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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军事院校学员(2)

第四十七条学员因组织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转入其他院校或者专业继续学习。

第四十八条军队院校实行学员综合素质考核和全程筛选制度。

院校应当对学员的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军事专业、领导管理和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定期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学员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经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作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第五十条学员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学位,经审查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毕业学员,可以评为优等生。

4.学员完成学业后如何分配?

学员毕业后,因各类院校和专业的学制和培养目标不同,分配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毕业学员由院校按照专业对口、合理使用的原则,依据上级的分配计划实施分配。毕业学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并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

学员不服从分配,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纪律处分,直到开除学籍,收回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向本人及其家长索取培训费和在校期间的全部生活费用。

学习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毕业学员,可以评为优等生,提高任职,以资鼓励。同时,国家鼓励毕业学员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另外,就读军队指挥类专业的军队院校学员,虽然毕业后即享受军官待遇,但是还需要被分流到相应任职教育院校,用10个月时间针对拟任指挥岗位进行任职培训,才能最终任职上岗。

【法条指引】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

第五十一条毕业学员由院校按照专业对口、合理使用的原则,依据上级的分配计划实施分配。

毕业学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

鼓励毕业学员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八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毕业学员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经教育不改的;……

5.学员考试不合格怎么办?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是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是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一种处理方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具体规定了军队院校学员结业的几种情况,主要包括:

军官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的;

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一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最后一学年达到降、留级条件的;

全期课程考核有四分之一以上课程门次经补考及格的;

毕业考试课程经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的;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学习期满,未修满规定学分等。

按照本条规定,军队院校的学员学完全部规定科目,但是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毕业,也不能被分配到军队工作,只能发给结业证书后回到地方按照规定安置。其中,由于毕业考试课程不及格或者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而不能毕业的,可以在一年内向院校提出补考申请,院校批准,补考成绩及格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时间计。具体办法由各院校自行确定。

学员结业后,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等文件规定,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退回入学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其中,服役期2年以内(含2年)的参照义务兵退伍的有关规定办理,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学员,由院校所属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根据其所学专长,按研究生录取前的学历分配相应工作。地方在职人员或普通高校毕业生考入,本人不愿或不适合到部队工作的,按照干部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

第四十九条学员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经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作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

四、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的学员,按以下办法接收安置:

(一)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分别退回入学、入伍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其中,服役期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退伍的有关规定办理,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研究生学员,由院校所属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根据其所学专长,按研究生录取前的学历分配相应工作。其中,地方在职人员或普通高校毕业生考入,本人不愿或不适合到部队工作的,按照干部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三)接收入伍在军队院校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员,由接收的军区级单位调整安排其他工作,确实无法改做其他工作的,按照干部复员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6.学员不能继续学业怎么办?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肄业证书是表明学生曾在该校学习,但是未能完成全部学业的证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给肄业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具体规定了军队院校学员应当予以退学的几种情况,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是,因健康原因不宜再作为学员培养,包括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的;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严重传染病、慢性病,3个月内不能痊愈,或者愈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训练的;伤残或者手术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训练,无法完成学业的;性格怪戾,有严重心理障碍,不符合军队干部培养要求的。

二是,青年学生学员因学习成绩或者平时表现原因不宜再作为学员培养,包括一学期有4门考试课程或者5门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经补考,一学期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考试课程有3门以上或者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相加达4门以上,历年累计考试课程有4门以上或者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相加达5门以上不及格的;再次达到留级、降级条件的;降低培训层次后,又达到留级、降级条件的;符合留级、降级条件,且该专业未连续招生,又不宜调整专业的;受到2次纪律处分,其中1次为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受到3次纪律处分等。另外,招收的青年学生学员,本人要求退学,经教育无效,准予退学,但应当缴纳在校期间的培训费。

批准退学与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不同,不属于处分。学员退学,由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审核,经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负责办理,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批准退学的学员,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期满1年或修满1年规定学分的退学学员,发给肄业证书。但是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员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并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7.学员经批准退学后如何安置?

与结业的学员一样,兵役法根据目前军队院校工作实践,规定了两类地方可以接收安置经批准退学的学员,一是学员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二是,学员在校就读期间,如果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员经批准退学后后也可以回到其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等文件规定,经批准退学的学员,按照其退学原因,安置办法也有所不同。

一是,因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的学员的安置。

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服役期在2年以内(含2年)的参照义务兵退伍的有关规定办理,2年以上的参照士官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如符合入普通高校学习条件的,本人可向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所属普通高校同意后,可安排入有关普通高校学习;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原普通高校同意接收的,也可安排回原普通高校学习。研究生学员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身体状况不能坚持部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按照干部转业或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或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丧失劳动力的,按干部退休规定安排。退学学员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由军队院校按规定予以评定伤残等级,按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规定办理。

二是,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的学员的安置。

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退回入学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其中,服役期2年以内(含2年)的参照义务兵退伍的有关规定办理,2年以上的参照士官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学员,由院校所属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根据其所学专长,按研究生录取前的学历分配相应工作。地方在职人员或普通高校毕业生考入,本人不愿或不适合到部队工作的,按照干部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三是,本人无正当理由坚决要求退学退伍,经组织做工作无效并批准的学员的安置。

学员需首先按规定缴纳在军校学习期间全部生活费和学校按人员标准计领的公务事业费等费用。缴纳费用后,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退回入学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研究生学员按照部队转业或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或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

四、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的学员,按以下办法接收安置:

(一)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分别退回入学、入伍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其中,服役期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退伍的有关规定办理,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研究生学员,由院校所属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根据其所学专长,按研究生录取前的学历分配相应工作。其中,地方在职人员或普通高校毕业生考入,本人不愿或不适合到部队工作的,按照干部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三)接收入伍在军队院校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员,由接收的军区级单位调整安排其他工作,确实无法改做其他工作的,按照干部复员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