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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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国家基本制度(2)

9.如何理解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现代国家,财产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财产权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相比,更具有基础性。这是因为,财产是公民实现个人自治、保持个人尊严以及实现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财产权,或者财产得不到保护,个人就很容易受制于他人,处于服从、被强制状态,很难保持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可以说,财产权是其他一切自由和权利的物质基础。

各国宪法都将财产权的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涵:

第一,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这里的私有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和奖金、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劳动收入,以及投资入股、购买股票债券、接受捐赠、继承等非劳动收入。

第二,私有财产需是从合法渠道获得的。

如果私有财产是从偷窃、诈骗、走私等非法活动中取得,则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禁止非法侵犯私有财产。

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对侵犯私有财产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但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国家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10.国家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将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

实行征收和征用,应当遵循三个原则:

第一,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要同商业利益相区别,同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相区别。

第二,依照法定程序原则。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为了防止这种手段的滥用,平衡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依法给予补偿原则。尽管征收和征用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都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方式,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11.外国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否在中国从事经济活动?

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政策,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允许外商来华投资、兴办企业。宪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落实宪法规定,我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部法律,对外商在我国投资兴办企业的三种主要形式作了规范。根据这三部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境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由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分险、共负盈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境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根据双方约定的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举办的契约式合营企业。一般由中方提供土地、厂房、设施和劳动力等,外方提供资金、原料、技术和设备。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境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单独或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一般由中方提供土地、劳动力,企业由境外投资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节国家政治制度

1.政治制度与宪法的关系是什么?

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它由一系列规范政治主体活动的准则、体制、惯例等因素构成,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一般来说,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都由宪法规定或者确认,而其他非基本的政治制度,在宪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在一般法律中或者其他文件中予以确认。

在我国,以宪法规定为基础建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以宪法规定为基础建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了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特色,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2.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结合中国国情与革命实践创造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实质体现如下: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权力的行使等方面都直接反映了这一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但对广大人民来说,最根本、最重要的还是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建立了一系列政治制度,如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选举制度等,形成了一系列政治制度。在这一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涵盖了我国的政治生活的主要方面,支配着其他政治制度,其他政治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地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调整和规范。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萌芽于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于五十年代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们党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最有效、最重要的形式。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见、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至关重要。

(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以求真正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职责是审议、决定国家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它并不代替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职权。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以便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使国家的各项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

(4)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权,充分发挥地方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方的建设事业的主动性、积极性,以有利于加快全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5)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在民族自治区域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行使自治权。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加速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又有利于抵御外来的侵略与颠覆,保障整个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总之,我们这种国家政权形式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这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证。

4.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方式有哪些?

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有两方面的途径。一个途径是,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各项权力。这实际是以代议制民主的方式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在区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代议制民主是不得已的民主,也是最普遍实行、最有效率的民主。另一个途径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和各项事业。

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和各项事业,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是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与通过代议制的方式行使权力同样重要,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农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法律,规定了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与程序,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依据。

第二,人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其途径和方式多种多样。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这些途径和形式主要包括:

(1)人民通过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的各项政治权利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2)人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管理自己的事务;

(3)人民通过各种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管理各项事务;

(4)人民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行使各项权力,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随着实践的发展,人民在管理国家事务和其他各项事务的过程中,还会不断创造出新的形式。

第三,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管理各项事务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不仅包括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还包括行使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力,以及行使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的权力。

5.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原则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内部,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只有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才能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保证人民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紧密地结合起来。

我国宪法把民主集中制确立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看,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从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从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来看,宪法规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当然,对于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否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或者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时,就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有些国家机关的活动不能一概要求实行民主集中制。比如,不能要求军事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于行政机关的活动不能一概要求实行民主集中制,但有些活动又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比如,宪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但总理负责制也不是绝对的,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就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也即对于重大问题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