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14941100000010

第10章 交通事故的责任者(3)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6.违反停放规定引发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责任吗?

【宣讲要点】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难题。再加上有的驾驶员不遵守规则,随意停车,更增加了难度。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停车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一,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为保证机动车有相应的停车地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但由于机动车的快速增长是近几年的事,过去的建筑考虑停车场问题较少,因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还是会存在停车难问题。但停车难并不代表可以乱停车。相反,机动车更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否则将会引起更大的混乱。这里的“规定地点”,主要是指停车场、停车泊位等主管部门施划的停车地点。

二,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人行道专供行人通行的。近年来,由于机动车的快速增长,停车泊位日显不足。不少驾驶员将机动车停在人行道上,使得行人无法正常通行,有时甚至不得不冒险走机动车道,给行人带来了极大地不便和危险。因此,有的人认为,为了保证行人的安全,即使让驾驶人员为了找停车泊位一小时也是值得的。

三,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对于临时停车的,不一定非要在停车场停车,但必须考虑是否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果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则不能停车;如果不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可以临时停一下,但应当尽快驶离。这里,“临时停车”是指机动车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在驾驶员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在道路右边作短暂停留。

【典型案例】

华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3年9月的某一天,华某开着出租车在某公交车站停靠招揽生意,见站牌下有十多位乘客在等候公交车,华某便大声揽客。这时一公交车进站,司机夏某见其车停放在车位上,就准备减速将车停靠在华某出租车后面。站牌下候车的乘客见公交车进站,便一拥而上,奔向公交车。夏某见状,立即将车驱动,准备将车停靠在华某车左前方,以便乘客上下车。随着公车的移动人群也跟着一起移动,刚刚还往前跑的乘客,又不得不往回跑,整个场面十分混乱。人群中一妇女吴某在追车过程中,被其他乘客挤倒,正好摔倒在公交车的后车轮下,当场被碾压致死。后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华某与夏某承担同等的责任。

请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正确吗?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专家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违反停放规定引发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我们可明确地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是正确的,华某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据此,华某占用公交车车位,影响公交车的正常进站,只能停靠在别处让乘客上车,因而导致乘客为了追赶公交车发生拥挤,为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还规定:“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吴某盲目追车,显然没有尽到该条确保安全的义务。而公交车一方在进站停车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其确保安全的义务,也是本次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吴某虽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因公交车司机夏某与华某都存在违章的行为,并且夏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因此,夏某与华某应承担同等的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7.故障车违法停放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宣讲要点】

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上路前应当对机动车进行检查,以确保机动车性能的安全。但是,作为一种机械,机动车就有发生故障的可能。因此,法律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应当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故障车容易给其他车辆造成麻烦,因此应当开启危险警闪光报,以警示其他车辆注意,及时减速或绕行。

第二,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是指道路外的场地或者道路上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区域,如高速公路的紧急停车带。这主要是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很显然,如果故障车在原地不动,必然会造成交通杜塞,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故障车应当尽可能地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第三,如果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采取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上述措施根本目的在于在可能影响交通的情况下,避免发生交通事故。通过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使其他驾驶员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或减速或绕行,这样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

第四,必要时迅速报警。

如果有可能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或者须交通警察处理等情形时,应当迅速报警,以便交通警察采取妥善措施及时处理,将交通影响减到最低限度。

【典型案例】

2012年5月14日,王某驾桑塔纳轿车行至某环岛时,因出现漏油,便准备停车检查。他见四下无人,便将车停在了机动车车道内,然后下车进行检查。此时,一辆急速行驶的三菱车王某后方同向驶来。由于三菱车司机李某酒后驾车,判断和反应能力降低,在与王某停车位置仅5米左右时,李某才发现前方路面上停有车辆,便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为时已晚,王某连同桑塔纳轿车均被撞,轿车严重变形,王某则因内脏破裂出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像王某这种情况,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呢?

【专家评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该规定,李某系酒后驾车,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是严重的违章行为。他因为饮酒导致自己的判断力和反映能力降低,大脑处于麻痹状态,没有保持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更没有及时发现王某停放在道路中央的摩托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李某当时没有饮酒,在驾车时精神高度集中,完全可以避免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李某因酒后驾车在本次事故中起着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李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就本案而言,王某因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出现漏油,需要停车检查。但是他应当能够意识到在行车道中央停车存在一定的危险,完全有条件将车辆移至路边进行检查,但当其发现四周无人,抱有侥幸的心理此时不会有车经过,而将桑塔纳轿车放置在机动车车道内,而且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设置其他的警告设置,这些行为也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就本次交通事故而言,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王某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