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古兰经》注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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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注释《古兰经》的派别(1)

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后,圣门弟子就“创制”(Al-’ijtihād)见仁见智,成为伊斯兰教内部产生分歧的关键所在。其中,最重要的创制案例莫过于如下两点:

其一,圣门弟子围绕先知穆罕默德的继承人(Al-khalīfah)问题展开的争论。彼时,由于先知穆罕默德生前没有指定继承人,麦加的迁士(Al-muhājirūn)、麦地那的辅士(Al-’anāriyyūn)、先知的圣族(’Ihl al-bayt)在他过世后,因哈里发职位之争而使新兴的穆斯林政府首次面临内部分歧和政治斗争。选举过程中各派政治力量的角逐,预示着伊斯兰教内部政治斗争的迭起,并将催生不同的教派。

其二,圣门弟子后期,他们就涉及教义问题“宿命论”的仁者见仁,预示着伊斯兰教在发展过程中,必将出现学理和法理层面的学术学派之争。

此外,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后,相继发生的各种事件,如“塞基法会议”(’Ijtimā‘al-saqīfah)、“奥斯曼被杀”、“《古兰经》仲裁”等政治事件,以及“宿命论之辨”、“哈桑·巴士拉师徒学理之争”等学术论辩,都是穆斯林内部分歧的表现形式。最终,导致了“逊尼派”、“什叶派”、“哈瓦利吉派”、“穆尔吉埃派”(Al-murji’ah,意为延缓者)、“穆尔太齐赖派”五大主要派别的诞生。五大派别各自又衍生出了诸如四大教法学派、艾什尔里学派(Al-‘Ash‘ariyyah)、马图里迪学派(Al-Māturidiyyah)、十二伊玛目派、栽德派、伊斯玛仪内学派(Al-bāiniyyah)、艾巴德派(Al-abāiyyah)等教派与学派。派别诞生,打破了伊斯兰教初期穆斯林在宗教、政治、社会,乃至学术等层面的统一格局。

随着穆斯林内部分歧的发展,先知穆罕默德至三传弟子时期的《古兰经》注释活动,到五大派别诞生时日,应时代、社会和世事发展,先期代代口耳相传的、统一的传闻注释格局,逐渐发生变化。其中,最显著的标志莫过于,学界基于创制精神,从“见解”角度注释《古兰经》大义的学术举措,因派别需要向着多元方向发展。各派学者为证明其教义的正统性、政治的合法性、学说的法理性,都无一例外地寻根问典,从《古兰经》中寻求依据。不仅如此,他们还根据各派思想学说和观点主张,阐释相关经文,正如,“艾哈迈德·本·穆赫塔尔·拉齐在其著作《古兰经中的证据》中说:‘每个教派都能从《古兰经》中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每个学派都拥有一批德高望重的学者,他们按照各自教派的信条著作,按照各自学派的教义立说,或为自己同伴举出的证据做出注释,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正确,认为对手陷入了深深的迷误之中,每个派别都为自己拥有的一切感到欢欣鼓舞。’”[1]

到19世纪时,世界局势的变化、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更新,以及伊斯兰文化面临的内外部挑战,都直接或间接地促使伊斯兰社会与文化必然要对此做出积极回应。在此背景下,诸如穆罕默德·阿布笃、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等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与时俱进地阐释着《古兰经》大义,形成了指导伊斯兰社会与文化与时俱进的近现代注释,时至今日概莫能外。

综上,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后,因哈里发职位之争,“伊斯兰教内部分裂日益加深,随着各种教派、学派思想体系的相继建立和发展,编著《古兰经》注不仅是一桩阐发天经经义、传播伊斯兰教义、整理伊斯兰文化遗产的重要活动,而且也是当时教派和学派斗争的一种宣传手段、各派学者均按照自己的观点对《古兰经》有关内容加以注解,以期从神圣的启示中找到有利于自己的依据”[2]。如果细究这些派别留下的注释典籍和学术文献就不难发现,“任何一个时代的《古兰经》注,都不免受当时学术活动的影响。《古兰经》注不啻是各时代的学术思想和宗教派别所反映出来的缩影。由伊本·阿拔斯到穆罕默德·阿布笃都没有例外。甚至研究任何一时代的经注之后,就可以知道当时学术活动的状况,以及当时所流行的学派、教派”[3],“这些派别都有自己的政治、宗教见解和学术观点,它们都有一批造诣精湛的、建树卓越的学者、教法学家、经注学家,并且都有其丰富的成果。因此,各大教派、学派中都在《古兰经》的注疏领域作过贡献,对支撑本教派、学派的观点、主张起过重大作用。”[4]

千百年来,鉴于有些派别留下了丰硕的注释专著——有的以注释典籍的形式流传于世,有的则以学术研究的形式见诸文献,有的仅散见于本派的各类学术专著中,如果悉数研究各派各种形式的注释,难度在所难免。是故,笔者避重就轻,仅概要阐述留下注释专著的逊尼派、什叶派、哈瓦利吉派、穆尔太齐赖派和近现代的注释。

[1]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8册),商务印书馆2007版,第104页。

[2]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9页。

[3]纳忠:《阿拉伯通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5页。

[4]林松:《古兰经知识宝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第一节逊尼派注释

一逊尼派概况

“逊尼派”,系阿拉伯语“Ahl al-sunnah”的音译。“逊尼”(Al-sunnah)意为“行为”、“道路”、“传统习惯”等。在伊斯兰教专业术语中,“逊尼”被引申为“真主及其使者之道”,“逊尼派”即为“遵循真主及其使者之道者”,全称为“逊尼与大众派”(Ahl al-sunnah wa al-jamā‘ah)。伊斯兰教历史进程中,逊尼派由于人数占据优势,得到大多数统治者的支持并将其作为政权的意识形态,故逊尼派自称伊斯兰教的“正统派”。

前文讲到,随着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于公元632年的与世长辞,各种政治力量围绕继承人问题展开长期而激烈的斗争。“塞基法会议”后,尽管艾布·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先后被推举为哈里发,但先知穆罕默德的女婿阿里的追随者认为,只有圣族中的阿里及其后裔才有资格担任哈里发之职,是合法继承人。是故,他们否认艾布·伯克尔、欧麦尔与奥斯曼担任哈里发职务的合法性,另组政治派别“什叶派”(亦称阿里派),一则有别于承认和接受艾布·伯克尔等哈里发领导的穆斯林大众,二则表示自己的政治立场和宗派思想,以帮助阿里取得合法继承人的地位。在哈里发职位之争的背景下,新生的穆斯林社团自然分为两派,少数拥护阿里者形成了“什叶派”。同样,多数承认和支持包括阿里在内的四大正统哈里发的穆斯林,随着时间推移,形成了与“什叶派”在教义教法、政治主张与学说思想上有一定差异的、具有政治色彩的宗教派别。由是,“逊尼派是在同不同的教派、学派、教法学派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一个具有自身文化传统的教派。”[1]

逊尼派因自然形成的性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各种学说的正统性,致使其社会基础由最初仅限于阿拉伯各部族穆斯林的布局,“随着阿拉伯哈里发帝国不断的对外扩张,亦包括依附于阿拉伯贵族的其他语族的穆斯林社团,如两河流域的伊拉克人,中亚的波斯人,西亚的突厥人,南亚的印度人,北非的柏柏尔人等,形成一个同一信仰的多民族的群体。历史上该派在政治和思想上长期居主导地位,曾建有伍麦叶王朝(661-750)、阿拔斯王朝(750-1258)、奥斯曼帝国(1298-1922)等幅员广阔的伊斯兰国家及世界各地的地方伊斯兰政权,影响相当广泛、深远。”[2]历史上,从人口数量和分布的广度来讲,逊尼派毋庸置疑是伊斯兰教五大派别中的主流派,其信徒约占全世界穆斯林人口总数的80%,分布广泛,遍及世界。

教义上,逊尼派学者一致认为,“逊尼派的信仰代表着那些坚定信仰真主独一,顺从真主,信仰天使、经典、使者、末日、前定,以及研习与遵循其他业已确立的教义与教法事务的穆斯林的信仰。”[3]逊尼派学者强调,先知穆罕默德就是“逊尼与大众派”信仰体系的建立者,因此是“正统派”。他们之所以称为“逊尼派”信仰,是因为圣门弟子及其后人都严守先知穆罕默德的“逊尼”(圣道);之所以称为“大众派”,是因为这是穆斯林大众的信仰,他们恪守经训,坚持真理,信仰一致,追求正道,在关涉信仰的任何问题上都没有逾越原则。逊尼派的根本教义主要表现在:务必坚守六大信条;务必恪守五大功修;教义之源来自《古兰经》、圣训与先贤公议;来自《古兰经》的一切都是针对全体穆斯林的法令,务必领受确凿无疑的圣训;先知穆罕默德业已阐明了教义的根本,故任何人都没有资格新生教义;公开与隐秘时都要顺从真主及其使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任何之言违背经训;正确的理性符合优良的传统,两者根本上相辅相成;务必遵循教义之言,避免异端之言;正确的思辨是教义许可的,不得就教义禁止的事物进行无谓的辩论;逊尼派教义规定的其他细枝末节问题。[4]

教法上,逊尼派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四大教法学派——哈乃斐学派、沙菲仪学派、马立克学派与罕百里学派。各派在教法原则(Al-’uūl)问题上保持一致,在教法细则(Al-furū‘)问题上大同小异,求同存异。各派均“以《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为四大法源或法理依据。其中《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法源,公议和类比为次要法源;一件行为是否合法、得体,首先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经、训的有关规定。如经、训中无先例可循,则可由专司解释律法的教法学家或穆夫提,根据类似的经、训原文或原判例,类推出结论,经大多数教法学家的公议认可后,成为必须遵循的律例。此外,创制(伊智提哈德)、优选(伊斯提哈桑)、公益(伊斯提斯拉赫)等辅助法源,也为个别教法学派所承认,以增强教法的活力。教法学说方面,逊尼派穆斯林以早期四大教长的著作、后世学者们的诠释和权威教法学家发布的正式法律见解(法特瓦)为依据,四大教法学派的学说同为正统,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法学思想较为灵活、变通、宽容,尤为重视遵循本学派的传统,反对‘标新立异’(比达阿)”[5]。

政治上,逊尼派自“阿拔斯王朝以来的历代教法学家和伊斯兰学者根据早年‘正统哈里发时期’(632-661)的历史经验,结合现实情况提出一套较系统的理论学说。内容涉及伊斯兰教与政治制度、国家体制、社会制度、民众生活方式的关系等方面。认为伊斯兰教确认的唯一合法的政治制度是政教合一的哈里发制度,国家的绝对主权仅属于真主,以神圣的沙里亚(即伊斯兰教法)为最高原则,哈里发国家是为了弘扬伊斯兰精神、维护穆斯林大众的根本利益联合而成的一种信仰者的共同体(即乌玛),尊重民意、为民做主、保卫边防、维护穆斯林民众的物质福利为国家的基本宗旨;国家首脑哈里发通过民主推举或协商产生,为绝对主权者真主的使者在世间的代理人,唯有德高望重、主持正义、虔诚、博学多才的穆斯林才有资格当选,其职责是弘扬伊斯兰教、保卫国家的安全和穆斯林民众的合法权益。民众有义务遵从哈里发,不得举兵反叛”[6]。

学术上,逊尼派自圣门弟子定本《古兰经》后,至10世纪时,相继建立了代表伊斯兰教传统学科的古兰学、圣训学、教法学和教义学。该派学者以收集整理成册各大圣训集为契机,构建了收集、考证和编纂圣训的圣训学(‘Ilm al-adīth);以注释《古兰经》经义经旨为雏形,构建了研究《古兰经》方方面面的古兰学(‘Ulūm al-Qur’an);以研究经训命令禁令、认知伦理道德和行为准则为宗旨,构建了规范、规矩与指导穆斯林社会生活和日常举止的教法学(‘Ilm al-Fiqh);以研究本体论、宇宙论、认识论、《古兰经》地位、前定与自由、哈里发或伊玛目地位为基础,构建了指导与制衡穆斯林信仰和思想的教义学(‘Ilm al-Kalam)。逊尼派基于这些传统学科,随着社会和时代发展,逐渐构建了其他主体学科如哲学、史学、文学、经济学、教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以及地理学、天文学、数学、医学等自然学科。这些学科的建立,促使逊尼派的宗教学说、教义学说、教法学说、苏菲学说、政治学说、思想学说、社会学说、经济学说、教育学说、伦理学说、自然学说等,逐步学说化与学术化,规范化与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