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4935300000005

第5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六条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