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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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6)

3、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时,投资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作各方的背景概况;合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组织结构;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具体理由、优势和发展计划等;(2)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其中合同中须约定:节目选题、内容应经中方同意);(3)中方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4)中方资信证明;(5)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合法存续证明和外方从事专业广播电视业务的证明;(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成员(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7)工商行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合营企业的企业标志样本。

已设立的合营企业变更股权时,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并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经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后,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发生变更,设立分支机构或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报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审批、注销等手续。

4、合营企业的管理

合营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合营企业可以制作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但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和同类的专题、专栏节目。合营企业制作电视剧须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规定另行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合营企业每年应当制作不少于节目总量三分之二的中国题材的广播电视节目。国家鼓励聘用中国专业人员参与合营企业的节目制作。合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制作经营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有效期限为十年,届满可申请延长。合营企业享有与内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视同国产节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合营企业与境外其他机构合作制作或吸纳境外其他资金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制作节目规定管理;在国内发行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按有关引进境外节目规定管理。

合营企业不得委托或租赁给外方、境外机构或在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得让外方或其他境外机构、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合营企业应自觉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前一年度的节目制作、发行业绩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四、互联网新闻传播

由于互联网对社会的巨大影响,中国从互联网发展之日起,就十分重视互联网的法制建设。

互联网作为电信业的部分,按照《电信条例》规定,它的主管部门是信息产业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设有相应的电信管理机构。互联网站在从事那些专项的信息服务时,还应该同时接受其他主管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如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其登载新闻业务就要接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同时,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对于互联网站也负有依法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现行法律的适用

中国互联网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要阐明现行法律原则适用于互联网活动。

对于互联网新闻传播活动的规范,首先考虑的是应当遵循中国宪法和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基本规范,同时还要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制定一些的专门规范,这些规范必须同国家的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不相抵触。

(二)许可条件和程序

《电信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新闻传播业实行审批制,互联网新闻传播业务也有严格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

互联网新闻传播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一个项目。这项业务称为“登载新闻”,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统一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之前,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即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省级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审核同意。

2005年9月25日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5日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是中国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一个重要规章。

根据此规定,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也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规定》第九条指出,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规定》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曾于2000年11月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中国互联网新闻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五年来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形式和内容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登载新闻业务的审批

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根据这个《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1)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2)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3)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1)项、第(1)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2、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3、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今后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思考题:

1、关于重要政务新闻及其发布规定。

2、证券信息和新闻传播原则、规则是什么?

3、说明中国报刊管理的基本制度。

4、我国申请创办报刊及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是什么?

5、报刊的主办单位重要的职责和权限是什么

6、管理部门对报刊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7、中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的特点?

8、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9、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有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