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韩非子全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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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制分

【原典】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

【译文】

凡是一个国家土地面积广阔而君主尊贵的,从来没有不是因为法制严厉而可以在天下达到令行禁止的。因此,君主分别爵位等级、制定俸禄标准,就一定要使法制严格而且厉害。国家太平,民众就安定;政事混乱,国家就危险。法制严厉符合人之常情,法禁松弛会失去政事的实际功效。况且拼命出力,是民众固有的,他们的心理无非是想拼命出力去获得渴望的东西。而民众的喜好和厌恶,是由君主一手控制着的。民众喜欢利禄而厌恶刑罚,君主掌握民众好此恶彼的心理来使用民力,事的实际功效就不应该丧失了。既然如此,那么法禁松弛,政事有失,正是由于刑赏不当。君主治理民众时不掌握法度而像这样去行善,这种情形一旦出现,也就等于没有法制了。

【原典】

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①。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注释】

①胥:等待。

【译文】

因此,决定国家是治还是乱的道理,应把致力于确定刑罚和奖赏的界限作为最迫切的任务。要治理一个国家,没有哪位君主不实行一定法制的,然而结果却是存亡各异;国家之所以会灭亡,是因为君主掌握刑罚和奖赏时没有个确定的界限。进一层说,要治理一个国家,君主在实行刑罚和奖赏时没有不确立界限的。然而有的所谓界限,是拿了不同标准进行区分,事实上这并不能称为界限。至于明察的君主所确定的界限,则是按统一标准进行的区分。因此他统治下的民众尊重法度而不敢触犯禁令,既希望不要犯罪,又不敢妄自取赏。所以说:不等到使用刑罚和奖赏而民众就已经尽心尽力做事了。

【原典】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①?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②。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己者③,理不得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注释】

①微奸:不易察觉的奸邪行为。②规:通“窥”。③尚:通“倘”。

【译文】

因此,那种治理得最好的国家,善于把禁止奸邪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这是什么原因呢?因为禁止奸邪的法律是和人情息息相通,关系到治国道理。既然如此,那么去掉那些不易觉察的奸邪行为要用什么方法呢?那就是务必使民众互相监视彼此的隐情。那么又怎样使民众互相监视呢?大致说来,就是同村的人互相担保、株连受罚而已。假定禁令有牵连到自己的、从情理上看他们不得不相互监视,只怕别人犯罪而使自己不能免受惩处。有奸邪想法的人不让他们隐藏起来,这是因为监视的人很多。这样一来。民众自己就会谨慎小心而对别人进行监督,从而揭发坏人的隐秘。告发奸邪的人免罪受赏,有奸不报的人一定要连带受刑。如能这样,那么凡属于奸邪一类的人就都被揭发出来了。连细小的奸邪行为都不容发生,这是私人告发和担保连坐造成的啊。

【原典】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无数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数也。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

【译文】

最高明的治国原则,是利用法度而不依靠个人的智慧。所以掌握了统治方法的国家,不根据个人的声誉而用人,就能无敌于天下,国家也一定得到很好的治理,这都是因为依靠法度。丧失主权的国家,让敌军在自己的领土上公然横行霸道,而不能予以防御机制的原因,这是依靠个人的智慧而没有利用法度的缘故啊。自取灭亡,是人为的因素在起作用;能攻打别国,是因为利用了法度。所以在掌握了统治方法的国家里,总是排斥空谈而利用法度。

【原典】

凡畸功之循约者难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循理不见虚功,度情诡乎奸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于内,而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戮人。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实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译文】

大凡那些符合立功条例的不正当的功劳是难以识破的,那些经花言巧语掩饰的错误是难以发现的。因此,刑罚、奖赏的实施往往会被这种表里不一的情况所惑乱。所谓依据条例而难以识别的不正当的功劳,就是奸邪的功劳;臣下那些难以发现的过失,是造成刑赏失误的祸根。依照常理就不能发现奸邪的功劳,只以常情来衡量就难以发现奸邪的根源。这样一来,那么奖赏和刑罚两个方面怎么能不双双出现差错呢?因此,有虚假功劳的人在国内捞取了名声,夸夸其谈的说客在国外巧取私利,结果愚妄、怯懦、暴力、巧诈的种种人物串通一气,凭借空洞无用的道德说教以及对世俗的迎合来取容于社会。所以那些国法得不到执行,而罪不容诛的犯人得以逃脱刑罚的制裁。如此一来,在刑罚和奖赏的执行过程中怎么会不包容那种不一致的情况呢?事实本来摆在面前,但按常理推断却失去了应有的度量。度量的失误,并不是法度造成的,而是因为法制虽已定却又用了智慧的缘故。放弃法制而依靠智慧,那么接受任务的官员怎能把握要领?官吏的做法不和职事相当,那么法令哪能不出差错,而刑罚又哪能不趋于烦乱呢?因此,赏罚混乱,治国之道错误,是由于刑赏的界限不分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