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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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国家机构(1)

1.我国的国家机构都有哪些?

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是国家的代表,也是国家机构之一。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最多可以连续任职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简称“国家中央军委”或“国家军委”),是国家最高军事决策和指挥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国家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国家军委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全国人大处于最高地位,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全国人大处于核心地位,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3)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都由全国人大决定。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宜太少,但是人数多了又不便于经常性的工作。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实际选出的代表人数都接近三千人。全国人大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只对国家最重大的问题作出决定。为此,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数相对比较少,便于经常开会,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及时对国家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保证国家机关能够经常、有效地运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向大会报告一年工作,在换届的代表大会上,要报告一届的工作,请代表审议,并由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贯彻执行。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怎样产生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得超过三千名,近几届全国人大一般都稳定在二千九百多名,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分配到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各个选举单位按照所分配的名额,在规定时间内选举出全国人大代表。(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暂由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选出。例如,按照《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13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参加协商选举会议,采用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3)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代表适用《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军区、中央军委机关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香港和澳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适用专门的选举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目前采用选举会议选举的方式产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上述人员统称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全国人大的大会主席团从全国人大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交大会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过去曾实行等额选举,从1988年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常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第六届至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均为155人。为了改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常性工作,提高议案审议质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增加到175名,所增加的20名用于选举部分相对比较年轻、具有业务专长的委员。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维持了这一做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仍然保持在175名。

此外,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集中精力从事人大工作,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全国人大的任期为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其任期和全国人大相同,也是每届五年。为了使全国人大做到按期换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必须提前完成,每届全国人大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非常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选举,例如遇到战争、特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在全国范围内无法组织选举,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后,全国人大的任期可以依法延长。但是一旦非常情况结束,在一年内必须完成选举。

3.全国人大有哪些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全国人大才能修改宪法。修宪权是全国人大专有的权力。修改宪法要经过特别严格的程序,宪法修正案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才能通过。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在立法体制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其他立法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行使的国家立法权,反映了一个国家对主权的行使;除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以外,无需再以其他立法作为依据;其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目前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近40件,除民事、刑事和国家机关方面的基本法律以外,还有为数不少属于“其他的基本法律”,例如兵役法、义务教育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但事实上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并不仅限于基本法律,由于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它也有权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3)选举任免权。

全国人大有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重大事项决定权。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5)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每年在会议中都要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的工作报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全国人大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