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兵法藏书
14646200000027

第27章 战争的性质(3)

在这样的情况下,理论怎么可以不顾及人的感情而一味强调绝对的结论和规则呢?假如是这样的理论,那它对现实生活来说就毫无用处了。理论如果考虑到人的感情的话,应该让勇气、大胆,甚至蛮干得到相应的位置。军事艺术是同随时变化的对象和精神力量周旋的,所以,无论在什么地方都不能达到绝对和肯定。偶然性活动的天地在战争中随处可见,不论事情的大小,它活动的范围都一样广阔。既然有了偶然性,那就必须通过勇气与自信心来利用它。勇气与自信心越强,相应地偶然性发挥的作用就越大。因此,勇气和自信心是战争中至关重要的因素,理论确定的规则,应该以不同的形式自由充分地发挥出这些不可缺少的最珍贵的武德。然而,在冒险中也有一定的机智和谨慎存在,不过要用其他标准来衡量它们。

23.战争为了实现其特有的目的而采取的严肃手段,进一步证实战争是什么战争中指挥作战的统帅和指导作战的理论都如上所述。然而,战争不是游戏,也不是冒险家和嗜赌者的单纯的娱乐,更不是心血来潮的产物,它是战争为了实现其特有的目的而采取的严肃手段。战争表现出的一切,如善变、激情、勇气、幻想和热情的起伏,都不过是这种手段的特色而已。

在某种政治形势影响下产生的社会共同体(整个民族)的战争,特别是文明民族的战争,总是因为某种政治目的引起的。所以,战争是一种政治行为。假如战争真的是按纯概念推断的那样,是一种完善的、不受约束的行为,只有表现绝对的暴力时,它才会因为政治而被引起,就像是完全独立于政治以外的东西而替代政治,才会排斥政治而只服从自身的规律,犹如一包点着了导火索的炸药,只能在预先规定的地方引爆,不可能再有其他改变。如今,每当军事与政治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引起理论上的分歧时,人们自然而然就会想到这一点。然而事实并非这么简单,可以说这种看法根本是错误的。我们看到,现实世界的战争绝不是单纯的极端行为,不是通过一次爆炸就能消除的。战争是一些发展方式和发展程度不尽相同的力量的活动,这些力量时强时弱,强的时候足以克服惰性和摩擦产生的阻力,弱的时候又不起任何作用。所以,战争就像是暴力的脉冲,时急时缓,时快时慢地缓解紧张和消耗能量。换言之,这既要迅速地达到目标,有时又要缓慢地达到目标;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战争都有一段持续时间,能够使自己接受外部的影响,做这样或那样的调整,简单地讲,战争依然要受主宰战争的意志的支配。既然我们认为战争的起因源于政治目的,那么,这个引发战争的原始动机在指导战争时应该首先受到高度的重视。这不意味着政治目的可以决定战争中的一切问题,随着军事行动计划的改变,政治目的本身常常也会随之有较大的调整,尽管如此,政治目的仍然是首先加以考虑的问题。所以说,政治贯穿于战争的始终,在战争中起作用的各种力量在其所允许的范围内不断地对战争的进程产生影响。

24.战争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再现

战争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更是一种真正的政治工具,是政治交往的延续,是通过另一种手段实现的政治交往。倘若说战争有特殊的地方,那就在于它手段的特殊性。军事艺术往往在大的前提下要求政治方针和政治意图不与战争这一手段发生冲突,统帅在其他具体场合也是这样要求的,而且这样的要求是十分必要的。当然,无论这样的要求在某种情况下能对政治意图产生多大的影响,我们只能把它看作是对政治意图的修改或补充而已,因为政治意图是目的,战争只是手段,没有目的的手段是难以想象的。

25.战争的多样性

战争的动机越大、目标越高,战争与整个国家存亡的关系就越大,战前的局势就越紧张,战争就越接近它的抽象形态,这一切都是为了打败对手,政治目的和战争目标就越趋于一致,二者完全相同的时候战争就越是纯军事的,政治目的便被掩盖了。反之,战争的动机越弱,局势越不紧张,政治制定的方向与战争要素(即暴力)的自然趋向就越远,战争离开它的自然趋向就越远,政治目的同抽象战争的目标之间的差异就越大,战争看来就越从属于政治。

这里,为了避免读者误解,我们必须说明,战争的自然趋向仅指哲学的、纯粹逻辑的趋向,而不是指实际发生冲突的各方面力量(例如作战双方的各种情绪和激情等)的趋向。当然,情绪和激情在有些情况下也会被激发得很高,甚至难以把它维持在政治所规定的范围内。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不会发生这样的冲突的,因为,有了这样强烈的情绪和高昂的激情,就必然会有一个相应的庞大计划。假如计划追求的目标不大,那么人们的情绪也就会相应较低,甚至需要加以激发,而不是加以限制。

26.所有战争都可看作是政治行为

现在我们再回来谈一谈主要问题。倘若政治真的在某种战争中似乎消失得无影无踪,而在另一种战争中却表现得很突出,我们仍然可以毫不犹豫地说,前一种战争和后一种战争同样都是政治的。假如一个国家的政治可以比作一个人的大脑,那么,发生前一种战争的各种条件肯定包括在政治要考虑的范畴之内。只有不把政治理解为全面的智慧,而是按照习惯的概念将其理解为一种避免使用暴力的、审慎的、狡猾的,甚至阴险的计谋,才能够说后一种战争较前一种战争更为政治化。

27.怎样理解战史和建立理论基础

第一,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把战争看作是孤立的军事行为,而应该把它看作是一种政治工具,只有持这种观点,才有可能不至于和全部战史发生矛盾,才有可能对它有更进一步的理解;第二,正是这种观点告诉我们,因为战争的动机,战争的目的和战争的产生条件各不相同,战争的过程与结果必然也是不相同的。

所以,政治家和军事统帅首先应该做出的最重大和最有决定意义的判断,应该是根据这种观点正确、全面地了解他所发动的战争,而不应该把不符合当时情况的战争看作是他应该发动的战争,也不应该想使没有爆发的战争,成为真正的战争。这是所有战略问题中最重要、涉及范围最广的问题,我们在后面论述战争计划时将进一步加以研究。

有关什么是战争这一问题,我们就研究到此;这样,我们就明确了研究战争以及战争理论所必须依据的主要论点。

28.理论上的结论

战争的过程是瞬息万变的,其性质在不同的具体情况下或多或少都会有所变化,透过战争的现象就其大致趋向来看,战争还可以说是一个奇怪的三位一体,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战争要素故有的惨烈性,即仇恨感和敌忾心,这些可以看作是盲目的自然冲动;第二,战争是一种盖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动,这两种特性又使战争成为一种自由的精神活动;第三,战争作为政治工具的从属性,战争又可以当作纯粹的理智行为。

上述三个方面中,第一个方面主要同广大的人民群众有关;第二个方面主要同军事统帅与其所领导的军队士兵有关;第三个方面主要同政府及政府官员有关。人民群众心中潜在的激情,在战争中得到充分的宣泄;在盖然性和偶然性的王国里,勇气和才智发挥作用的大小往往取决于统帅和军队的特点;而政治目的则纯粹是政府的事情。

这三种趋向像有着不同的规律,隐藏于战争性质之中,同时又起着不同的作用。任何一种理论,只要无视其中的一种,或者随意确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就会立即与现实发生矛盾,直至失去任何意义。

所以,我们的责任就是使理论在这三种倾向之间保持平衡,犹如在三个引力点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

至于用什么方法才能更好地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我们准备在《战争理论》一章里研究。但无论怎样,这里所确立的关于战争的概念,毕竟是投射到我们的战争理论基础上的第一道曙光,它首先帮助我们区分大量的表面现象,使我们能够辨别它们。

战争的目的和手段

在前一节我们了解了战争复杂多变的性质,本章就来研究战争的性质对战争的目的和战争的手段产生哪些影响。

首先提一个问题,整场战争追求什么样的目标才会成为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呢?我们发现,战争的目标就像战争的政治目的和战争的具体条件一样,是不断变化的。

假如从战争的纯概念讲起,那么必须承认,战争的政治目的本来并不包括在战争范畴内。由于战争是迫使对方服从另一方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其所追求的始终是,而且只能是打败对方,使对方无力抵抗。尽管打败对方的这个目的是从概念中推理出来的,但在现实中人们在很多场合所追求的目的同它相似,所以我们准备先就现实中消灭敌人的这个目的进行探讨。

后面我们在《战争计划》一章中深入探讨什么叫做使敌方无力抵抗。在这里先要弄清楚敌人的军队、国土和意志三个要素,它们是可以概括其他一切方面的总的对象。

第一,敌人的军队必须消灭,也就是说,一定要使敌军沦为不能继续作战的境地。顺便解释一下,在后面提到的“消灭敌军”,指的都是这个意思。

第二,必须占领敌人的国土,否则敌人仍然会在那里组织建立新的军队。

第三,即使上述两点都做到了,但敌人的意志还没有被打垮,也就是说敌国政府及其盟国还没有在合约上签字,或者敌国人民还没有屈服,我们就不能认为,战争已经结束,即敌对的紧张状态和敌对力量的活动已经结束。因为,即使我们完全占领了敌方全部的国土,敌人在其国内或在盟国支持下仍有可能重新起来抵抗。当然,这种情况就是在合约签订以后仍有发生的可能(这也说明并不是一次战役就能彻底解决问题和了结事端的);然而,随着合约的签订,许多可能在暗中继续燃烧的火星就会熄灭,紧张气氛日益缓和,因为所有向往和平的人会彻底打消抵抗的念头,这样的人在任何国家中,任何情况下都是占大多数的。因此,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承认,随着合约的签订,目的就算达到了,战争也就随之结束了。

上述三个要素中,军队的任务是保卫国土,因此按自然的顺序应该首先消灭敌方的军队,然后再夺取敌方的国土,通过这两方面的胜利以及我们当时所处的优势状态,才有可能迫使敌方媾和。通常,打败敌方军队是一步一步实现的,随之而来的夺取敌方国土也同样是一步一步实现的。这两者常常互相影响,因为国土的丧失会使军队的力量削弱。但是上述顺序不是绝对和一成不变的。有时敌方的军队也许并没有受到明显的削弱,就已经退却到国土的另一边,甚至完全放弃本国国土退到国外。在这种情况下,就能够轻易占领大部分敌方国土,甚至全部国土。

另外,要使敌人无法抵抗这个抽象的战争目的,即实现政治目的,包括使用其他一切方法的最终手段,在现实中不是处处都有其地位并满足媾和的必要条件,因而,在理论上不能把它作为一个法则。事实上,在一些合约缔结的时候,交战一方并非陷入无力抵抗的境地,有时甚至连均势都没有遭到明显的破坏。不仅如此,我们只要作一下观察就知道,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当敌方比自己强大得多的时候,消灭敌人只是一种毫无意义的概念游戏。

由于抽象战争和现实战争是不同的,所以从战争概念中推导出来的目的不能普遍适用于现实战争,这一点我们在前一节已作过论述。假若战争真的像纯概念定义的那样,那么力量相差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战争就不符合推理,因而也就不可能爆发战争了,因为在纯概念中,只有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不超过精神力量所能补偿的程度时,才有可能发生战争。欧洲目前的社会状态,精神力量所能补偿的物质力量的差距是有限的。所以,我们看到力量相差悬殊的国家之间爆发战争,往往是因为现实战争同它的原始概念相距甚远。

在战争中,除了一方丧失抵抗能力之外,还有另外两种情况可能促使媾和。一是双方完全获胜的可能性不大;二是为了获胜付出的代价过高。

在前一节我们已经谈过,整场战争不一定受严格的内在必然性规律的支配,战争过程往往受盖然性估算的影响,而且产生战争的条件也使战争适于盖然性的估算,产生战争的动机越弱,局势越不紧张,情况就越是这样。既然如此,就不难理解盖然性的计算为什么会使人们萌发媾和的想法了。所以说,战争并不一定非要等一方打败另一方才宣告结束。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在战争动机很弱、局势不是很紧张的情形下,即使非常微小的、几乎看不出的可能也可以使不利的一方做出让步。假如另一方事先已经预见到这一点,那么他就会努力去实现这种可能,避免发生战争,而不会首先去选择并走上彻底打败对方这条弯路了。

对已经消耗的力量和即将消耗的力量的顾虑,势必大大影响是否媾和的决心,战争不是一时冲动采取的盲目行动,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有明确目标的行为,政治目的的价值决定着军事行动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这里所说的代价意味着牺牲,不仅是指牺牲的规模大小,而且还包括承受牺牲的时间长短。因此,当军事力量的消耗过大,超过了政治目的实现后的价值时,人们就必然会考虑是否放弃政治目的而媾和,以避免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