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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1)

1.哪些人员可以成为现役军官?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现役军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重要组成部分,军官的来源关系着军官的素质,关系着军队战斗力水平。

根据兵役法、现役军官法的规定,现役军官主要由以下几类人员补充:

(1)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军队院校是军队所属的以培养各级各类军事人才为主要任务的大学、学院和学校的统称,是培养军事人才的主要场所。学员指的是军校中的军官学员,他们从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经过选拔,进入军队院校学习,期满顺利毕业的,直接任命为军官,他们是人民解放军平时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

(2)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有关单位依托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培养和从签约的高校在校大学生中选拔培养的青年学生。国防生在完成大学学业的同时,接受必要的军政训练,毕业后选拔担任军队干部。国防生对于从根本上改善和提高军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科学文化水平,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我军特色的军事人才培养体系具有重大作用。选拔其他应届毕业生直接担任军官职务,主要是为了满足军队对技术军官的需要。目前,人民解放军每年都会从地方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中招收一部分人到军队科研和技术部门工作,也有一部分担任指挥军官。随着我军建设由数量规模型、人力密集型向质量效能型、科技密集型的转变,对干部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主要依靠军队自己培养干部已不能满足部队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今后从地方院校招收优秀的毕业生到军队工作的人数还会增多。

(3)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在入伍时是以士兵的身份被招入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士兵,其中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升为军官。大学生士兵是我军近年来征兵的重点对象,鼓励大学生士兵入伍,是我们征兵工作的一贯政策,对于改善部队兵源结构,促进部队建设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大意义。对表现优异的大学生士兵进行提升,使其在部队多服役,为部队多做贡献,也是提升我军素质,吸引、保留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

(4)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文职干部是指军队编制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包括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机关、院校、医疗等单位中从事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工作的部分干部。文职干部作为军队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主要从事的是专业技术工作和行政事务,对文职干部的业务素质、身体素质等方面的要求与对军官的要求存在差别,因此,一般情况下,文职干部不宜转为现役军官,能够转为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只是很少一部分人。

(5)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随着我军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对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人才的需求也进一步提高,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服务于军事科研和其他工作,以适应军队的特殊需要。当然,这部分人中能够成为军官的只占很小比例,必须满足相关的条件。

兵役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军官的来源,即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战时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并不意味着上述三个主体是现役军官的唯一来源,在战时,符合前述五种情况之一的人员,仍然是现役军官的来源。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现役军官法》

第九条 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由文职干部改任;

(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十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2.哪些人员可以成为预备役军官?

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之一。

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规定了预备役军官的五个来源:

(1)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凡是退出现役的军官,只要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都必须按照规定服军官预备役。这部分人员曾经在现役部队担任军官,一般经过军队院校的严格培养,具备扎实的军事理论知识和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在实践中往往经过丰富的作战、训练的实际锻炼,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是军队的骨干力量,能够在军队中发挥领导、指挥职能,即使他们退出现役,也要将其纳入预备役部队,继续发挥他们的才能和作用,使其成为国防后备力量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这部分人员是预备役军官的主要来源。在战时,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也是军队扩编所需军官的主要来源。

(2)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退出现役的士兵,能够担任预备役军官的,都是从优秀的士兵中进行选拔的。有计划地从退役士兵中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对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专业素质上看,这些士兵往往在现役部队担任过班长职务,或者是专业技术骨干,或者是其他基层骨干,而且受过严格的军事训练,并受过初级的指挥训练,具备了一定程度的领导管理能力和指挥组织能力,可以胜任初级指挥和技术军官的要求。从年龄上看,这些退役士兵年龄较轻,正处于年富力强的阶段,能够更好地肩负起军事训练和军事作战任务。在战时,这类从退役士兵中选拔出来的预备役军官,也是军队扩编所需军官的主要来源。

(3)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从中选拔优秀的人才,确定服军官预备役,对于提高我军国防后备力量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一般先要经过基本的军事训练,然后进行培养预备役军官的集训,再经过考试合格的,才能任命为预备役军官。同时,这部分人既是平时现役军官的一个来源,也是战时军队扩编所需军官尤其是技术军官的重要来源。

(4)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是在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专门从事兵役、动员工作的国家干部,一般兼任民兵营长或者连长,有的在预备役部队中任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在服军官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至6个月的军事训练。民兵干部是在民兵营以下基层组织中担任领导和管理职务的人员,是基层民兵建设的最直接的领导者和指挥者。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主要从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中选拔和军队转业军官、退伍士兵中选配,也可从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其他党政干部中选配。他们平时的工作就是从事人民武装工作,定期接受军事培训,其中的不少人还有过服现役的经历,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是我军预备役军官的来源之一,凡是符合条件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都应当登记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部队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吸收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服军官预备役,基于他们的工作特质和个人军事素质,在平时可以促进预备役部队的建设和军事训练,在战时,这些人可以直接被征召服现役,具备很强的战斗力和领导能力,是非常重要的骨干力量。

(5)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确定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服军官预备役,主要是为应对战时军队扩编的需要,而有选择性地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一部分人员登记服军官预备役。根据其工作特长,非军事部门的干部一般被任命为行政、军事军官或者从事政治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则主要用于补充军队对技术人才的需要。

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置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从其他人员中选拔预备役军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条件推荐;

(2)选拔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由有关预备役部队或者现役部队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审核确认人选,选拔服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

(3)承训单位组织培训;

(4)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5)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未服过现役或者未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的人员,被选拔为预备役军官的,在确定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前,应当接受军事专业培训。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预备役军官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十二条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五)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第十三条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置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中选拔预备役军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条件推荐;

(二)选拔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由有关预备役部队或者现役部队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审核确认人选,选拔服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

(三)承训单位组织培训;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五)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3.军官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是多少岁?

现役军官法于1988年颁布,经过1994年和2000年两次修正,对军官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作了如下规定:

(一)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1.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1)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2)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3)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4)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5)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6)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7)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8)特殊情况下的军官最高服役年龄。

现役军官法还对特殊情况下的军官最高服役年龄作了规定:

①海军和空军部分军官的最高服役年龄: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

②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军官的最高服役年龄。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