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专家评析】
交通事故中适用的简易程序是由交通警察在事故现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一种方式,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相对简化的程序。
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情况有:一是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没有异议或争议不大的轻微的一般事故。二是发生轻微或一般交通事故,可当场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三是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要求交通警察进行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
在本案这起交通事故中,虽然谷某和小货车司机双方车辆损失不大,但谷某所受的伤情较重,并且事发当时的基本事实也不清楚,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应该由交警中队根据二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双方的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7.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应当如何执行?
【宣讲要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采取以下五种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暂扣驾驶执照;(4)吊销驾驶执照;(5)行政拘留。以下我们就各种处罚的执行情况,予以介绍:
第一,对警告处罚的执行。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据此可知,警告这种处罚行为是用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比较轻微的情况,是执法人员与违法人员的当面执行行为,警告一旦作出就执行完毕。
第二,对罚款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果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三,对于暂扣驾驶执照处罚的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3条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据此,对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执行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先行实际扣留了机动车驾驶证,但处罚决定还未生效的扣留时间,也应当折算到暂扣驾驶执照的处罚日期内。
第四,对吊销驾驶执照处罚的执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五,对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拘留这种限制人身权利的处罚裁决权在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并授权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被处罚人是军人、武装警察的,警告、罚款处罚由裁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行;而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决,移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执行;拘留处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裁决并执行。
【典型案例】
2013年7月的一天,城管龚某驾车和同事在某过街天桥下经过时,发现前面不远处一辆小型货车正在非法兜售水果。于是加快车速向其驶去,没想到小摊发现城管后不但没有停下来接受检查而是赶快发动车子向前跑,龚某和其同事紧追不舍,眼看就要追上时,前面的小货车突然向左拐弯,由于龚某的车速太快,来不及刹车,便撞上了小货车。龚某和副驾驶座上的同事都不同程度受伤,其车也严重受损,非法兜售水果的司机刘某受重伤,小货车的损坏也十分严重。事后,两名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确定刘某在禁止掉头和左转弯地段掉头,而龚某未尽到注意义务,由刘某负主要责任,龚某负次要责任。后来龚某又收到了罚款处罚通知书。对于该责任认定和罚款处罚龚某表示接受,但他还想知道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是如何执行的?
【专家评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罚款在20元以下,可以当场作出并收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罚款在200元以下,可以当场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也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对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结合本案的情况,对于这起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并进行了罚款处罚,并且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正确,龚某也本人无异议。所以,龚某应当在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决定书之日起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后,该罚款处罚就执行完毕。
【法条指引】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8.交警现场认定能否独立作为对当事人处罚的依据?
【宣讲要点】
现在各地使用摄像头记录交通情况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极大地减少了各方举证责任。但是,我国毕竟有960万平方公里,各类公路纵横交错,全国绝大部分地方并没有也不可能安装摄像头。这就涉及到交警查验、认定现场的问题,对于交警在现场执法的,其现场认定的效力问题;尤其是,当交警认定的事实与相对人主张的事实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从一般情况看,交警作为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者,与当事人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执法。对于其做出的有关事实认定,一般应当推定其为正确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对交警执法行为的审查也主要是看其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交警现场作出的执法行为在程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当对其实体部分予以采信。这样做有利于在没有摄像头的事发地段通过交警的现场认定来合理解决交通事故和处理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