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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军人的抚恤优待(5)

27.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住房优待政策?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优抚对象承租和购买住房上,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的优惠。一是购买现承租公有住房(买旧房)的优惠。这是因为,优抚对象中的许多人依靠国家抚恤生存,他们自我保障能力相对较弱,住房货币化改革后,在购买住房时面临较大的压力。二是承租公有住房(租旧房)的优惠。通过对享受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在提租范围内给予适当减免,可以保障他们不因高额租金而住不上房。三是政府提供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新房、购新房)的优惠。这是因为,随着国家货币化住房体制的建立和实行,许多原来没有住房的优抚对象和虽有住房但属危改房回迁的优抚对象,由于本身没有经济实力,成为购房大军中的弱势群体。四是农村优抚对象的住房优惠。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由于大多数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抚恤补助金生活,无力建造新房。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八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8.随军家属享受哪些安置和优待政策?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安置后,其原按军队标准享受的生活补助费高于享受定期抚恤部分应予保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其它待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抚恤优待规定执行。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九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29.哪些复员军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列入预算的专项经费,按照不同对象和条件,经县、市、市辖区政府或民政部门批准,定期向每人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

“按照规定的条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

(1)退役后未经政府安置或本人申请参加过正式工作的;

(2)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

(3)生活困难,其货币年收入不足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二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30.国家在负责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抚恤优待对象有哪些政策?

国家在负责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抚恤优待对象主要有以下措施:

一是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其建设、维修及其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投入;

二是优抚医院、光荣院以全心全意为住院优抚病员或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为办院宗旨,主要任务是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三是各级各类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机构都有责任有义务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三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31.什么是优抚医院?优抚医院收治哪些优抚对象?

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和综合性优抚医院。

优抚医院应当为在院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主要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康复训练;

(四)健康指导;

(五)精神慰藉;

(六)生活必需品供给;

(七)生活照料;

(八)文体活动。

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优抚对象:

(一)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三)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复员退伍军人;

(四)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

(五)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

32.什么是光荣院?

光荣院是国家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社会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也是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光荣院原名烈属养老院,最早建于一九五八年,主要接收无亲属照顾的烈属老人。随着情况的变化,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烈属养老院逐步扩大接收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

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

(一)提供饮食;

(二)提供生活必需品;

(三)提供住房;

(四)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

(五)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

(六)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

(七)其他供养服务。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集中供养对象患病的,光荣院应当及时联系和协助当地医疗机构予以治疗。光荣院应当建立集中供养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集中供养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

33.如何申请光荣院集中供养?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在院集中供养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委托光荣院保管的,应当签订财物保管协议。集中供养对象死亡的,光荣院应当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