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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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的说明(1)

1990年2月1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必要性国旗是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世界各国国旗的式样、图案、色彩和使用办法,均由宪法和专门法律规定。我国历次颁布的宪法也都对国旗的样式做了原则规定,但对国旗的悬挂或使用,国旗图案的具旗的使用比较混乱,国旗的制作也不统一。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制定一部专门的国旗法,完善国旗方面的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关于国旗的构成

各国国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国旗的具体构成

(如国旗的形状、颜色、图案等具体要素)的不同。因此,国旗的构成,是国旗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对此,《草案》作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长度和高度的比例是三比二。五颗星是黄色五角星,位于旗面左上方,其中左侧一颗大星的外接圆直径为旗高的十分之三,环拱于大星右侧的四颗小星的外接圆直径为旗高的十分之一,四颗小星都有一角正对大星的中心(以旗杆在旗面左边为标准,旗杆在旗面右边则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