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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军人的抚恤优待(2)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上学”不包括下列情形:①未纳入所在学校学籍管理的;②未经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进入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或者未经国家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考试或保送免试入学)进入普通高等普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③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④接受研究生以上(含)学历教育的;⑤接受非学历教育,以同等学力申请相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⑥参加中等、高等学历自学考试或函授学习考试,并接受其后续教育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电器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案例】

张某是军人,有一妹妹张小某19岁因为正在某高校就读全日制本科,尚无生活来源,依靠张某供养生活、学习,没有其他亲属。张某在某次执行任务中牺牲,被认定为烈士,张小某在高校就读本科学历期间,享受县民政局发放的定期抚恤金。但如果张小某本科毕业后,直接通过考试或者保送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虽然仍然是因为上学无生活来源,但由于其所上之学超出了本科教育的范畴,不能再享受县民政局发放的定期抚恤金待遇。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九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8.定期抚恤金标准如何确定?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民政部、财政部按照以上指标分别确定本年度的城乡定期抚恤金标准。

【案例】

根据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民政部2013年10月1日公布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具体如下表: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3860 11890 11190

农村 7970 7610 7290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六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9.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有什么补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领定期抚恤金的20%。

增发定期抚恤金的数额以达到当地人均平均生活水平为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方式的补助”是指优待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临时补助金、慰问金、救济金以及其他货币或者实物形式。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0.享受定期抚恤金遗属死亡的,应该怎么办?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是指上述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死亡后,除按规定发给应领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6个月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增发的6个月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死亡遗属生前所享受的标准。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11.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怎么处理?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法定程序”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满四年的。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失踪军人”是指失踪达4年以上者,经法定利害关系人申请,有知情人相关证明,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据说明材料,履行上述法律程序后,推定并宣告死亡的军人。

【案例】

小张是军人,2008年4月1日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下落不明,其父母(法定利害关系人之一)最早可于2012年4月1日向其生前所在部队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小张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若到2013年4月1日仍没有小张生存的消息,法院即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日期为小张死亡的时间。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12.现役军人伤残有哪几种性质?

现役军人伤残有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三种。

“因战致残”是指:

(一)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残疾;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因公致残”是指: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五)其他因公致残的。

“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患病(含精神病),经医疗终结后评定的病残。即除了以下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残疾的:

(一)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二)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现役军人根据不同致残性质享受标准不同的残疾抚恤金。

【案例】

小吴是空军某部战士,其所驻在的南方某市发生特大地震,小吴所在部队接命令参与当地地震救援。在一次救援活动中,由于发生强烈余震,小吴为抢救埋在废墟里的群众,被倒塌的房屋所掩埋,在被救出后,其右下肢坏死截肢。小莫是广州军区某部战士,在参加一次联合演习过程中,由于被炮弹误伤,造成左上肢残疾。虽然小吴和小莫不是在真正的战争中致残,但由于和平年代没有战事,根据法律规定,小吴为抢救人民生命财产而致残,小莫因参加军事演习而致残,也符合因战致残的条件。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13.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什么?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按照临床医学分科,由以下5个门类医学专家组成的残情鉴定小组,(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5)职业病内科门。军队由军以上单位后勤机关负责组建;地方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或驻地军队军以上单位(指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医大学)后勤卫生部门组建。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致残后被认定为残疾军人的,由确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内瓤八页,尺寸为120x 85mm±1.5mm 圆角半径为3.18mm,红色护照皮,100克无荧光专用图案水印纸,字体均为宋体。封面上方为“国徽”,下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封二上方为带有“民政部徽”的图案,下方为“SCJRZ”(小1号字)。内页第一页,上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中间为“国徽”,下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第二页上方为“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经评定符合伤残军人条件,特发此证。”,下方为套印的“民政部”印章,底部加流水号。第三页上方为贴照片处,下方为“批准机关(印)”。第四页整页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部别或户籍地”、“伤残性质”、“伤残级别”、“发证日期”、“有效期”、“编号”。第五页、第六页:整体为一方框。框内下部为“批准机关(印)”,框外上方为“变更栏”(3号字)。第七页整体为一方框,框外上方为“备注”。第八页为“持证须知”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