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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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交通事故的责任者(8)

【典型案例】

2012年10月,毛某买了一辆奇瑞轿车,以方便自己上下班。2013年8月10日,其朋友郭某因去火车站接朋友向毛某借车。毛某明知他没有驾驶证,但两人平时关系不错,碍于情面,还是把车借给了他。但心里还是很担心他会出事,因此再三嘱咐他路上开慢些,遵守交通规则。

郭某驾车在行至一路口时,当时横穿马路的人较多,郭某驾驶经验不足,见此情形精神变得高度紧张;由于车速较慢,后面的车反复鸣笛催其让路,郭某更是手忙脚乱,慌乱中将骑自行车的人王某撞倒。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郭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郭某与王某双方就损害赔偿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王某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的结果为:郭某承担责任,但作为车辆所有人的毛某,明知对方无驾驶执照而将车借出,应承担连带责任。毛某对该调解结果感到不服。

请问:出借车辆给无驾驶执照的人造成交通事故,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专家评析】

从本案看,毛某本人可能很难接受那样的调解结果。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毛某把车借给没有驾驶执照的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过错,其出借行为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前提条件,是决定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与否的重要因素,毛某与郭某对受害人构成了共同侵权。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调解是合理的,毛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本案中郭某没有驾驶执照,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属于交通违章行为,并违法撞伤他人,理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而毛某明知郭某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技术又不过关,驾车上道可能会有危险,这就是说毛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出借行为与郭某驾车上道行驶的行为结合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仍然将车借出,主观上具有过失。同时,郭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主观上也具有过失。因此,毛某作为车主与无证者郭某二人具有共同的过失,并造成了他人被撞伤的损害后果,构成了共同侵权。《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调解是合理的,毛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王某即可以向郭某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毛某要求赔偿。当然,毛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郭某追偿其支付的费用。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因此,郭某和毛某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9.被盗机动车交通肇事后由谁承担事故责任?

【宣讲要点】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多次发生被盗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又发生交通肇事案件。由于驾驶车辆不属于驾驶人,而是驾驶人偷窃而来的,这更容易引发驾驶者汽车逃逸,致使交通事故被害人因此遭受的物质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赔偿。这就涉及到机动车原所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正是针对上述问题作出的。《批复》中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意见的函》中也指出,“犯罪分子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的,均应对盗车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代为赔偿责任。”而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李某大学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2012年12月的一天,李某到田某家做客,看见田某白色的本田车,调侃到:“哥们,什么时候弄来这么一良驹,挺漂亮的,哪天也让我去兜兜风?”田某平时也知道他的一些事情,就应付着说道:“这破车不值几个钱,为了工作方便嘛。”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田某没答应把车借给他开。不料,在他们酒足饭饱后,李某趁田某不注意,借上街买烟之机配了一把车钥匙。次日,李某用自配钥匙将田某的车盗走,田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5月12日,李某由于驾车技术不熟练,在郊区的一路口将行人孙某撞伤,李某肇事后弃车逃逸。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不久,李某被缉拿归案。2013年8月11日,孙某在追索医药费未果的情形下,以田某是该车车主为由,要求田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0万元。

请问:田某应当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吗?

【专家评析】

就本案情况而言,我们认为田某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现作如下解答: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驾驶盗窃本田轿车将行人孙某撞伤后逃逸,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意见的函》,应对盗车的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赔偿数额。被盗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应当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包括代为赔偿责任。因为车辆被他人盗窃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也是受害者,对该车辆造成的损害后果没有任何过错,车主不承担责任,所有责任都由盗用车辆的交通肇事人来承担。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田某虽作为本田车的所有人,但整个交通事故的发生与他没有直接的关联,李某在田某不知晓的情况下私配车辆钥匙将车开走,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盗窃他人机动车辆肇事的情形,其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还要受到刑法处罚,而田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则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所以,孙某向田某要求损害赔偿,田某可以予以拒绝。为此,孙某可以在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车辆被盗,车主离开车辆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随时开启防盗设施;(2)钥匙要放好,千万不要将车钥匙交到他人手上,让他人有机可乘;(3)到洗车场洗车时,最好不要离开,若离开也应带走钥匙,以免被他人配制;(4)如长时间停施,可将蓄电池线拿走。

【法条指引】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意见的函

(公交管(1998)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稿)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告你们,供参考。

我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犯罪分子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的,均应对盗车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代为赔偿责任。

20.挂靠车出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或者某个企业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车辆管理要求或经营需要或者其他现实因素,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从实践来看,挂靠也有多种情况,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就不同。

第一,无偿挂靠。

无偿挂靠,顾名思义就是被挂靠单位不因挂靠而收取挂靠者的费用。也就是说,被挂靠人并没有在车辆挂靠中获得权益。在这种情形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被挂靠人既不是车辆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车辆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所以被挂靠人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挂靠人应当单独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2.有偿挂靠。

有偿挂靠,就是挂靠人将车辆挂靠在被挂靠人处,被挂靠人收取一定管理费等费用。由于被挂靠人和挂靠人都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共同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依照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对被挂靠单位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各地做法不一。有的认为,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的认为,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该仅限于在其收取的管理费或者得到的经济利益的范围内。其理由是,挂靠人使用被挂靠公司的统一名称、由公司负责税费的统一缴纳等,被挂靠公司收取一定费用是必要的,也是相当有限的。车辆实际运营过程中,受益人主要是挂靠人,如果不分情况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次,对挂靠车辆,被挂靠人一般都不拥有运行支配权,因此,让其承担无线赔偿则也是不妥当的。

【典型案例】

2013年1月的一天,樊某骑车经过某十字路口时,见交通指示灯显示为通行绿灯,由西向东直行通过,恰逢酒后驾驶出租车的司机胡某由南向北驶来,胡某快行至樊某身边时才发现马路中间有人经过,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还是晚了,樊某当场被出租车撞倒在地,自行车也被撞变形。同时,胡某自己也因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过急,前额重撞在方向盘上受伤。樊某被撞伤后,立即被送往本市医院,住院10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3万元。这个庞大的数字,对于樊某来讲,是难以承受的。事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胡某却以家庭困难为由,拒绝赔偿。后来,樊某听某人说,胡某的出租车是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于是,樊某要求该出租车公司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