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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军事院校学员(4)

12.国防生在校期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国防生在校期间有下列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1)享受国防奖学金

按照《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国防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资助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而设立的国家义务性奖学金。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须按协议到军队工作。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等三部分构成。国防奖学金标准从2008年9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学年10000元,其中学杂费和生活补助费各5000元。学杂费由驻签约高校选培办和挂靠管理单位财务部门与签约高校直接结算,不足部分由国防生本人缴纳,结余部分于学杂费结算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给国防生本人。生活补助费由驻签约高校选培办按每学年10个月逐月发给国防生本人。国防奖学金标准将根据高校学费、杂费的不同和市场物价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发放国防奖学金的起止时间,从招收或者选拔当年9月份起算,止于毕业当年6月份。国防生提前毕业到军队任职的,在首次任职命令下达当月起停止发放国防奖学金。延长学习时间毕业的,延长期内一般不发放国防奖学金。因为参加军政训练活动受伤而延长学习时间的,延长期内可以视情发放国防奖学金。服兵役的国防生,服役期间不发放国防奖学金。

国防生除享有国防奖学金以外,所在高校设立的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也应当向国防生倾斜。有条件的高校,可以设立国防生专项奖学金。但是国防生不得参加其他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国防生由于违反国防生培养协议及国防奖学金协议相关内容,而被取消国防生资格,则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

(2)参加军政训练

在校期间参加必要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是国防生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军政训练由军队和高校共同组织,其中,军政训练计划由军区级单位军训、干部、宣传等部门会同高校制定。国防生军政训练包括军政理论课、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军政训练纳入高校教学内容,作为国防生必修课或者必选课计算学分。国防生军政训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毕业时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军政理论课教学按照军政训练计划,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可以请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协助。日常训练以军事基础知识学习和体能训练为主,一般安排在早操、课余时间或者体育课进行,由驻校选培办组织实施,高校予以协助。假期集中训练一般安排在第一、二、三学年末实施,以军事训练和部队见习为主,集训总时间不少于60个训练日。军区级单位军训和干部部门确定部队、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作为训练基地,承担集中训练任务。军队组织国防生军政训练,应当成立模拟连、排、班,定期轮换骨干。军政训练的经费、被装、卫勤、弹药、器材等各项保障,由军区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总部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落实。国防生参加军事训练出现伤亡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3)履行其他协议义务

除了必须参加军政训练以外,国防生还应当履行其他各项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义务。国防生培养协议由高等学校、军队和国防生三方共同签署,约定了三方的国防生培养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其中规定的国防生的义务主要包括:

(1)热爱祖国,热爱军队,志愿献身国防事业,除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外,不得参加其他党派和政治性组织,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国防生应当执行国家和军队保密规定,严守国家、军队秘密。

(2)自愿将本人学籍档案及获得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作为履行协议的担保,协议有效期内由军队和学校共同保管。

(3)按照军队要求,及时汇报个人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本科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到军队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不得结婚。

(4)参加军队组织的军政教育训练活动,达到考核标准;在军政训练期间,接受军队实施的半军事化管理。

(5)在学制时间内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毕业时达到军队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的相关规定。

(6)不得转学、出国留学、退学、停学和非因身体问题休学。

(7)毕业时服从军队分配,到师以下部队指挥或技术岗位工作;在部队工作年限执行现役军官法有关规定。

(8)改学专业、选修第二专业、提前毕业和报考硕士研究生(含推荐研究生)应该征得军队同意。改学的专业、选修的第二专业应是军区部队紧缺和急需专业。提前毕业者在校学习时间应不低于三年,并取得学位证书。报考硕士研究生者,学习成绩应达到良好以上,取得国家公共英语四级证书;报考院校应是军队依托培养院校或军队院校;报考的专业应为本专业或由军队认可的其他专业;学校确定录取后,拟学专业宜补充技术岗位的,可在办理入伍手续后,以军队干部身份直接攻读,毕业后根据部队需要分配到部队相应岗位;拟学专业宜补充指挥岗位的,在征得学校为其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前提下,应到部队工作1至2年补充必要的任职经历后,再继续攻读。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国防生应当接受军队和高校组织的军政训练。军政训练计划由军区级单位军训、干部、宣传等部门会同高校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构成。学费、杂费由驻校选培办挂靠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全军统一标准和总部计划内招收选拔的国防生名册与高校结算,其余部分由国防生本人向高校缴纳;生活补助费由驻校选培办逐月发放给国防生本人。

第三十二条发放国防奖学金的起止时间,从招收或者选拔的当年9月份起算,止于毕业当年6月份。

第三十三条国防生提前毕业到军队任职的,在首次任职命令下达当月起停止发放国发奖学金。延长学习时间毕业的,延长期内一般不发放国防奖学金。因为参加军政训练活动受伤而延长学习时间的,延长期内可以视情发放国防奖学金。服兵役的国防生,服役期间不发放国防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高校设立的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应当向国防生倾斜。有条件的高校,可以设立国防生专项奖学金。

国防生不得参加其他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

13.国防生毕业后如何分配使用?

国防生毕业后到军队服役是国防生培养协议和大学生国防奖学金协议中规定的国防生基本义务之一,但同时毕业后享受计划分配也可以看作是国防生的待遇。国防生与军队院校学院不同,在入学时不办理入伍手续,要等毕业时经高校和军队选培办考核合格,达到政治表现好、通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要求、通过军政训练、毕业体检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等要求,才办理入伍手续,定向分配到军队工作。分配岗位和去向按照专业对口、人尽其才的原则合理确定,在满足军队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兼顾本人的实际情况和意愿。国防生毕业后,主要补充到部队专业技术岗位,部分适合担任指挥干部的,可补充到指挥岗位任职。国防生应当服从军队安排,在法律和协议规定的服役年限内,服从军队工作安排,并安心工作,非经组织安排或同意,不得提出转业、复员和调动工作的要求。

毕业国防生到军队报到任职后,享受现役军官或文职干部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在首次确定职级、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学员相同。根据军队有关政策规定,见习期满后,本科毕业生定为中尉副连职(专业技术十三级);硕士毕业生,定上尉正连职(专业技术十二级);博士毕业生,定少校正营职(专业技术十级)。毕业国防生的军龄,夏季毕业的从报到当年6月30日起算,春季毕业和实行弹性学分制于其他时间毕业的,从到军队报到之日起算。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4.国防生有哪些淘汰制度?

国防生因种种原因,可能无法正常毕业,甚至被开除。根据有关规定,国防生被淘汰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转为普通生

根据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国防生在校就读期间,如果受到高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者除主观故意外,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或者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应当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国防生被淘汰后,应视情况确定其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例如,因为受到处分或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而被淘汰的,应该退还国防奖学金,由于身体原因而被淘汰的,不需要退还。处理淘汰国防生,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办理,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因身体原因淘汰的,须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国防生被淘汰后,如果符合所在学校普通学生培养要求的,经过军队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后,可以转为普通生。

(2)开除学籍或者退学

根据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国防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应当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高校应当对其作退学处理,情节恶劣的开除学籍: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高校退学、开除学籍的;

(3)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或者不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4)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

(5)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6)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国防生违约被开除学籍或者退学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同时缴纳已经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高校不得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违约国防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另外,根据兵役法第66条规定,如果国防生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除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终身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2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处理违约国防生,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办理,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同时,军队和高校应当将违约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法条指引】

《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受到高校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

(二)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

(三)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

(四)其它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

第四十一条国防生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情形被淘汰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项情形被淘汰的,视情确定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处理淘汰国防生,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办理,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因身体原因淘汰的,须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