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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军人退出现役(1)

1.哪些情况下士兵退出现役?

士兵退役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按期退役,一是提前退役。

(1)按期退役,即士兵在服役期满后退出现役。

兵役法对士兵服现役期限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军队建设的需要和士兵的切身利益,是士兵履行服役义务的法定期限。一般来说,士兵服役期满就应当按时退出现役。否则,就会影响军队兵员的正常更新,既不利于军队建设,也会影响士兵的切身利益。军队中的每一个士兵,都应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积极履行服现役的义务,努力为保卫祖国、加强国防作出贡献,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提前退出现役。

(2)提前退出现役,即特殊情况下,未服满现役的士兵退出现役。

兵役法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一是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

遇有这种情况,不仅大批服现役期满的士兵要退出现役,而且,部分未服满现役的士兵也需要提前退出现役,以保证精简整编任务的完成。中国于1985年、1997年和2003年,分别宣布裁减军队员额100万、50万和20万。2005年底,中国完成裁军20万任务,军队规模现保持230万人。人民解放军朝着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机构精干、指挥灵便、战斗力强的目标迈出了新的步伐。

二是因士兵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

这种情况必须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让因健康状况不适合服现役的士兵提前退出现役,既有利于保持军队的战斗力,也是对士兵本人的关怀和照顾。

三是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有其他特殊的情况需要提前退出现役。这样规定主要是留有余地,以便于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依此规定办理。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役命令之日。

【案例】

小徐在服兵役期间,经医院诊断,被查出有心脏病,经军队医疗诊断证明,短期内不能治愈,并且不能从事大运动量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小徐的健康状况已不适合继续服现役,为了保持军队的战斗力,也为了自身的健康,小徐应当提前退出现役。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十二条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第四十三条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义务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四十四条 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不再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级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2.士兵退役后怎样享受退役金和经济补助?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取消了城镇入伍义务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做法,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安置制度。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退役金包括基本标准和增发部分。基本标准: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增发部分:以基本标准为基数,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15%,获二等功的增发10%,获三等功的增发5%。符合两项以上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增发。选择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的不享有退役金。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异地安置的情形: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因战致残;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案例】

小唐在某部队服义务兵役两年,服役期间层荣立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一次。在退役时,选择的是自主就业,他可享受一次性退役金4500×2×1.15%=10350元。其中,服役两年,每年的基本退役金为4500元,荣立一等功和二等功各一次,按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也就是按15%的标准增发。同时,由于小唐在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了一等功,也可以由省级政府安置部门按照有利于他生活的原则确定安置地,不一定要由其入伍前的户口所在地安置,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作出突出贡献士兵的关怀和爱护。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第六十条第六款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十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3.士兵退役后享受怎样的就业保障?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根据《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要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规定的政策执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根据地方财政状况、教育培训绩效等因素予以专项补助,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兵员较多地区倾斜。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

除了免费接受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外,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还享受国家各项扶持优惠政策。扶持就业是世界各国保障退役军人就业的基本方式。美国国防部、退伍军人事务部、劳工部和社会民间组织通力协作,积极为退伍军人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和咨询。现行《国防授权法》要求政府提前90天为确定退伍的军人提供咨询,创造就业机会,给予特别帮助。美军规定:退伍军人在退伍15个月后仍找不到工作,可继续使用军方的住房和设施。劳工部规定,退伍军人在退伍后几个星期还找不到工作,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失业帮助,直到找到工作为止。英国各军种人事部门设立“安置就业联络办公室”,地方设“劳动人事委员会”等机构,与用人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和详细地掌握私营公司、政府部门和其他团体职位的空缺及需求情况;注重建立退役军人情况档案,向用人单位或雇主进行推荐。日本军方设有250多个就业援助机构,与地方公共职业安置所保持密切联系,尽可能满足退伍军人就业要求,各市、县的兵役部门和“就业援护协会”给予配合。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有关文件,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在就业服务、个体经营、贷款、税收、户籍管理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在规划城镇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应按一定比例预留经营场所,优先租赁给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具体讲,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税收方面,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贷款方面,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户籍管理方面,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