主要工具,是依法行政的最重要主体。作为直接与人民面对面打交道的基层政权,承担了大量而广泛的具体行政职能,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重视基层政权行政组织体制及其法律制度的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民主、高效和法制化的基层行政组织体制,是实施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

一、基层政权行政组织概述

(一)行政组织组织是人们为了达成共同的目标,按特定的结构形式、活动规律结合起来的一个随环境变化而不断进行自我适应与调节的开放性群体。行政组织,一般而言,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的国家组织。行政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组织是指具有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行政功能的组织,从狭义上说,行政组织指为执行国家的政务所构成的有系统的组织机构。在我国,行政组织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总称。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是整个国家机构中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履行着具体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担负着编制与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领导并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民族事务、华侨事务、劳动人事、外事以及国防建设等各项工作。基层政权行政组织它直接面向我国社会基层,是国家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在中国行政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二)基层政权行政组织的职权、职责和权限

1.基层政权行政组织的职权行政组织的职权即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基层政权行政组织的职权是基层政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和权能。不同的行政组织,其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也相应的不同。总的来看,基层政权的职权大致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执行权,即执行人大的决议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是管理权,即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是制令权,即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四是保护权,即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2.基层政权行政组织的职责基层政权行政组织的职责即行政职责。基层政权行政职责是指基层政权行政组织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职权的“孪生兄弟”。任何行政组织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都必须履行行政职责。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行政职责是义务,不得抛弃和违反,违反行政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基层政权行政组织的职责主要有:依法履行职务,不失职;遵守权限规定,不越权;符合法定目的,不滥用职权;遵循法定程序,避免瑕疵等。

3.基层政权行政组织的权限行政组织的权限即行政权限。基层政权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基层政权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基层政权行使职权时如果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其行政活动也就相应的失去效力。如今,“越权无效”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

二、基层政权的组织行为原则基层政权的组织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保证基层行政管理工作高效科学的运转,才能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目的。因此,如果不从根本上把基层政权行政组织活动的原则搞清楚,必然会使基层政权行政存在极大的随意性,这必然产生众多的问题。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以及行政管理内在规律,基层政权的组织行为原则主要有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一)依法组织原则基层行政组织的设置、行政职权的行使、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都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和约束,这是依法组织原则的核心所在。依法组织原则是人民主权的直接要求,也是确保基层政权合理稳定的需要。依法组织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化和延伸。对于基层政权而言,遵循依法组织原则具体体现在:首先,行政组织设置必须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范,只有坚持依法设置行政组织,才能使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产生效力,具有权威性;其次,必须依法确定基层政权行政组织的职能,基层行政组织的职能必须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之内,不得超越职权;严格按照编制法规进行行政组织设置,防止出现机构膨胀,人浮于事;最后,基层政权行政组织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增设机构、扩大编制和提高级别等行为,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组织效率原则基层政权组织效率原则指基层政权以能发挥效率、效能及成效为其宗旨,即要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在现代社会,由于行政事务繁多,行政组织体系庞大,因而效率问题变得尤为突出。随着现代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在这样一个充满机会、充满挑战的时代,对各国各级政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行政组织的存在与运转需要消耗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管理资源,而资源是有限的,因此,政府应加强对管理科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必须讲究政府的管理成本,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能。对基层政权而言,要做到以下几点:组织精简化。组织精简是高效的前提和基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其必然结果就是效率低下;组织系统化。基层政权内部各个组织体之间应遵循一体化的原理,合理分工,同时又要工作协调、相互沟通,发挥行政组织的整体功能;组织合理化。以往我们的组织建设,仅仅注重机构和人员,而忽略了行政组织的职能、形态、结构等方面的问题。基层政权所管辖的事务繁多,所以如何合理分工对于行政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是基层政权的一切活动,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基层政权的行政组织活动中,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国家权力,这也决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必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次,基层政权不仅对上级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要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后,相对于政府机构改革而言,基层政权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举措,它是加强党风廉正建设,提高政务活动透明度的需要,是促进基层政权改革步入决策民主化、管理科学化、办事程序化发展轨道的必由之路。

三、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内容我国行政组织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地位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如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即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该法第5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这条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系,以及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与结构

《宪法》规定,国务院的工作部门为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以及其下属的司、局、处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如《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共有18项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有的职权;第61条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职权有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