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短篇爱卿诗集·涅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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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恶 狗(7)

2014年04月21日,郑国华来电话说,货已经拉到宁波北仑港口,要我立即再打5万元给他用于支付货运公司,25日交货后立即支付我公司全部货款。郑国华还说,你无论如何得拿出一点钱来,不然,货运公司不发货,货款就收不到了;哪怕借水钱,你也要借。我怕真的收不到货款,只得借了8000元高利贷,当日即按照郑国华的要求,在位于成都市……公司办公室内通过平安银行贷贷平安卡打到郑国华女儿郑丹蓉个人卡上(见附件7)。

2014年4月25日,我再打郑国华手机,郑国华再不接听。直到5月上旬,郑国华来电话说,货还在江西南昌的工厂里,还有一点包装工作要做。我这才知道,货根本没拉到宁波北仑港。

后来,郑国华又来过一次电话称,美国买主的父亲死了。美国买主是犹太人,按照犹太人的风俗,父亲去世后一个月内不能工作,要守孝。所以,出货只能延期。

此后,我再也联系不上郑国华。从5月上旬我打电话及发送电子邮件试图联系郑国华到现在,已有半年联系不上郑国华。

郑国华利用我急于开拓业务的心理,虚构一个由美国买家ROYAL WEAR向我公司下订单,再由他来加工完成订单的贸易背景,以达到他非法占有我公司预付货款的诈骗目的,待初步达到这个目的后,又不断编造谎言,要我继续打钱给他。当看到我再也榨不出油水后,彻底逃逸。郑国华根本没有美国买家,也不具备生产加工服装订单的能力。

涉嫌犯罪人郑国华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法占有我司巨额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这不仅严重侵害我司的合法利益,也严重侵害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司特请求公安机关能够依法予以立案,迅速抓捕涉嫌犯罪人郑国华,追究郑国华的刑事责任,挽回我司的经济损失,维护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经济秩序。

报案人(签字):……

201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