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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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草案)》的说明(1)

1996年12月2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外交部副部长李肇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建立了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律制度,是目前最重要的国际海洋法律文件。为了保障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为了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有必要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具体实施《公约》规定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目前,与我国相邻或者相向的沿海周边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政令或者政府声明,为了有利于解决我国同有关沿海周边国家海域划界的问题,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制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也是迫切需要的。

一、关于制定本法的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以《公约》为依据的,内容未超出《公约》的范围。本法主要是确定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因而未涉及国内海洋管理体制及有关主管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二、关于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公约》的决定中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