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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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新闻传播应遵循的伦理原则与规则(4)

(一)诚实分类

前面所述“诚实是动机在于传达真信息的行为”意味着,诚实者传达的真信息之为真信息,并非因为其与客观事实相符,而是因为其与传达者自己的主观思想及其所引发的自己的实际行动相符,与自己思想相符叫做诚、真诚,与自己的行动相符叫做信、守信。相反,欺骗所传达的假信息之为假信息,并非因其与客观事实不符,而是因为其与传达者自己的主观思想及其所引发的自己的实际行动不符:与自己的思想不符叫做撒谎,与自己的行动不符叫做失信。所以我们说,诚实可以分为诚与信。准确地说,诚和信是以真信息源的性质为根据而划分诚实的两大类型:诚、真诚是传达与自己的思想相符合、相一致的信息的行为,主要表现是“心口一致”;信、守信是传达与自己的实际行动相符合、相一致的信息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是“言行一致”。相反,撒谎和失信则是以假信息源的性质为根据而划分欺骗的两大类型:撒谎是传达与自己思想不一致、不相符的信息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是“心口不一”;失信是传达与自己的实际行动不一致、不相符的信息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是“言行不一”。

(二)诚实的道德价值

衡量一切道德价值的标准是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所以,诚实和欺骗的道德价值便可以按其对于社会、他人、自己三方面的效用来衡量。首先,从被欺骗与被诚实对待的方面来看,都愿意被诚实对待,没有人愿意被人欺骗呢。所以,被欺骗,即使是被善意欺骗,也是一种伤害;而被诚实对待,即使是被恶意地诚实对待,也是一种利益。其次,从欺骗者和诚实者方面来看,欺骗而不诚实,的确可以得到暂时的、局部的利益。但从长远的社会利益来看,人际合作之所以能进行,社会之所以能存在发展,显然是因为人与人的基本关系是互相信任而非互相欺骗,是因为人们相互间的诚实的行为多于欺骗行为。否则,如果人与人的基本关系是互相欺骗而非互相信任,人们相互间的欺骗行为多于诚实行为,那么,合作必将瓦解,社会必将崩溃。因为诚实是维系人际合作,保障社会存在发展的基本纽带。这正如西方格言所说:“诚实是最好的策略。”中国先哲也有言:“匹夫行忠信,可以保一身;君主行忠信,可以保一国。”这里还可以再加上“记者行忠信,可以保百姓”。

因此也可以说,一切诚实的行为,不论如何不同,不论其意善恶,就其共同的诚实本性来说,都有利他人,有利自己,更有利于社会的存在发展,因而便都符合道德目的,便都是道德的、善的、应该的。相反,一切欺骗的行为,不论如何不同,不论其意善恶,就其共同的欺骗本性来说,都有害于他人,也有害于自己,更有害于社会的存在发展,因而便都不符合道德目的,便都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切欺骗对社会、他人和自我的损害的大小、恶的大小与其善意成反比而与其恶意成正比:欺骗的善意越大,对被欺骗者的利益便越大,他便越可得到原谅,因而它对社会、他人、自我的损害便越小,它的恶便越小;欺骗的恶意越大,对被骗者的损害便越大,他便越不可原谅,因而它对社会、他人、自我的损害便越大,它的恶便越大。这正如阿奎那所说:“如果一个人通过说谎来达到损人的目的,那么谎言的罪孽就加重了,这就是恶意的谎言。如果说谎是出自善意——不管是开什么玩笑——谎言的罪孽就减轻了……越是趋于善意,罪孽的严重性就越是减轻。”

同样的道理,一切诚实对社会、他人、自我的利益的大小、善的大小则与其善意成正比而与其恶意成反比:诚实的善意越大,对诚实接受者的利益越大,它便越可赞赏,它对社会、他人、自我的利益便越大,它的善便越大;诚实的恶意越大,对诚实接受者的损害越大,它便越不可赞赏,它对社会、他人、自我的利益便越小,它的善便越小。

(三)诚实的适用范围

如上所述,诚实和欺骗的道德价值表明:诚实是应当的,欺骗是不应当的。那么,人们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诚实而不应当欺骗?康德的回答是肯定的:“诚实是一个神圣而又绝对庄严的理性法令,不受任何权宜之计的限制。”他举例说,即使当凶手打听被他追杀而逃到我们家里的人是否在我们家里,我们也应该诚实相告而不该谎称他不在家。因为:“谎言总是要伤害人的,即使不特别伤害某一个人,也是对人类普遍的伤害,因为它败坏了法律之源。”

在这里,诚实这种善与救人这种善发生了冲突:要诚实便救不了人,要救人便不能诚实;不欺骗就得害人性命,不害命就得欺骗。康德仅仅看到诚实是善、欺骗是恶,却不懂得“两善相权取其重、两恶相权取其轻”的道理。

诚实是小善、救人是大善,两善相权取其大者即救人;欺骗是小恶,害命是大恶,两恶相权取其轻者即欺骗。所以,当此际,便不该诚实害命,而当欺骗救人。这就是为什么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是从。”此之谓也!否则,避小恶(欺骗)而就大恶(害命)、得小善(诚实)而失大善(救人),乃小人之举:“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可见,康德所言是错误的。

因为只有在正常情况下,即在诚实这种善与其他的善不发生冲突时,才应该诚实而不应该欺骗;而在非常情况下,即在诚实与其他更大的善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则不应该诚实而应该欺骗以保全其他更大的善。

应该注意的是:诚实和欺骗并非伦理原则,而是从属于、支配于、决定于“两善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善恶原则的基本道德规则。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记者经常采用的隐身报道便属于这种情况。美国学者罗恩·史密斯(Ron F Smith)在其《新闻传播伦理评价》(《Groping for Ethicsin Journalism》)一书中认为:“所有的隐身报道都是欺骗”。我们认为这样说过于绝对化了,实际上不少隐身报道并未违反伦理原则。

诚实和欺骗是基本的道德规则而不是伦理原则,所以,也就从属于、支配于、决定于善恶原则、仁爱原则、公平原则等一切伦理原则。因此,在每个人的品德结构中,诚实和欺骗都是被支配的、被决定的、从属的、次要的因素,而善良、恶毒、仁爱、公平等等则是支配的、决定的、主要的、主宰的因素。

一个仁爱而虚伪的人的品德境界,高于一个恶毒而诚实的人的品德境界,甚至一个伪善者也高于一个诚实的恶人。因为伪善者还知羞耻,而诚实的恶人则厚颜无耻,厚颜无耻无疑是品德的最低境界。因此,王船山说:“小人之诚,不如无诚。”。“诚者,虚位也,知、仁、勇、实以行乎虚者也。故善言诚者,必曰诚仁、诚智、诚勇,而不但言诚。”一个人仅仅诚实,还远不是一个品德良好的人,要品德良好,更重要的还要具有爱、善良、公平、同情、报恩等品德等。

如果人们虽然更加诚实但却更少仁爱、无私、善良、公平,虽然更少欺骗但却更多自私、损人、不公、无耻,那么国民的品德不是上升而是下降了。这里存在的认识的错误就在于夸大诚实美德的基本性、重要性,以致以其为品德的决定性因素。

陕西《华商报》曾披露了一个假典型、假省级劳动模范“诞生”的过程。获得1999年河南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郭尚旺,是该省泌阳县泰山庙乡泉河村小乔庄的一名游手好闲的农民。他精心施展骗术,骗过了当地党政领导,骗过了前来采访的报纸、电视台的记者,后又经当地媒介的大肆宣传,最终骗得“省劳模”的奖杯。

郭尚旺原不是村党支部书记,但他为捞取资本而对记者称自己是“支书”,当村里人和记者提出疑问时他又浑水摸鱼说真支书是“老支书,我是支书”,此时记者便停止核实,让骗子郭尚旺面对摄像机接受了采访。此后,当地报纸也就依样画葫芦以党支书的名分予以报道。传媒的公开报道为郭尚旺的骗局起到了他本人起不到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事后,郭得意地对别人说:“报纸电视都说我是村支书,那还假得了。”骗子郭尚旺为了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请当地乡政府办公室的一位聘用“秀才”捉刀,炮制了由他自述编造的事迹材料,一份名叫《建好党支部,甘为农民拓富路》,另一份为《种菇致富的带头人》。当一些记者到泉河村采访时,为图省事,他们只阅看了这两份材料,都没有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以后刊播的报道成了这两份死材料的翻版。当骗局被揭穿后,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的调查与核实时,才发现事迹通讯中几乎所有重要事实都或是凭空编造,或是移花接木,或是夸大其词。郭尚旺的骗局被戳穿后,又由于他打着骗来的“省劳模”的旗号四处诈骗,终于被司法机关拘留审查。善良的人们(包括记者)被骗子郭尚旺耍了一回。问题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可能还会出现李尚旺、张尚旺之类的骗子,我们的记者该怎么办?答案也很简单——要对党和人民负责,在工作中拿出负责任的态度来,否则所谓的“诚信”只能带来负价值。作为一名职业品德高尚、有责任心的记者,“核实”自己收集来的信息是最根本的。但在这个事件中,记者只听只记不核实便一味地信以为真,作为一名记者再如何地“诚信”,对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

五、新闻采访中的中庸之道

凡范围有限事物,都有“中”。如一条六尺长的线,三尺处是“中”;一个圆,圆心是“中”;冷与热,温是“中”等等。“中”虽多种多样,但大体无非两大类型。一是自然界之“中”,一是人事界之“中”:“人事界之中,名为中庸。”当然,严格地说,人的一切活动之“中”,并不都是中庸。比如走步,六步是一步和十二步之“中”,就不能名之为“中庸”。

那么,中庸是人的什么活动之“中”?孔子说:“中庸之为德也。”朱熹对此解释道:“以德行言之,则曰中庸。”

也就是说,中庸是一种品德,是一种伦理行为,是人的伦理行为之“中”。但伦理行为之“中”也并不都是中庸。例如,我们不能因为不大不小的谎言是大谎和小谎之“中”,便美其名曰“中庸”。正如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不论是恶行与善行之“中”,还是大小恶行之“中”,都不是“中庸。”那么,中庸究竟是一种什么伦理行为之“中”?

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人的一切伦理行为,说到底,无非两类三种:一类是不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不及”;另一类是遵守道德的行为:过当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过”;适当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中庸”。

(一)中庸价值

“不及”——不遵守道德是恶,这很明确。但为什么只有“中庸”——适当遵守道德才是善,而“过”——过于遵守道德却又是恶呢?过于遵守道德岂不是更加道德、更加善吗?非也。因为物极必反。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质的稳定不变的量变范围。事物如在这个范围内变化,便不会改变事物的质;如超出这个范围,便会改变事物的质,使事物走向自己的反面,变成另一事物。道德的遵守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遵守某种道德,也是在一定范围内才是道德的、善的;超过这个范围,就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变成恶的、不道德的。

亚里士多德说:“过度与不及都属于恶,中庸才是德性。”、“德性就是中庸……中庸才是德性。”

孔子说:“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中庸是贯穿一切善行和美德的极其普遍、极其根本、极其重要的伦理规范、道德品质,“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所以,只有适当遵守道德的行为(中庸),才是道德的、善的;而过于遵守道德(过)与不遵守道德(不及)殊途同归,都是恶的、不道德的。因此,孔子说:“过犹不及”。

具体来说,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勇敢是一种中庸,过度则为鲁莽,不及则为怯懦:“怯懦的、鲁莽的和勇敢的三者都与同一对象相关,但品质却各不相同。有的是过度的,有的是不及的,有的则恰得中间。”

三者都与同一对象即可怕事物相关,勇敢是不怕,怯懦是没有达到“不怕”的程度,是不怕的不及,是勇敢的不及。但鲁莽是不怕的过度吗?是勇敢的过度吗?是勇敢过了头吗?决不是。鲁莽与勇敢的程度无关,而与勇敢是否含有智慧有关。鲁莽是不智之勇,是违反智慧不受智慧指导的勇敢,是得不偿失的勇敢。

从勇敢的定义和分类可以理解,为什么儒家把勇敢与智慧、仁义并称,即“智、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

勇敢如果背离道义和智慧,便是鲁莽和不义之勇,便有害于社会和他人以及自我而具有负道德价值,因而是不应该的、不道德的、恶的。勇敢只有与道义和智慧结合,才是义勇和英勇,才有利于社会和他人以及自我而具有正道德价值,因而才是应该的、道德的、善的。这就是说,勇敢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是应该的、道德的、善的。这个条件,一般地说,如上所述,是符合道义与智慧,具体地讲,则是不怕不该害怕的可怕事物、害怕应该害怕的可怕事物。

再如我们第一章所提到的土尔其一电视台策划的“引蛇出洞”记实报道,引出政府高级官员中的腐败一例。对这一报道行为来说是善,但如果媒介过度地使用这种报道方式,那将会导致公众对媒体不信任。美国自1970年代未到1980年代初起,普利策奖就不再将奖项授予这类策划报道,该奖评委认为“如果报纸以编辑的身份要求政府坦白、公开,而自己又隐瞒真相或掩饰动机,新闻界作为一个整体就会在可信性方面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