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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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新闻传播伦理概述(1)

伦理与道德,在西方的词源涵义相同,都是指外在的风俗、习惯以及内在的品性、品德,都是指人们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在中国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伦理是整体,其涵义是人际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定;道德是部分,其涵义是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在此,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将伦理与道德的内容视为同一,其含义均为: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

新闻传播是社会活动主体间相互传达信息的交流活动,是社会结构体系中新闻传播机构利用媒介向广大受众发布和传递新近发生的事实的信息、报道的传播活动。人们在新闻信息传播活动中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即是新闻伦理研究的内容。在本书的论述及分析中,我们将伦理与道德两者作含义相同的解释,即新闻传播伦理就是新闻传播道德,也可简称为新闻伦理或新闻道德,都是指新闻传播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

新闻工作者是指在新闻机构中从事采访、编辑、出版、播出、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新闻从业人员,新闻传播伦理就是指上述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其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众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新闻传播伦理内化于新闻传播主体的品格、习性和意向之中,又通过其言行表现出来,是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挥着特殊作用的规范性调节体系。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新闻传播伦理与其他职业道德形态上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对新闻传播行为特殊的规范意义。

一、新闻传播伦理的特点

人类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分析,只要行为进入社会领域,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了联系,这些行为就必然受到社会的一定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制约,有的具有道德意义,可以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道德行为;有的不具有道德意义,不能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非道德行为。即:道德行为,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所表现出来的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主要是指出于一定的道德动机并能产生一定的道德效果的行为。

新闻传播活动是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行为,报道者在采写、编辑、刊播新闻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道德意义是极为鲜明的。比如,记者在采访中遇到危险,但为了及时报道新闻而置个人生命于度外,以新闻为武器,讴歌正义,鞭挞邪恶。又如,单纯地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全然不顾新闻的社会效果,滥用自由权利,利用报纸对他人进行诋毁、诽谤,等等。这些行为,由于它们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及社会的性质,能够对其进行道德善恶的评价,因此既是新闻工作行为——新闻传播行为,又是道德行为。这种渗透着道德意义并可从善恶的角度来加以分析和评价的新闻传播行为,是道德行为在新闻传播领域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不仅对社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而且其导向功能也是十分巨大的。

一般地讲,从道德的角度来认识与确定新闻传播行为的善与恶,显然与其他的——诸如政治、经济、军事等角度有所不同,它直接依据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来进行判断和评价。具体来说,凡是符合一定社会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的新闻传播行为,即报道者在采写、编辑、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其行为(包括行为的物化形态,即行为的最终结果——新闻作品)有利于他人或社会,能够给新闻接受者以积极的影响,这样的报道行为即为善的行为,或称道德的行为;而凡是不符合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的新闻传播行为,即报道者的行为有害于他人或社会,比如在采访中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赠礼乃至收受贿赂,为了提高稿件的刊用率而不惜捏造“新闻”等,这样的行为不仅有害于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且严重地违反了新闻工作者的新闻工作道德,显然是不道德的行为。

在这里还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道德行为并不等于非道德行为,这两个概念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含义却有着根本的不同。非道德行为,是指不是由一定的道德意识引起,通常也不涉及是否有益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后果,不可能也不应当进行善恶评价的行为。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一些属于纯技术操作层面的行为,诸如采编技巧、排版印刷、音像录制、经济核算等,由于这些行为通常并不与他人发生利益冲突的关系,因此均可看作是非道德行为。

当新闻传播行为仅仅作为一种新闻工作行为的时候,就如工人做工、农民种地、医生看病、教师上课一样,其本身是无道德意义的。只有当这种新闻工作行为涉及到是否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及社会时,才体现出道德意义来。譬如,一位记者去一家工厂采访,采访本身是出于工作业务需要,其中并无道德涵义。但如果他在采访中利用工作之便向被采访者提出非分的要求,或者所写报道严重失实从而造成不良后果,这时其报道行为便具有了鲜明的道德意义。

因为新闻传播行为的伦理道德涵义以是否有益或有害于他人及社会、是否可以对其进行善恶评价为本质特征,所以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道德意义发生作用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报道者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主动采取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其报道行为道德与否,皆必须以报道者(行为发出者)对这种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和要求、是否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及社会的认识为前提。如果某一报道行为是在报道者不自知的情况下表现出与他人和社会的道德价值关系,那么这一特定的报道行为就不在道德范畴之列,因而无论这种行为的结果如何,作为行为发出者的报道者至少不应承担道德上的责任。比如有一位采访一家工厂的记者,如果他并没有主动提出,而是厂方在他全然不知的情况下悄悄地把一个“红包”塞到了他的提包里,那么这样一个不道德的行为对于他来说是没有道德责任的;但是当他过后发现了“红包”却又没有主动上交或退还,明知违反了新闻工作道德但禁不住诱惑,这时的行为就明显地具备了道德的意义。第二,报道者是根据自己的意志自愿抉择而采取的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外力——比如行政命令、环境所逼、强力迫使等——强迫做出或在失去自主力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或者是在没有内在道德动机时,偶然的、非主观的、属工作失误性质的行为,这些报道行为大都是不具有道德意义的。当然,如果明知这种报道行为可能产生有害他人和社会的不良后果,但因畏于强力、贪生怕死而去做了,同样有悖于实事求是和坚持真理的伦理原则,因而也是应负一定的道德责任的。

新闻传播伦理属于一种内化的规范,它的本质特点是:只有在新闻工作者真心诚意地接受并转化为个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时,才有可能发生作用。在新闻报道工作的实践中,无论是法规还是纪律,都不论记者或编辑是否有遵纪守法的动机,只要在行动上没有违反就不加干预,但伦理规范则必须有内在的善良愿望才能切实遵守。那种只是迫于外界压力才不敢在采访中收受礼金或在报道中诽谤造谣的记者,虽然在行为上没有触犯法律,也没有违纪,但在道德意义上却是一个不具有真诚意志和缺乏完美道德情操的新闻工作者。

有人曾经把医生、牧师、律师列为不同于一般职业的特殊职业人,因为这几种职业对人的肉体、灵魂或身家性命产生直接影响,所以要求从业者格外需要崇高感、使命感和责任心。其实,这些特殊职业还应该加上记者,而且记者的影响面更广,它不仅影响某个个体,还会影响某个社会群体、某个领域,甚至整个社会。所以从业者更需要有神圣的使命感和责任心。诚然,在有些人眼里当记者是一种职业选择,而记者也确实需要穿衣吃饭、养活家小。但仅仅把这一职业视为养家糊口、安身立命的饭碗,把这个职业所特有的神圣感、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完全抛诸脑后,对一个记者的成长、对新闻事业的发展乃至对整个社会,都将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具有一定的道德品质修养,而新闻从业人员在这方面尤其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首先,这是由新闻工作者诉诸舆论而参与国家治理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所决定的。新闻工作者担负着宣传政策、反映舆情、监督权力、传授知识、交流信息等任务,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力军。新闻媒介在以德治国方略的实施中,承担着宣传党的思想、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培养高尚情操、倡导科学精神、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职责。因而大力提高新闻传播伦理道德水平,是新闻工作者履行职责的重要前提。

其次,这是由新闻工作者所承担的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神圣使命所决定的。以德治国的目标,就是要构建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新型思想道德体系。而新型思想道德体系的形成和发展,重在养成教育,养成教育则又常常是通过舆论的引导、示范和劝阻等方式来实现其作用的。新闻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媒介,在全社会特别是民众道德养成教育方面,具有其他任何教育形式所不及的全面性和影响力。

第三,这是由新闻工作者所具有的公众道德的示范和表率作用所决定的。新闻工作者是社会各群体中最“活跃”的分子,他们因工作需要与社会各阶层的人都有密切接触,他们的言行作风也尽在人们的观察注意之中。因此,新闻工作者的言行对净化社会风气、优化公民道德素养具有引导作用。

第四,这是由新闻媒介在社会中巨大的影响力决定的。在社会中,没有几种力量对全社会的作用能像新闻工作那么巨大,因此,记者和新闻媒介有“无冕之王”之称,在社会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公众对他们的工作成效是有期待的,这种期待一旦实现,将会转化为一种信赖,这是不容亵渎并应该珍视的。所以,新闻工作者应确立起比公众更高的道德标准。

二、新闻传播伦理的作用

新闻事业不只是一种单纯地以采集、传播和发布新闻信息为主要任务的所谓服务社会公众的行业,它同时所表现出来的强大的社会教化功能和舆论导向功能,决定了它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所处的特殊地位。新闻传播伦理虽然反映的只是新闻传播领域内的道德关系,但由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范围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新闻传播事业又是当代人类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新闻传播伦理的社会作用不可避免地会扩展到整个社会,从而对整个社会生活的道德面貌产生积极的影响。就其主要方面来说,新闻传播伦理的社会作用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新闻传播伦理对社会道德有巨大的影响作用。

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信息的传播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担当着“把关人”的角色。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他们掌握着信息的弃取择选大权。同时,在传播过程中,他们又会把自己对所传信息的态度和观点以各种不同的手法方式融入其中并传达给受众,受众通过新闻媒体所获知的信息实际上是已被“过滤”的信息。因此,记者的工作绝对不是简单地复制事实、被动地传达新闻,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信息的传播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是不可否认的。正因如此,每一个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道德状况对整个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和道德水准的提高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无法想象,一个道德败坏、利欲熏心、头脑充满铜臭的新闻工作者,能够采写出优秀的新闻作品,能够担当起开启民智、向导国民的社会重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工作者在传播活动中的行为关系到千家万户,与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他们在社会意识形态方面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新闻传播伦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起着调节作用。

新闻传播伦理是调节新闻工作者行为的准则。这种调节的职能,是通过评价、教育、示范、激励、沟通等方式和途径实现的,通过指导和纠正人们在新闻活动中的新闻工作行为,协调各方面之间的社会关系实现的。如各媒介之间的竞争问题、文化娱乐与宣传教育的问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问题等等。所有这些出现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矛盾关系,除了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事业内部制定的新闻纪律来约束处理外,相当一部分还必须依靠道德,即新闻传播道德加以调节和解决。与新闻传播法规和新闻纪律是通过“必须怎样”的带有强制性的调节手段不同,新闻传播伦理是以新闻报道行为“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新闻传播行为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从调节方式上看,新闻传播伦理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实现的,尤为注重唤起新闻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历史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新闻工作行为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