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袁世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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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位极人臣——军机大臣兼外务部尚书时期的袁世凯(3)

六月,汪大燮秉承外部改约设想,拟出商议大纲三款面交熙礼尔(72)。内容为:“第一办法:此路由两省筹款赔补银公司从前费用,议定若干数目,应分若干年摊还。第二办法:此路苏杭一段,已由两省绅商开工建造,现拟以苏杭一段仍归商绅办理,杭甬一段归公司建造。总期与沪宁铁路一律相接,其办法亦彼此商定。唯杭甬一段管路权,仍归中国。第三办法,借款筑路,分为两事。另指抵款,作为抵押,另订合同。其路事由中国自办,所有办理铁路事宜,概不载入借款合同之内。唯将来归还本息,仍由此路进款项下拨付。”汪大燮强调说:“以上三项办法,无论择定何项,均以无损现时绅商奉旨批准办路之权利为主。”(73)英方初为拒绝,后勉强同意办法三可酌以修改,并针对借款方案拟出条款九条交与外务部。之后,汪大燮、熙礼尔开始轮番磋商。就在双方意见仍未达成一致、路事未有结果时,光绪三十三年(1907)七月二十七日直隶总督袁世凯被改授外务部尚书兼军机大臣,之后汪大燮以赴英考察宪政为名将路事转交袁世凯及心腹、新任外部右侍郎梁敦彦。这样,袁世凯在督办津镇路事的同时又接手了苏杭甬谈判,苏杭甬铁路开始按照袁世凯的意愿朝着与津镇铁路相似的方向发展。

身为外务部尚书的袁世凯与张之洞筹办的津镇路事已决定借款筑路分为两事,中英双方正为借款细节左右磋磨,其内容相比以往清政府借款筑路合约大为有利。袁世凯在了解苏杭甬路事大概情形后,深感废约难行,决定继续汪大燮借款办法,委派梁敦彦出面协商路事。

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袁世凯以外务部名义奏请朝廷允准苏杭甬铁路仿津镇合同与英国签订借款章程:“究之此事系属国际交涉,臣等熟权利害,势不能不兼筹并顾,以副朝廷慎重邦交之意。唯有仍本自办主义,与英公司开议,力争主权……拟分办路、借款为两事,路由中国自造,除华商原有股本,尽数备用,不使稍有亏损外,约仍需款英金一百五十万镑,即向英公司筹借,另指的款为抵押,使公司不能借口干预路务。其余有关利权事权之处,仍当切实磋磨。一俟商议就绪,即与订立合同,奏明遵筹。至一切造路事宜,或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再由臣等会同邮传部妥商办理。”(74)其中主旨为苏路拟仿津镇借款合同,共借英金一百五十万镑,将借款筑路分为两事,另指抵款等。从中可知,除借款数额要小于津镇借款外其余条款完全相同。同日,谕旨即下达,慈禧太后批准了袁世凯的铁路拟仿津镇合同借款筑路的请求,同时为安抚苏、浙民众特意嘱咐三点:其一,派袁世凯领衔的外部妥议详细章程,以期有利商民,防止流弊;其二,商令英公司仍允许江、浙绅商分购股票,以期将来铁路红利仍归两省民众,以示体恤;其三,铁路原有办路人员由邮传部查明仍分别委派差务,以资熟手。

就在袁世凯初到外部接手路事时,江、浙两省绅民获知了外部拟借外债筑路苏杭甬的消息,反对之声因之四起。

苏浙铁路公司多次上书外、邮两部,从路史、国情及法理的角度力陈借款之不可行。譬如光绪三十三年八月苏路公司致电外务部说:“此项路权,官民力争,经营所得,不唯觇实业之发达,亦以见爱国之愚诚。论朝旨不宜借款,论民情则不愿借款。若强迫抵押,亏损既巨,此端一开,商办信用全失,人心涣散,大局可危。况草约逾期,照文明法律作为无效。彼系自废,我始收回。奉旨经年,忽来此强迫之举,万难承认。”(75)浙路公司董事会更是列举六大原因阐述苏杭甬路万万不可仿津镇借款:“一、苏杭甬草约英商逾期十年,从速不速,限办不办;系彼自废,我始收回。商办自办,枵腹拼命,勉为国家保一隅之路权,意大部必悯而鉴之。二、盛大臣于光绪廿九年四月函英尚代表壁利南,限六个月不办,草合同一概作废。该商不办,亦不覆,是该商久已承认,大部仅可据此函不与磋议。三、津镇未造而借款,苏杭甬有款而已造,苏之沪松已安轨,杭之江墅已行车,搭客装货业已数月。无须款,安用借。四、苏、浙奉旨商办,官不与其款事。浙于赔款、练兵等项,尚虑借,实无的款可为商部抵押。五、大部谓款与路分二事,的款担保,防其干预路权,而将来还本还利,仍系取给于该路进款。是明明以路抵押之不足,又添一担保之款。六、国家正提倡路政,若已成之路,英商可执承认作废之草议,名曰借款,实则夺路……”(76)相比之下,民众语调就要激烈许多,甚至将矛头直指政府:“政府有谦虚卑顺之行为,列强于是有刚硬暴烈之手段;政府不以保全国家固有之利益为己任,列强于是高躍恫愒以尝试。”(77)“人民子弟而为邻人凌践者其父母必抗争之、拥护之,使得保全;我国政府自视未尝不父母,视民未尝不子弟。今子弟之受人凌践者至且极矣,为民父母者不唯不抗争、不保护,而反推之使前、阻之使不得却偏,任人凌践而后快。”(78)有记者还隐晦规劝袁世凯道:“为外部计,唯有斩除贪念、俯顺群情,即以经费既充、民情不愿声复银公司,使不得行其以利揽路之策。保苏杭甬铁路即保苏浙铁路,保苏浙铁路即保全国自办之铁路,平昔声誉方可因此而保全。若因公司之力拒而恶之,多方以谋破坏,窃恐众怒难犯、专欲难成,铁路未必可收回,而此身已为众矢之的,又安测其祸患所至耶?故记者甚愿某尚书亟消意见,勿以恼羞成怒酿成官民之大冲突也。”(79)

与此同时,坚决要达成废约目的的浙省绅商发动全省京官,并首推袁世凯的朝中前辈、原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后告老还乡的浙籍名人王文韶领衔废约路事。不久,以王文韶为首的浙籍京官直接电呈军机处,请商酌外务部收回成命。王文韶跳过外部直书军机处,一方面是因为自己特殊的身份,另一方面也是想通过其他军机大臣其间变通来改变外部主张。但是,军机处并没有采信诸大臣的意见,就在袁世凯奏请拟仿津镇借款的同日,军机处电致苏浙督抚,将谕旨内容大致告之,并令其晓谕本省绅商不要强执。

除此之外,上海高等实业学堂、上海总商会、太仓学会、南洋霹雳众商、浙江十一府绅士、常州股东赵铨年等组织、个人或直接致电外务部、袁世凯请其俯念民情,拒绝借款,或纷纷致电苏浙铁路公司、邮传部、商部、都察院、军机处等政府机构请其代奏民情,甚至召开拒款大会,商讨对策、筹集路股。一时间,苏、浙两省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拒款运动。

除了江浙利益攸关方的反对之外,袁世凯还要面对朝中同僚的反对。此时,与袁世凯同朝共事同时也是清末政坛炙手可热的大员还有庆亲王奕劻、醇亲王载沣、那桐、张之洞、鹿传霖等人,除庆亲王奕劻平日与袁世凯关系最睦,在此次路事中完全支持袁世凯的借款主张,其余均持反对意见。报刊曾记载有一日袁世凯等大臣退朝后商讨路事的情形,从中可略见军机大臣们对袁世凯借款主张的责难。醇亲王载沣首先说道,“路权所到之处即以后彼国势力范围所到之处,事前不可不慎。此路彼既先自迟误,又经奉旨改归自办,应坚持到底,不可迁就。现在所以允其借款之请者,因为慎重邦交起见,而人心固结,猝起暴动,后患滋蔓,转非所以慎重邦交。”(80)其次,与袁世凯共同筹商津镇借款,并拟将借款筑路分为两事的张之洞此时反对说:“借款一事我原说不能应允,粤汉路尚且争回,此路彼先违约,尚何约之可言?”随之,鹿传霖也附和说:“再竭力与英使商酌,若民情反对,亦非彼国所愿。”袁世凯见状只得解释说:“利源所在,极愿收回。无奈国势太弱,处处践信尚恐生事。此路虽经盛宣怀设法废约,彼实未曾签字,而草约则执在彼处。近半年来一再磋商,终未就范。现在另议借款已是万不得已之通融办法,汪伯唐(即汪大燮)办理此事亦已舌敝唇焦,我亦初次到部,更无能为力。”张之洞听后又说:“总之,事在人为,主意必须打定。”(81)期间,领班军机大臣、庆亲王奕劻始终未发一言就早早离开,可知支持袁世凯却又遭众人反对的局面也让他颇感头痛。其后,慈禧太后单独召见载沣询问路事情形时,载沣再次表明态度说:“若论该两省士民之举未必不是发于至诚爱国之心,然该士民虽云忠诚亦觉过为激烈,由激烈未免不体朝廷之艰难。至匪徒煽惑一节,想亦未必尽然。若以奴才愚昧见识,总是设法挽回外债,归商自办,大局庶可不致动摇,民心亦可不失,诚为国家幸福。”(82)

与此同时,身为外务部会办大臣的那桐虽然与袁世凯共同职掌外部诸事,也不大赞同借款主张。一次,浙省京官谒见那桐欲探询其关于路事的态度,那桐旁敲侧击地说:“余虽欲挽回,但实难于着手,且部中重要之事自有人主持,自愧权力不逮,不能稍有补救。然余先代祖父伯叔多宦江浙,与江浙人交游极夥,仍愿承上启下略尽绵力。”(83)由于同在部中共事的缘故,那桐的反对态度相比之下要和缓许多。他并不认为路事风波是由于外务部或袁世凯的坚持借款造成,而是认为“外间多疑此事仅为私法人之交涉,实亦不免误会。从前商部某侍郎不知其中底蕴,未经知照本部,遽行奏请准苏浙路自办。今日路事棘手,追原其始,不能不归咎某侍郎之冒昧。”(84)

此外,饱读诗书的翰林院学士们也多反对外部借款筑路,上奏时每每措辞异常激烈。譬如,恽毓鼎奏折中就有“如不设法变通,江浙两省自保路权、自治地方,东南各省开通较早,倘尤而效之,几有自行分割之势”(85)等话,慈禧看后竟不觉泪下,连连召见,询问办法。而朱福诜更是将矛头直指外部,参奏说:“江、浙人们集股已成,颇足建造苏杭甬铁路之用,而外务部竟敢雍于上闻并不奏报,实属胆大专权,请旨严加申斥,并责令该部与英使交涉清楚,以免日后纠葛。”(86)甚至湖北按察使梁鼎芬在奏参袁世凯折中将他与历史上篡国的曹操、刘裕类比,说“臣尝读史,见汉晋已事往往流涕。如汉末曹操一世之雄,当其为汉臣时有大功于天下,不知篡汉者操也;晋末刘裕才与操埒,当其为汉臣有大功于天下,不知篡晋者裕也……袁世凯之雄不及操、裕,而就今日疆臣而论,其办事之才恐无有出其上者,如此之人乃令狼抗朝、步虎列京师,臣实忧之。”(87)如此一来,无论是朝中重臣、御史言官还是地方官员均进言反对袁世凯的借款办法,唯恐路事激成民变的担心尤使慈禧开始格外关注苏杭甬路事,在召见众军机时特别嘱咐奕劻和袁世凯,民情总不可失,借款一事总要设法变通。领旨后的袁世凯面对愤激的民情和满朝同僚的反对心情自然不佳,报端不时传出其政躬违和、卧床调养的消息。

江、浙势力与朝中同僚拒款废约的强烈呼声,与英国方面借款签字的步步紧逼,确使夹在中间的袁世凯左右为难。然而,袁世凯坚持借款筑路的主张依然不变,“主持国家至计必有唯一之目的,无论各省官绅如何抵抗,宁用十分压力决不为众议所夺”。其中原因有二:第一,袁世凯认为苏杭甬路事全国瞩目,政府的态度和举措将成为日后举办同类事情的范例,“庶打破此关,则异日借款办他省路矿自无人敢再出头梗阻”。第二,袁世凯认为自己此举完全为国为民着想,因为“向例经手假款均有九五扣项,藉饱私囊,我立志分毫不取,应得扣项全抵作正款,只求国民少担一分国债,即算我多尽一分心力,至公是公非,日久自见,岂可以一时人言之指责遽夺我素定之宗旨”(88)。

为了实现自己的计划,袁世凯采取了一系列对应措施。

首先,作为对民意的回应,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袁世凯在《外务部议复江浙官绅请拒借款折》中先将外部历年来督办苏杭甬铁路为难情形叙说一番,然后着重说明外部采取借款办法的不得已原因为“两国交涉,与寻常商务议订合同情形迥殊。当时既欲议废,自应索取凭函,方能作准。若在我先有允许照会,而在彼后无废撤明文,遂欲指为默认,勾销前案,直自欺耳,何能强人必从?况盛宣怀函稿到部,已在英使迫催之后。虽经臣部迭与口辩,而诘责之言,业已愈逼愈紧。则改商办法,正所以收回事权,借款自造,亦与外人承办,迥乎不同。路权仍自我操,何得谓反客为主?”(89)大意为两点:一是废约并无明文约定,外部拟仿借款也是不得已之举;二是借款筑路仍可保持路权。最后,袁世凯提出解决路事的办法,即为由江、浙两省民众公举代表进京,大家开诚布公、共筹办法。总之,“臣等统筹全局,唯期补救一分,即受一分之意,无所用其回护,更不敢畏避嫌怨”(90)。

其次,袁世凯电致两江总督和苏浙巡抚,公举代表进京查阅苏杭甬铁路卷宗,借以消除误会。消息传出,两省绅商欣然同意,认为此举正可当面进呈意见,或许可达废约的目的。关于代表进京一事,时为记者的孟森精辟地分析说:“项城于此事方自以为为国为民得意之笔,不料为舆论所哗噪,正极意和平,始有代表来京指示之事……项城于此事持之者已数年矣。不欲力争草合同之宜废,变一妙法,于商订正合同时百计挑剔,使英人万难承认。盖草合同为既往之失,正合同则彼来催我,我可任意居奇,至正合同永无或之期,则草合同则不废而自废。英人于苏杭甬本不甚在意,因地势偏于一隅,无大利可图,而汲汲于津镇一线。项城所竭力磋商者皆津镇一线耳。英人急欲津镇利权,见项城持居奇主义,因让步至借款与我,路由我办。项城以为不失路权,居奇有效,而英则以津镇既有成议,顺手理五路之原议,牵及苏杭甬。项城以为所争已获要领,亦须稍与英人利益,且无损路权,许之无害,遂坦然应之。今项城欲宣布本意,则外交手段非可明诏天下,故令举代表来京指示。所谓档案者,伪也;乃布告其外交之得策耳。”(91)事实也正如孟森所说,袁世凯在与张之洞协商津镇铁路中就主张隐藏废约字面,抱定改定合同,另设难题与英人协商,从而达到草约不废自废的目的。因而当面对与津镇铁路情形相差不多的苏杭甬路时,袁世凯自然更是主张不变,但相同做法却遭到全体江、浙民众的反对,因此袁世凯希望此次代表进京后能理解其中缘由,支持政府做法。

于是,打定铁路自办主意的两省绅商代表陆元鼎、汤寿潜、张元济、朱九香等人于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在此行不期生还的悲壮气氛中先后北上,开始了与政府正面交涉路事的北京之行。代表们到京后马上进见袁世凯、庆亲王奕劻等朝中大员,力陈历年来铁路督办情形,并表达两省民众坚持商办废约的决心,“现在募股已至四千两百万元之谱,遵旨自办不难措手,请谅微衷”。(92)袁世凯一边以国势积弱、外交棘手,民间亦应仰体等话安抚代表,一边安排查阅铁路卷宗,并劝导代表们说:“路事委屈如诸君之所见,所有办法邦交、民心均为兼顾。政府现在办理路事,急则不能请,如有磋商事宜,他日再议。”(93)与此同时,在张之洞等众大臣奏请下,铁路草约前议定大臣盛宣怀也被召至宫中妥商路事,而背负卖路骂名的盛宣怀此时也不大赞同袁世凯主张。如此一来,朝中关于路事分歧的加剧更让袁世凯深感为难,“袁军机因路事受上下倾轧,甚为焦急”(94)。无奈下,袁世凯在与盛宣怀等大臣密商时提出带同各代表往商英使,如此“成,则更妙;不成,亦令其略知前此万不得已之苦衷”(95)。可是,想法立即遭到盛宣怀的反对:“总以大部主持为正办。鄙人自奉诏之后,即日力疾来京,生死荣辱,尚在所不惜,岂肯稍自推诿,实因既有借款之议,现欲将造路借款分为两事,此项借款无论移作何处之用,总须由部中担任之。”(96)此种情形让袁世凯萌生去意,多次奏请辞去外部尚书一职:“臣于外交无甚阅历,陆军则考究有年,臣任陆军实为内行。”(97)就在借款与否僵持之时,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苏浙绅商中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的王文韶提出了折中办法,即在由两省公司商办铁路的前提下同意政府借款造路分为两事的主张,借款部借部还且不在苏浙两省指款作抵,此办法的提出意味着以王文韶为代表的部分江浙绅商同意了外部的借款主张,虽然是附有条件的同意。慈禧看过奏折后认为措辞得当,当即传阅奕劻和袁世凯按照此法与英使妥议。而此时袁世凯的心情十分复杂,已和铁路打了多年交道的他深知铁路对国家发展的重大意义及铁路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而此次他也是想通过达成国家借款合同,掌控铁路建筑及未来行车管理权以及用人行政权等项权利,从而达到将苏杭甬一线收为国有的目的。可是当他只是提出借款之时就遭到如此反对,这让他十分清楚收归国有的终极目的只能暂时隐忍。虽然王文韶的部借部还的办法与自己原先的设想有差距,但可以平息风波,于是袁世凯遵照谕旨,按照部借部还的办法加快了路约谈判。

不久,袁世凯与邮传部铁路总局局长梁士诒拟定出部借部还的大概条款,并将大致内容告知驻京代表:苏杭甬铁路借款合同由邮传部与英国银公司订立,借款一百五十万磅由部中担保并作为邮部对铁路建筑的资助,苏路和浙路两公司聘用英国工程师一人,公司用款报部由部中派员查账,还款期限以二十年为期,公司如果购买洋料须向英国购买等。两省铁路公司虽然无奈认同了部借部还的办法,但私下仍担心借款合同有损两省利益,于是电致驻京代表上达八条意见,涉及三方面内容:首先,关于借款合同,邮传部与银公司订立合同之前底稿先交两公司讨论后再定,其后与邮传部商订正式存款合同,以期双方有所信守。其次,关于借款息金,总额应减为五百万两银,且定名存项不称资助;部款拨到后进出款项用华文报部,银公司不得派人至公司查账;自第十年后公司无论何时均可将该款还清,公司只缴纳常年五厘利息,银公司索要折扣、购洋料用钱、汇费及二磅半息等项统归部认,与两公司无涉。第三,关于英工程师,此项存款拨到五分之二始由两公司选聘英人一名任工程师,而非总工程师,且由两公司与该工程师订定合同由总协理命令,报部备案等。与此同时,袁世凯督办多年的《津浦铁路借款合同》奏准画押,随即袁世凯派出外部右丞胡惟德、右参高尔谦在参照该合同底稿及参酌两省督抚和两公司意见后,与中英公司代表濮兰德逐节磋商。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初四《中国国家沪杭甬铁路五厘利息借款合同》也最终签定,历时半年多的苏杭甬风波逐渐平息。

袁世凯在这场风波中顶着冒犯众怒、丢官罢爵的危险,力主借款、坚持改约,虽然他的行为是复杂多变的官场政治和国际外交等诸多因素制约的结果,而且没有得到当时大部分民众与官僚的理解与支持,但在清末屡遭列强欺凌时期国民爱国意识高涨、纷纷主张回收主权的情势下坚持借款筑路,在今天看来不乏理性色彩。

首先,借款筑路有利于快速发展交通事业和增强国力。20世纪初的中国在经历了一场场屈辱的战争、赔款以及统治者的大肆挥霍后已是国库亏空、国力匮乏,而处于风雨飘摇中的清政府更是一心只为维持其专制统治,也不愿拿出大笔资金仿效邻国日本优先发展铁路、邮电等交通事业。面对当时国势衰微屡遭欺凌的局面,袁世凯认为建设铁路和开发矿藏是发展国力的当务之急。可是,在经历筹建中国第一条自主建设的铁路——京张铁路后袁世凯深切体会到政府拨款的艰难和筹款的不易,以及眼见每次路事中绅民力争回收路权的热情后却是集资款项的不够踊跃和铁路建成的遥遥无期,他深感欲要发展交通事业唯有借债异国。“路矿两项皆中国目前急宜举办之要政,刻不容缓。无如开办路矿动需千数百万巨款,各省民穷财尽,断无此等能力,势必耽迟延缓,不唯不能免外人之干涉,且亦非我中国人福。”(98)同时,袁世凯还认为举借洋款并非就意味着丧失主权,“况泰西各国,初因国内空乏借他国之款举办各项要政由此获利渐至富强者颇多,全在立约时利权二字,界限划清,但能不失主权,不必一经借款便视为无穷之祸患”(99)。在袁世凯看来,只要工程建筑权和用人行政权等路权在我,稍与洋人利息及红利,不仅会无损主权,而且还对未来国家发展产生推动作用。

其次,仿津浦借款签约的《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相比草约挽回不少路权。在中英双方达成的《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共二十四款条款,除借款数额英金一百五十万磅要少于津浦铁路借款外,其余款项与之相差无几。譬如:款金九三交扣、常年五厘利息、三十年为期,英公司代购外洋材料器械以固定数目作为酬劳,此铁路建造权管理权一切权利全归中国国家,以及选用英总工程师须听命于中国总办等。这些相比前定草约中规定以铁路产业作抵、洋员管理账目及虚数九扣和所得余利中五分之一归银公司等条件已争回不少路权和利权。袁世凯对此合同的达成也颇感满意,他在奏报中说:“(该约)不用本省押款,不须洋员查账,总工程司由我自选,余利用银,均先包尽。路线起点,亦改定系由上海或附近上海,俾与沪宁铁路一气衔接。凡系两省人民所注意之处,罔不审慎推求,期于就范。”“名为铁路借款,而凡属铁路内之事,实与该公司均属毫无干涉,尚无流弊之可虞。”(100)

袁世凯在这场苏杭甬风波中,面对愤激的民情,不顾众绅和同僚的反对,坚持借款修约,最终仿津浦借款与英国签订了《沪杭甬铁路借款合约》,使自己的不以路抵、借款筑路的主张再次得以实现,这对于当时中国最为富庶的江、浙地区的交通发展也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

袁世凯调任外务部之后,在维护主权,收回利权方面进行了抗争,取得了一定成绩;通过培植国力,达到富国强兵之目的,从而为外交提供坚强后盾,增加了争胜的筹码;培养大批实用外交人才,引进了先进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中国近代化的进程。袁世凯的这种外争国权、内图发展的理性对外抗争的外交思想,张玉法曾评述道:“此种争胜与对抗之策,有别于义和团式的对现代事物的排斥,而是利用现代的方法和工具,与外人做理性的竞争。当时中国在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下,在资金与技术上也都处于劣势地位,此种竞争之心成为改良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基本动力。”(101)

注释:

(1)瞿鸿禨(1850—1918),字子玖,号止庵,晚号西岩老人,湖南善化(今长沙)人。1871年(同治十年)进士,授编修。光绪初年,大考名列第一,擢为侍讲学士。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年升为内阁学士。先后出任福建、广西乡试考官及河南、浙江、四川、江苏四省学政。八国联军进攻北京,随慈禧太后西逃。为慈禧太后撰旨,深得慈禧赏识,任工部尚书、军机大臣、政务处大臣。其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位在六部之上,任外务部尚书。又代徐郁为内阁协办大学士。1906年参与策划清政府预备立宪,特旨派议政官制大臣,未就。1907年由于与奕劻有矛盾,忤慈禧旨意,被劾开除回籍。宣统三年(1911年)迁居上海。袁世凯复辟帝制时,聘其为参政员,坚拒不就。1918年逝于上海。

(2)岑春煊(1861—1933年),原名春泽,字云阶,壮族,广西西林县人。云贵总督岑毓英之子。1900年八国联军进犯京津地区,岑春煊率兵“勤王”有功,深得西太后宠信,成为清末重臣,与袁世凯势力抗衡,史称“南岑北袁”。

(3)三人都是进士出身,在学问、品德、性格、嗜好等方面都不大一样,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不避权贵,敢言人所不敢言。京城的官场和士大夫们对他们交口称赞,并借上海的洋商标记称他们为“三菱公司”或“三霖公司”。

(4)赵启霖(1859—1935年),字芷荪,号瀞园。长沙府湘潭人。光绪进士,选庶吉士,授翰林院编修。1906年迁监察御史。颇具维新思想,屡上书论改革官制、禁烟、练兵、办高等实业学堂,并将王夫之、顾炎武、黄宗羲从祀文庙。1907年,上《劾段芝贵及奕劻、载振疏》,揭发献妓女杨翠喜给载振及段芝贵以10万金向奕劻祝寿,用以贿买黑龙江巡抚事,反遭诬革职。后得陆文慎等营救,得起复。1909年任湖南高等学堂监督,旋署理四川提学使。次年以母老自请开缺回长,任湖南船山学社社长多年,著述终生。

(5)江春霖(1855—1918年),字仲默,一字仲然,号杏村,晚号梅阳山人,福建莆田人。光绪二十年(1894年)进士,历任翰林院检讨、武英殿纂修、国史馆协修,官至新疆道,兼署辽沈、河南、四川、江南道监察御史。访察吏治,不避权贵。前后六年,封奏60多起,与庆亲王弈劻、袁世凯、徐世昌、孙宝琦等权贵抗争,声震朝野。宣统二年(1910年)被罢官归里。从此厌谈政治,致力于公益事业。

(6)赵炳麟(1873—1927年),名竺垣,号清空居士。广西全州绍水人。出身官宦人家,自幼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15岁为秀才,18岁中举,22岁中进士。受到有心改良政治、竭力图存中兴的光绪皇帝的赏识,直接进入翰林院任编修。赵炳麟年轻气盛,热心报国,参加了康有为发起和领导的保国会。戊戌变法失败后,赵炳麟险遭横祸,成为党争的牺牲品。赵炳麟在翰林院任职十多年,潜心研究古今中外政治利弊得失,胸中有一套治国图存的好方略。1906年赵炳麟转任都察院侍御史,遇事敢言,不畏权贵,敢于直谏,勇于弹劾,直指袁世凯“包藏祸心”,结党营私,历数庆亲王“十二大罪状”,声震朝野,有“铁面御史”之称。

(7)《直隶总督袁世凯密陈管见十条清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

(8)《大公报》,1908-1-8。

(9)美]托马斯·法·米拉德:《清国铁腕袁世凯采访录》),见郑曦原编:《帝国的回忆〈纽约时报〉晚清观察记》,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34—145页。

(10)苏全有:《袁世凯与津镇铁路借款交涉》,《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11)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793页。

(12)[澳]骆惠敏:《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厄·莫理循书信集》(上册),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448页。

(13)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792页。

(14)廖一中、罗其容:《袁世凯奏议》(中),第634页。

(15)廖一中、罗其容:《袁世凯奏议》(中),第634页。

(16)廖一中、罗其容:《袁世凯奏议》(中),第634页。

(17)苑书义:《张之洞全集》,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604页。

(18)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793页。

(19)《中德争议津镇路约》,《申报》,1905-12-6(3)。

(20)《直督虑津镇铁路款不易集》,《申报》,1905-11-28(2)。

(21)《胶澳津镇铁路交北洋大臣与德人力争废约》,《申报》,1905-10-25(3)。

(22)廖一中、罗其容:《袁世凯奏议》(下),第1327页。

(23)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795—796页。

(24)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796页。

(25)史晓风编:《恽毓鼎澄斋日记》,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册,第346页。

(26)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798—799页。

(27)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03页。

(28)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02—9603页。

(29)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798页。

(30)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04页。

(31)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06页。

(32)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10页。

(33)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15页。

(34)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15页。

(35)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16页。

(36)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16页。

(37)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16页。

(38)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43—9644页。

(39)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20—9621页。

(40)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16页。

(41)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11页。

(42)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19页。

(43)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20页。

(44)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23页。

(45)《商废津镇路约原电》,《盛京时报》,1907-6-7(2)。

(46)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25页。

(47)苑书义:《张之洞全集》,第9630页。

(48)《直督致江苏山东督抚电》,《申报》,1907-8-12(1张4版)。

(49)《直督再致江苏山东督抚电》,《申报》,1907-8-12(1张4版)。

(50)《东抚筹定津镇铁路债抵款》,《申报》,1907-8-17(1张4版)。

(51)《沪道电复津镇路费抵款之难筹》,《申报》,1907-8-11(1张,第4-5版)。

(52)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09页。

(53)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09页。

(54)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09页。

(55)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10页。

(56)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10页。

(57)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10页。

(58)《纪会议津镇路线事》,《申报》,1907-10-24(1张4版)。

(59)《津镇改为津浦之原因》,《盛京时报》,1908-2-16(2)。

(60)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792页。

(61)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00页。

(62)《津镇改为津浦之原因》,《盛京时报》,1908-2-1(2)。

(63)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12页。

(64) Frank H.H.King:The history of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Vo12,p.372.马陵合:《清末民初铁路外债观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65)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376页。

(66)《从历史上着眼之宁湘铁路借款谈》,《申报》,1914-4-9(6)。

(67)苏全有:《袁世凯与苏杭甬风波》,《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68)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39页。

(69)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42页。

(70)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44页。

(71)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48页。

(72)此时,英方将苏杭甬路事由银公司交与汇丰银行总办熙礼尔接议。

(73)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50页。

(74)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55—856页。

(75)《苏浙铁路公司致外务部电》,《申报》,1907-10-5(1张5版)。

(76)苏浙铁路公司致外务部电》,《申报》,1907-10-5(1张5版)。

(77)论苏杭甬铁路事》,《申报》,1907-10-7(1张第2-3版)。

(78)再论苏杭甬铁路借款事》,《申报》,1907-10-8(1张第2-3版)。

(79)《论浙路拟归官办之谬说》,《申报》,1907-10-19(1张第2-3版)。

(80)《各军机退值后之讨论》,《申报》,1907-11-13(1)张第3-4版。

(81)《各军机退值后之讨论》,《申报》,1907-11-13(1)张第3-4版。

(82)《两宫垂询醇邸苏浙路事》,《盛京时报》,1907-12-22(2)。

(83)《那中堂对于苏浙路事之意见》,《盛京时报》,1907-12-25(2)。

(84)《那中堂对于苏浙路事之意见》,《盛京时报》,1907-12-25(2)。

(85)《恽学士对奏之激烈》,《申报》,1907-12-5(1张3版)。

(86)《朱学士又奏参外部》,《申报》,1907-12-11(1张3版)。

(87)《鄂臬梁鼎芬参袁世凯片》,《申报》,1907-12-15(2张2版)。

(88)《袁军机主持借款之意见》,《盛京时报》,1907-11-14(2)。

(89)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61页。

(90)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61页。

(91)《解释指示档案以释群疑之政府》,《申报》,1907-11-11(1张第2-3版)。

(92)《外部与代表人之会见》,《盛京时报》,1908-1-14(2)。

(93)《外部与代表人之会见》,《盛京时报》,1908-1-14(2)。

(94)《专电》,《申报》,1907-12-17(1张3版)。

(95)《庆袁陆盛在部密商情形》,《申报》,1907-12-29(1张第3-4版)。

(96)《庆袁陆盛在部密商情形》,《申报》,1907-12-29(1张第3-4版)。

(97)《袁尚书自愿调任陆军》,《申报》,1908-1-6(1张3版)。

(98)《袁军机主持借款之意见》,《盛京时报》,1907-11-14(2)。

(99)《袁军机主持借款之意见》,《盛京时报》,1907-11-14(2)。

(100)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二册),第863页。

(101)张玉法:《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山东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7年版,第257—2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