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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征兵(3)

9.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如何入伍?

应征公民经过体格检查后,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如教育部门负责学历核查。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是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政治审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则。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经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并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提出的要求的,视为符合服现役条件。

批准公民服现役是兵役法授予县、市兵役机关的权力,也是保证新兵质量的关键环节。我国每年符合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人数很多,不可能人人都被批准服现役。因此,县、市兵役机关在审批的时候,应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优先批准身体、政治条件好、文化程度比较高的公民服现役。当年未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或者登记服预备役,在下年度的征兵中只要不超过规定的征集年龄,仍然有应征服现役的义务。

【法条指引】

《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二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二十三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10.应征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缓征?

兵役法规定,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规定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可以缓征,是国家对公民的一种照顾,也有利于减轻政府和人民群众在优待军属方面的负担。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是指应征公民本人的经济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其父母年迈体弱无独立生活能力,或者因伤病残疾无力操持家务,家庭又无其他成年人照顾生活的。如果征集具有这种情况的公民服现役,无疑会给其家庭生活带来困难,政府和群众也要承担更多的优待费用和做更多的优待工作。因此,无论从照顾应征公民的家庭生活,还是减轻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负担来讲,规定对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予以缓征是合适的。

但在应征公民家庭的上述情况发生变化,缓征的条件消失之后,如果其尚未超过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仍然有被征集服现役的义务。唯一劳动力和独生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必须区分清楚。独生子女如果符合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条件,他就属于缓征对象;如果其父母或者家庭其他成员尚有劳动能力,能够维持家庭生活,他就不能算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也就不属于缓征对象。

【案例】

家在农村的小张今年18岁,是独生子女,父亲去世,母亲患病长期卧床,母子二人靠小张一人打理家中承包地生活。在达到征兵年龄后,由于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依据兵役法,可以缓征兵役。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家中出现情况变化,如其母改嫁后小张不再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只要还在征兵年龄范围内,仍然应当应征。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11.应征公民在什么情况下不征集?

兵役法规定,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最基本要求是政治合格,听党指挥。公民正在因刑事案件接受侦查、起诉、审判期间,其是否犯罪尚未审理清楚,并且人身自由受到暂时限制,让这样的公民服现役显然是不适当的。对已经判决正在服刑的,让他们在服刑期间服兵役,显然也是不适当的。兵役法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我国武装力量政治上的纯洁可靠。

法定不征集的情形主要有:

(1)正在依法被“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

(2)“起诉”包括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合称。

(4)“徒刑”是指剥夺犯人人身自由的刑罚,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5)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6)管制: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案例】

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正在被依法接受侦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虽然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完全丧失人身自由,但也是处于被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阶段,因此,刘某依法不被征集兵役。但在侦查阶段结束后,如果确定排除嫌疑,则应被依法征集。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条第五款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12.如何对建立功勋的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实行奖励?

对建立功勋的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实行奖励,这有利于调动广大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为保卫祖国建功立业的光荣感和荣誉感,对保证作战、训练和其它任务的顺利完成能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军队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历来都很重视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目前,我国颁发过的军事类奖励,包括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奖励对象是政治和军事等方面的杰出人物。

建国后颁发的勋章、奖章主要为两个方面:

一是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和解放勋章。

由国家主席发布授勋令,分别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

二是英雄模范奖章、立功奖章和荣誉称号。

英雄模范奖章、立功奖章和荣誉称号由中央军委批准和组织颁发。1979年3月23日,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总政治部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由中央军事委会授予英雄称号的,颁发一级英雄模范奖章;由军区、兵种领导机关授予英雄或模范称号的,颁发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分别颁发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模范称号是对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队和全国有重大影响及推动作用,对堪称楷模的个人或者单位授予的奖励,可单独或与奖章共同授予。

勋章是国家给予的奖励,属于最高的荣誉。奖章和荣誉称号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颁发的国家重要荣誉。勋章、奖章或荣誉称号是军人的终身荣誉,非经合法程序不得剥夺。被授予奖章和勋章的人员,应珍惜荣誉,奋发努力,为国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0年6月3日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该条令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法条指引】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十三条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13.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征集的,应当负什么法律责任?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宪法义务,或者说基本义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必须依法服兵役,如果拒绝、逃避服兵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征集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需要指出的是,责令限期改正和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并不是行政处罚。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行政处罚机关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即针对违法行为,不能仅实施行政处罚了事,而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程序,而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既可以单独适用,亦可以和行政处罚合并适用。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2.刑事责任

战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或者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构成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预备役人员。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构成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备服兵役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符合服兵役条件的,不构成本罪主体。上述两个罪名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特点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其他责任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案例】

莫某今年36岁,是预备役人员,并在预备役部队中负责枪炮操作,岗位职责重要。在国家发生战事时,他以外出打工为由,拒绝征召,造成部队战斗力下降。莫某造成了部队战斗力的下降,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了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经审判可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朱某今年25岁,不是现役军人,也不是预备役人员,身体健康,外出沿海某省打工谋生。在国家发生战事时,他为逃避征召,拒不接听户籍所在地人武部的电话,并散布谣言鼓动身边适龄人员拒绝征召。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构成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经审判后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刘某今年27岁,不是现役军人,也不是预备役人员,下肢有残疾,在家乡某福利工厂当工人谋生。在国家发生战事时,他看到周围有适龄人员被征召服现役,他认为自己也符合被征集条件,就偷偷外出躲藏。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由于身体残疾,本就不符合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犯罪主体条件,其行为也就不构成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七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