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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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国家机构(3)

(2)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定有关法律方面的议案草案;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对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在法律草案交付表决前,负责法律用语的规范和文字方面的工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对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进行研究,提出意见;研究处理并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全国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进行与人大工作有关的法学理论、法制史和比较法学的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汇编、译审法律文献的有关工作;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委员长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3)预算工作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受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委托,承担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法律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以及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和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经委员长会议专项同意,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经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

(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分别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内地和香港委员各6人,任期5年。所有委员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

(5)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实践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是对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如当选代表有无选举权利、是否获得当选的法定票数、是否实行了差额选举、投票方式是否合法等。至于当选代表本身有无缺点和错误,不属于审查范围。如果代表确有错误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情况,不适宜继续当全国人大代表的,可以依法终止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辞去代表职务。

9.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的程序是什么?

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是人大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也可以说,议案是人大代表讨论、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

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要求:

(1)提出议案人数要求。

由三十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或者十名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才可以提出议案。

(2)提出议案形式要求。

提案应当包括案由、案据和方案,也就是说要有可供会议讨论的草案,提法律案时,要有法律草案文本。

(3)议案内容要求。

议案涉及的事项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内。

(4)时间要求。

议案应在大会举行前提出,或者在大会期间于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如果在议案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议案就要当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来处理。

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10.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程序是民主的保证。合理、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11.哪些主体有权提出法律案?

(1)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

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二是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律规定上述两类主体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实践中,属于全国人大立法权限范围的基本法律的制定,一般都是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之前,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过常委会审议后,再提请大会审议。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对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立法法明确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2)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12.法律草案如何形成?

法律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议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中,法律草案文本是法律案中最重要的内容,它以条文的形式体现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所要确立的法律规范。起草法律草案,是立法工作的基础性环节。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起草法律草案的实践,法律草案的形成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立项,作出立法决策。

自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每年还制定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将需要制定法律的项目列入规划和计划,并列明提出法律草案的大致时间。立项是作出立法决策的重要形式。五年立法规划经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后报中央批准实施。如果没有列入规划和计划,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认为需要制定法律的,也可以作出立法决策,组织起草。在作出立法决策时,应当初步明确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目的,立法应当把握的主要原则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建立起草班子,开展起草工作。

立法列项后,根据提出法律案的时间要求,承担起草任务的机关或部门即着手起草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建立或指定专门的起草人员,组成固定或相对固定的起草工作班子。起草班子一般由来自于与立法事项有关的领导、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组成。

(3)进行调查研究。

开展调查研究,是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重要方面。调查研究的形式包括召开各种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到基层调查、收集各方面的资料等。调查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立法事项的规定;

二是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三是立法事项的理论研究情况;

四是实践中的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五是实际工作部门、专家学者对立法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等。

(4)形成草案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并按照逻辑结构拟出法律框架以及对主要问题的意见,确立起草思路。确定法律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是草拟法律条文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使法律草案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基本可行,有时还要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并报起草机关的领导审定,以确保起草工作建立在良好的基础上。

(5)起草条文。

确定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案后,在研究明确法意的基础上,着手起草法条,即运用立法技术,科学地表达需要确立的法律规范。起草出来的法律草案,最初一般称“试拟稿”,供在一定范围内研究讨论。“试拟稿”经起草部门或单位初步讨论同意,有的报送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形成为“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发各方面征求意见。对于起草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复杂和敏感的问题,起草班子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以作出正确决策和判断。

(6)征求各方面意见。

“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形成后,通常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印发有关方面书面征求意见,二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

(7)形成送审稿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征求意见稿经反复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报提案机关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前,起草单位通常要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或正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案机关不同,对送审稿的审查程序也有所不同。比如,由国务院部门起草的法律案,在送审稿形成之后、国务院决定提出议案之前,先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后,报国务院决定。军队各总部起草的法律案,报中央军委决定前,交中央军委法制局审查修改。

(8)由提案机关讨论决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

国务院提出法律案,一般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央军委提出法律案,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案,一般由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法律案,分别由委员长会议或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提出的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修改现行法律的议案,一般附有修改前后的条文对照表。

1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审议法律案?

审议法律案,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实质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主要程序:

一是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以便代表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二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

三是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

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