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古兰经》注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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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著名注释家及其典籍(9)

在序三中,卡兹拉尼主要阐述了传自众伊玛目注释《古兰经》的各种传闻,并将这些传闻分为三类:一是针对性地阐释某个单词或某节经文;二是从宏观角度阐释某个单词或某节经文;三是从微观角度阐释某节经文。该序中,卡兹拉尼运用两篇概论和一篇结语,对其经注的其他方面做了说明。第一篇概论中,卡兹拉尼首先阐明,部分注释因其蕴涵的诸多裨益,以及绝大部分注释都属于隐喻、省略传述系统、暗喻、替代范畴,因此要进行单列叙述。卡兹拉尼接着从7个部分论述了相关问题:(1)根据各种传闻,阐述经文的表义虽然一目了然,但其旨在于隐义,如关于伊玛目、什叶或非什叶人的经文。(2)根据各种传闻指出,真主常常运用呼唤语或形容语的形式,隐义性说明经文中蕴涵着伊玛目的合法继承性。(3)根据各种传闻指出,真主呼唤那些不能理解经文表义的人们,通过隐义注释去理解经旨。(4)根据各种传闻指出,人们也许不能理解经文中的代词所指,但借助隐义注释就能明晰代词的内涵,如关于阿里合法继承的代词。(5)经文中的过去式动词,往往具有现在式或将来式功能,因此过去式动词中的意义涵盖着现在或将来的事情。(6)根据各种传闻指出,经文中关于真主的各种复数词型和代词的奥秘在于,经文以隐喻形式将先知穆罕默德和众伊玛目也囊括其中,甚至主要指的是众伊玛目。(7)根据各种传闻指出,关于真主名称及其属性的数节经文,隐含着伊玛目的合法性及其地位,如真主的伟大、知识、喜悦、富有等属性相应地隐含着伊玛目具有的特点。在第二篇概论中,卡兹拉尼根据阿拉伯语的字母顺序,运用修辞学与词法学原理,阐释了一些经文词汇,旨在使这些经文符合什叶派的教义宗旨。在结语部分,卡兹拉尼就《古兰经》中部分章首字母的意义与经文中的一些裨益,做了简明扼要的阐释。

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教授根据文献,在研究该部经注的序言后指出,如果该部经注的全貌得以显现,将会是研究十二伊玛目派注释的重要资料。此外,扎哈卜教授还指出,该部经注中的注释思想和注释基础,充分体现该派教义主张的同时,反映了该部经注的主要特点:

(一)主张经文有表义和隐义

作者认为,《古兰经》既有表义也有隐义,甚至每节经文都有77种隐义。所有表义都是指向认主独一、先知使命、合法与非法等,所有隐义都是关于伊玛目的地位、继承权等。

(二)《古兰经》适应于各个时空

作者认为,《古兰经》大义并不局限于一个时代,而是每节经文都有适合各个时空的注释。

(三)《古兰经》的表义与隐义相辅相成

作者强调,人们必须同时相信经文的表义和隐义,凡否定其中之一者,则为异教徒。这是因为,经文中的表义和隐义相辅相成,不得舍此取彼。同样,人们必须相信传自众伊玛目的注释,即使不知所云。

(四)修辞注释

作者认为,经文中的隐义并不都是通过经文本义来显现,更多的是体现在经文修辞的隐喻、借喻、暗喻中,因此要从修辞角度予以解读。

(五)界定《古兰经》的注释权

作者认为,只有众伊玛目才有权力注释《古兰经》,伊玛目之外的任何人不得凭借自己的见解注释《古兰经》。

(六)《古兰经》的预言性

作者认为,《古兰经》降示后发生的一切事情,都能通过经文的注释来明确,这是言简意赅的《古兰经》的最大奇迹。

(七)界定《古兰经》的汇集

作者认为,阿里与继承他的众伊玛目汇集的《古兰经》才是真正的《古兰经》,除此之外的《古兰经》业已遭到篡改——但凡赞扬圣裔、贬责批评圣裔者的明确经文,都被取消或被篡改。

(八)界定特指经文和代词归属

作者认为,经文表义虽然具有普遍性,但实质上具有特殊性,因此有些经文特殊性地指出了关于伊玛目和什叶的地位。此外,作者通过注释,使经文中代词所指的隐义一目了然。

(九)界定经文中呼唤语的隐义

作者认为,经中以呼唤语或形容语形式指涉以往民族的经文,实质上指的是伊斯兰民族,并且隐义性界定了伊玛目的合法继承性。作者还强调,经文呼唤那些不能理解经文表义的人们,必须通过隐义注释去理解经旨。

(十)界定复数词型和复数代词的意义,延伸了真主名称的含义

作者通过修辞学中的隐喻法,指出经文中关于真主的各种复数词型和复数代词的表述方式,也包括先知穆罕默德和众伊玛目在内。同样,作者认为涉及真主名称及其属性的词汇,表面上指的是真主,实际上隐指伊玛目。[1]

二哈桑·阿斯凯里的《阿斯凯里经注》

哈桑·阿斯凯里(Al-asan al-‘askarī),全名哈桑·本·阿里·哈迪·本·穆罕默德·贾瓦德·侯赛尼(Al-asan ben Ali al-hādīben Muhammad al-jawād al-usayn,845或846-873),阿里后裔,十二伊玛目派第十一任伊玛目,第十任伊玛目阿里·哈迪(Ali al-hādī,829-868)之子,第十二任隐遁伊玛目马赫迪之父。哈桑·阿斯凯里“生于麦地那。因随其父长住当时名为‘麦地那·阿斯凯尔’(Madinah al‘Askar,即军营城)的萨马拉,故有‘阿斯凯里’(即阿斯凯尔人)之称。其父被迫移居阿拔斯王朝新都萨马拉时,他随同前往,长期生活在阿拔斯人的监视之下。其父逝世后被什叶派穆斯林拥立为伊玛目。因行动不自由,故同什叶派穆斯林群众的联系仍通过特别代理人进行。他恪守前辈遗训,虔修宗教功课,且举止谦恭,乐善好施,因而受到穆斯林的尊敬。逝世后萨马拉曾举城为之送葬”[2]。

《阿斯凯里经注》(Tafsir al-asan al-‘askarī),是由阿斯凯里用7年时间口授,其弟子雅古卜·优素福·本·穆罕默德·本·赞雅德(Yā‘qūb yūsuf ben Muhammad ben zayyād)与艾布·哈桑·阿里·本·穆罕默德·本·穆罕默德·本·桑雅尔(Abu al-asan Ali ben Muhammad ben muhammad ben sayyār)记录后,以《阿斯凯里经注》命名而成的一部经注,全一册,286页,埃及国家图书馆藏有该书。

雅古卜·优素福与艾布·哈桑在该部经注前言中,详细叙述了两人结识阿斯凯里并师从他研习经注和圣训的前因后果。至于该部经注,他们讲到,哈桑·阿斯凯里首先给他们口授了关于《古兰经》、教授和学习《古兰经》优越的圣训,然后用7年时间口授了他的注释。

哈桑·阿斯凯里并没有注释整部《古兰经》,只是注释了其中的一部分,即开端章和黄牛章绝大部分节文。其中,第1-236页是前言、求护词解读、首章和黄牛章第1-114节的注释;第236-254页是黄牛章第158-179节的注释;第254-267页是黄牛章第198-210节经文的注释;第267-286页是黄牛章第282-283节经文的注释。

尽管哈桑·阿斯凯里的注释内容主要局限在黄牛章,但他的注释内容深刻体现了什叶派思想和主张。例如,他在注释第3节经文“……他们确信幽玄”时,引证一些伪造传闻,阐述圣裔的优越;注释第8节经文“有些人说:‘我们已信真主和末日了。’其实,他们绝不是信士”时,引证前人传闻指出,该节经文隐含着“阿里是先知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人”的隐义;注释第35节经文“我说:‘阿丹啊!你和你的妻子同住乐园吧!你们俩可以任意吃园里所有丰富的食物,你们俩不要临近这棵树;否则,就要变成不义的人’”时指出,经文中的“树”是知识之树,是先知穆罕默德及其圣裔的知识之树;注释第38节经文“……我的引导如果到达你们,那么,谁遵守我的引导,谁在将来没有恐惧,也不愁”时指出,历代先知及其民族都借助先知穆罕默德与圣裔之光而荣耀;注释第163节经文“你们所当崇拜的,是唯一的主宰;除他外,绝无应受崇拜的;他是至仁的,是至慈的”时指出,真主所怜悯的信士们是那些遵循了“塔基亚”原则的什叶人。

哈桑·阿斯凯里的注释除表现他的什叶思想外,还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采用穆尔太齐赖派观点注释了一些涉及信仰教义的经文,如对黄牛章第7节经文的注释。二是根据什叶派法学思想,注释了教法性经文,如对黄牛章第43节经文的注释。[3]

三泰伯尔西的《经义汇解》

艾布·阿里·法德里·泰伯尔西(Abu Ali al-fal al-abrasiyy,?-1153),十二伊玛目派著名学者,教法学家、圣训学家、注释学家,以出生地“泰伯尔西”(伊朗境内)著称。泰伯尔西出身书香门第,自小受家庭学术氛围熏陶,及长后师从多位什叶派学者研习经训、教法与经注,完成学业后终生致力于教书育人和著书立说。其主要著作有《古兰经注释荟萃》(Jawāmi‘al-jāmi‘)、《经义汇解》(Majma‘al-bayān li ‘ulūm al-qur’ān)、《前人注释精粹》(’Akhar min al-’awwalīn)、《正道名家》(’I‘lām al-wariyy bi ’i‘lām al-hudā)等。

《经义汇解》是泰伯尔西的代表作,共两卷。泰伯尔西在其经注前言中,详细阐述了他著作《经义汇解》的动因和相关事项,主要是:(1)他以艾布·贾法尔·穆罕默德·本·哈桑·阿里·图西的《经注详解》(Al-tibyān)为蓝本,著作了《经义汇解》(Majma‘al-bayān)。(2)他的经注行文简明,结构合理,内容丰富,如阐释经文中的诵读、语法、词法、隐微经文、经文大义及其哲理、经文降示背景、经文中的教律等。(3)他的注释方法和步骤依次是:界定每章的麦加章和麦地那章属性→学界对各章节数的分歧→经文诵读方法→每节经文的各种诵读及其理由与证据→经文语言哲理→经文句法和疑难句→经文降示背景→经文大义。(4)注释《古兰经》者务必知晓的7种知识,即《古兰经》的节文数目和了解节文数的益处;著名诵读学家和诵读传述家;解读经文大义,并在注释经文与允许见解注释之间进行有机调和;《古兰经》的各种名称及其大义;古兰学知识及其主要著作;叙述关于《古兰经》、通晓《古兰经》者优越的各种传闻;诵读家务必以最优美的声音诵读《古兰经》。泰伯尔西结束对以上逐项的阐述后,开始逐章逐节地注释整部《古兰经》。

通过泰伯尔西的前言不难看出,他的这部经注当之无愧是什叶派经注典籍的集大成者。逊尼派学界认为,如果将《经义汇解》中的什叶思想和穆尔太齐赖派观点剔除在外,它将是一部方法明确、结构合理、涉猎广泛、内容丰富,堪与逊尼派注释典籍相媲美的名作。细究该部经注,其重要特点如下:

(一)深刻反映了什叶派教义主张和思想观点

该部经注展现的什叶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上:

其一,伊玛目学说——伊玛目阿里及其后裔为先知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人,如对第5章(筵席章)第55节经文的注释。

其二,伊玛目受保护学说——众伊玛目因受保护而不会犯任何罪,如对第33章(同盟军)第33节经文的注释。

其三,复临学说——隐遁的伊玛目马赫迪出现后,先知穆罕默德、阿里、哈桑、侯赛因,甚至所有的伊玛目都将返归人间,如对第2章(黄牛章)第56节经文的注释。

其四,马赫迪学说——伊玛目马赫迪虽隐遁世间,但他将在末日来临时返归人间主持正义与公道,如对第2章(黄牛章)第3节经文的注释。

其五,塔基亚学说——信士在非常时期可隐瞒自己的信士身份,以保护自我,如对第3章(仪姆兰的家属章)第28节经文的注释。

(二)折射什叶派法学思想

作者根据十二伊玛目派教法主张,注释了涉及教法的经文。例如,作者在注释第4章(妇女章)第24节经文时,允许临时婚姻;注释第5章(筵席章)第6节经文时,允许穆斯林小净中以摩脚代替洗脚;注释第2章(黄牛章)第221节经文时,不允许与有经人(犹太教徒与基督教徒)结婚;注释第8章(战利品章)第41节经文时,详细阐述了战利品的分配和有资格接受战利品的人;注释第4章(妇女章)第59节经文时,主张在不违背伊玛目言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议形式判断教法。

(三)注释受穆尔太齐赖派影响

作者受穆尔太齐赖派教义主张的影响,注释了有关信仰教义的经文,以支持什叶派教义学说。诸如,泰伯尔西根据穆尔太齐赖派的观点,解读了第6章(牲畜章)第125节经文中的“正道与迷误”,第2章(黄牛章)第3节经文中的“信仰的实质”,第75章(复活章)第22-23节经文中的“目视真主”,第2章(黄牛章)第102节经文中的“魔术”,第2章(黄牛章)第48节经文中的“说情”,并表达了与穆尔太齐赖派的不同见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