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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战时动员

1.战时兵员动员时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有什么义务?

国防动员,是国家为应对战争或者其他军事威胁,采取非常措施将社会诸领域全部或者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使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而进行的准备、实施及其他相关活动。战时兵员动员是国防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满足武装力量作战对兵员补充的需要而进行的动员。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迅速征召预备役人员,补充现役部队和组建新的部队,以保证军队和其它武装组织由平时状态转为战时状态。

一旦国家发布动员令,所有的现役军人必须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不论是否接到通知,都必须立即归队。

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由于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应召的,经县人民武装部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应召。

预备役人员应召服现役有三种情况:

一是立即被征召补充现役部队,保证现役部队按战时编制补充满员;

二是被征召组建新的部队,包括预备役部队转为现役部队;

三是补充军队的战斗减员。

作为每一个预备役人员,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积极应召,一旦接到通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不得延误。任何逃避征召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法律制裁。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吴某是杭州市萧山区的预备役人员,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时,他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但他接到通知时,腿部骨折正在养伤,属于不能应召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萧山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核实相关诊断证明和实际受伤情况,并报杭州市警备区批准,暂缓吴某的应召。如果发现吴某是诈伤逃避征召,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依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2.战时服现役的年龄和期限有什么特殊规定?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周岁至45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兵役法规定,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一般为18周岁至35周岁。但现代条件下的战争,情况变化急剧,在某些战区可能出现特殊情况,兵役法在本条中对战时公民服现役的征召年龄作了扩大,即可以决定征召36周岁至45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在必要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就可按此规定进行征召,以保证战争的胜利。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还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战时,征召对象转为现役后,他们服现役的期限将执行兵役法第十九条关于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的规定。实际上战时被征召的公民,大都是为了满足战争的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追加动员的力量,有相当一部分是某一关键领域或者岗位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征召的对象中有的还是退役军人,再次征召他们服现役,与本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相矛盾。如果按照现行的服役期限,难以保证人力资源的全身心投入,也不能满足战争的需要。因此,兵役法规定,根据战时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期限的规定。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一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3.战争结束后现役军人如何复员?

战时,为了打击侵略者,赢得战争的胜利,国家的武装力量特别是军队必须迅速扩编,现役军人的数量急剧增长。在战争结束以后,动员资源继续处于战争状态下的必要性已经消灭,整个国家要由战争状态转入和平时期经济建设的轨道。军队和其他武装力量由战时编制体制转为平时编制体制,包括裁减部队、机关、院校和地方武装组织,将武装力量缩减至和平时期的编制员额,被精简下来大量的官兵要分期分批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参加经济建设,符合预备役条件的要转服预备役。

兵役法规定,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的各级机关,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承办复员工作。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二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