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第一部分着重揭示了“人的安全”作为影响国际关系的一种理念的起源。尽管本丛书总体倾向于从与联合国交互的视角来考量理念,但在这里,我们将会更多涉及对“人的安全”的最初解读,而非新理念的产生。尽管主权与国家保护其国民的责任相联系的观点被许多人认为是20世纪90年代的创举,但事实上,它是植根于威斯特伐利亚时代早期关于主权与国家的表述中的。这种观点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被忽略,而后复兴于后冷战时期。如我们所见,联合国在复兴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但在“人的安全”这个理念发展的源头,它所起的作用并不是那么明显。
在导论的讨论中一个基本因素是:对安全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历史和社会政治语境的一种反映。对安全的霸权式理解几乎完全是主观和非自然的。这些理解反映了人们在特定时间所面对的具体问题,人们自我认同的方式,人们安排或者被安排自己生活的系统框架,以及了解到的支配这些框架的人们的利益。然而,在某种程度上,对安全问题霸权式的理解几乎总会受到其他理解方式的挑战。
在现代历史的大部分时间中,对安全的霸权式解释都是集权主义的(指这个概念的指称)、军事的(指这个概念的内容)。相比较而言,个体的“人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在与安全相关的著作以及政策制定中,除了军事以外的其他威胁都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除非这些问题被认为是与国力的积累和有效性紧密相关。
但是,本书第一章显示了在历史上一直存在的倾向,即认为政治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并造福隶属于它的个体,当国家行为与公民利益或者核心价值起冲突时,它用来质疑国家的绝对权力。如果与国家利益相冲突,个体是否有义务放弃他们的价值,使之让位于国家,这个问题与对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思考一样历史悠久。即使是绝对支持国家权力的理论家也承认,在极端条件下,国家未能履行它们对个体的义务会减弱后者遵从的义务。
民族主义的兴起以及国家与民族、民族与个人的融合,受到了一些理论家和活动家们的挑战,他们强调个体(和群体)的政治、公民和经济权利。国家绝对主权的说法遭到抵制。有人认为,在国家不保护或不能保护它的国民或者某些团体的情况下,外界的行为主体即使不是出于义务,也有权利参与帮助受害者。同样地,国家也通常认可对战争行为的约束,目的是为了减少对个体的伤害,包括士兵和平民。在这些方面,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Boutros Boutros-Ghali)的质疑——绝对主权理论是否与现实相符——是正确的。【1】19世纪后半叶和20世纪早期社会和政治的思想与实践的演进,使得人们更加肯定,国家的义务不仅仅是对国民身体的保护,也应延伸到缓和经济威胁的层面上。换句话说,即使在源头上,国家具体化在理论和实践上也不能避免挑战。
第二章探讨了在冷战时期,个体在国际关系和安全中的位置。这一主题与联合国直接相关。这章指出,在规范性层面上有关人的保护、权利和发展问题大多已被国际化。联合国及其机构在此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这章也强调了“人的安全”的规范性发展与国家和国家机构(不包括部分欧洲的多边组织)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巨大鸿沟。从这个方面来说,这一章着重阐述了主权国家极力阻挠对它们认为的“自有空间”的侵犯。
第三章对“人的安全”理念的变迁作了文本分析。在国家对国民滥用权威的情况下,鉴于国家独立保护国民安全和福利的能力持续下降,本章解释了纯粹集权式的安全方式是如何被逐渐削弱的。这里基本的一点是:尽管国家与个体之间的安全协议在之前就已经明晰,但随着技术层面的变革,也呈现逐渐瓦解的趋势。该章的最后一部分讨论了随之而来的在安全学术文献中出现的国家安全概念的问题,并解释了安全研究领域内的几个相关的领头专家,是如何开始质疑把安全视为民族和军事问题的霸权式观点的。这也拉开了第二部分中我们对“人的安全”的出现进行考察的序幕。
◎第一章 ”人的安全”的前历史
*前现代时期的国家与个体安全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专制主义与立宪主义
*民族主义时代的国家与安全
*对个体安全的关切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个体与安全
*结论
某个政府或者一般意义上政府的辩护者们总是声称,政府提供了使人们免于内部和外部暴力伤害的保护。
——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1985 【2】
社会的理念是社会生活问题的产物。生活中鲜有新的问题,也鲜有新的理念诞生,它们因新情境而被恢复和重建。安全的概念也不例外。
传统的安全概念分析强调把国家作为安全的指涉对象,国家才是被保护的对象。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及20世纪,把安全和国家相联系是很自然的事,这反映了现实主义在国际关系秩序中的主导地位。【3】从许多方面而言,这种联系也是“人的安全”讨论的目标,关于个体的权利和需求的主张,它有时是与国家的权利和需求相独立的,有时甚至是相对立的。
既然关于国家与安全之间的紧密联系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了解这种争议最初从何而来就大有好处。追溯国家安全的历史和思想根源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在19世纪末期,这种安全理念会被广泛争议,以及为什么国家在安全讨论中的首要地位会受到其他对象的挑战,而个体的人就是这些对象之一。【4】
在进行深入的历史分析时,我们不采用本系列其他著作的模式,由一个与联合国(无论它是作为主权国家的一个组织还是一系列官僚机构)相联系的理念入手。本书的大量分析都聚焦于联合国关于安全讨论的发展。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我们希望弄清楚的是,“人的安全”的根源是建立在国家及其主权的正当性,以及它在19世纪末及20世纪期间运作方式的改变又使得人们对这种正当性产生疑问的基础上的。
在弄清楚这些根源之前,我们首先来考察在古典主义时代和中世纪时期,关于国家和安全的原设想,然后将围绕着现代国家诞生的规范性理论展开更广泛的讨论。继而,我们将讨论18世纪和19世纪民族主义和国家安全概念的兴起。我们会对20世纪上半叶有关“人的安全”的规范及做法的进步作出评判,并以此作为结论。在本书中,我们尤为感兴趣的是,理论家和政治家们是如何看待国家形成的原因、存在的意义以及他们是如何对待国家相对于国家公民或者说国家主体的主权和责任的问题的。这些指标有助于我们评价国家特权和个体安全之间的平衡。除此以外,我们也会考察战争的指挥(相对于敌方的参战者和平民)是如何进行的,为了个体安全和权利的保护,武力的使用受到何种程度的限制。
我们在考量国家、国家的形成和巩固等方面的理论以及它与个体的安全需求彼此关系的时候,并没有说国家是思考的理性产物(比如,群体为了达成某种目的意识到已形成的政体需要保护)。政治团体的组成是有各种原因的。它反映了物质条件、权力等级和冲突以及领导地位的变化。尽管如此,因为非强制性的服从,比需立即执行的永久性强制性服从成本要低,领导者和政治团体往往通过规范性的途径建立法规,使得他们的地位合法化,通过这些法规能够使被统治者服从,统治者的意愿就有可能成为被统治者的义务。如果这些合法性的要求成功了,统治者还必须要建立权威以维持这些法规。更加具体地说,领导者并非为了保护国民而建立国家,而是因为他们提供的保护促进了国民某种程度上的责任意识来遵从国家的要求,并且有了对国家和国家意志的忠诚。这反过来就加强了国家的权力。
本章大部分的分析集中在欧洲国家。这是因为现行的国际体系,其规范、机构和惯例是从欧洲发源的,而后才向外发展。【5】并且,国家安全的具体化主要也是起源于欧洲。在很大程度上,国家安全是伴随着在欧洲体系内30年战争时期专制国家的兴起、威斯特伐利亚条约、18世纪权力制衡,直到法国大革命以及民族主义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兴起的过程而来的,它是历史观念发展的产物。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也可以从考迪里亚(Kautilya)及孔子(Confucius)以降的非欧洲思想家中零星看到。
在考察国家安全以及民族安全的历史和规范性源头的时候,我们意识到我们有可能把现有的概念放回到还未产生它们的历史背景下。这对于我们正在讨论的三个主题都是一个问题。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我们所理解的国家直到15、16世纪才产生。【6】相对于国家理论家来说,这对我们并不是一个太大的问题。对我们而言,在讨论国家的时候,我们指的是一个有不同程度的自治和事实主权的、有层次结构的政治团体。至于“国民”的概念,就我们对这个术语的理解,是在中世纪之后,启蒙运动时期以及启蒙运动之后的欧洲发展起来的。这个概念以及基于它之上的合法性概念,基本上与中世纪并不相容。【7】最后,在古典时期和中世纪,在分析“国家”时很少使用“安全”的提法。如艾玛·罗斯切尔德(Emma Rothschild)指出的,现代的“安全”(security——译者注)一词从拉丁文的securitas演化而来,它指的是内心的幸福感。【8】这是一个属于个体的问题,并不在团体和国家层面使用,它不会在谈到中世纪时期的政治团体时被频繁提及,仅仅是在文艺复兴时期针对国家以及保卫国家和个体免于暴力时才开始被使用。
然而,尽管我们讨论的安全提法和概念是随着时间在发生变化,但安全的基本问题与历史一样久远。以下问题均涉及有关国家安全和个体安全之间的平衡:
(1)为什么国家(或政治团体)会存在,就保护国民角度说,它们的存在有多大的合理性?
(2)国家可以对求生存的国民提出什么样的要求,这些要求的限制是什么,这些要求是如何影响到个体安全的?
(3)当其他国家国民的个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国家是否有权利或者义务,对该国内政进行干涉?
(4)国家在战争中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有关保护平民和合理对待敌方参战人员的条约的约束?
我们认为,在建立国家理论的大部分历史中,国家至少被部分地认为是与个体和群体安全需求相符合的。这常常伴随着国家明文或非明文规定的保护公民安全的责任。当国家没能履行这种责任,或者成为其公民的威胁时,国家对公民忠诚的要求也随之被削弱。从另一个角度说,国家往往被认为是人的安全需求的承担者,这是一个基本前提。尽管国家在安全问题上为自己要求的特权地位与日俱增,但很少有绝对专制的情况,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法规的制约,对抗的政治团体以此保护个人空间。
前现代时期的国家与个体安全
古典时期
我们必须确信这一点:是城市保护我们所有人;她使我们安然度过了风暴;只有她生活得安全而健康,我们才能彼此成为忠诚的朋友。
——克利翁,《安提戈涅》(Creon,in Antigone)【9】
国家安全概念通常被认为是在国际体系从中世纪到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转变时产生的,这个提法在古典思想中已有不少先例,如修昔底德、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罗马后期的奥古斯丁。【10】注意到这些先贤本身很有用,他们对后世的作家如托马斯·阿奎那、让·博丹、托马斯·霍布斯产生的深远影响也同样是很有价值的。或许最清晰的先例是修昔底德的作品,他描述了一个多元的国家体系,在许多方面都和我们现在的非常相似。【11】
有一种说法,认为城邦的巩固是文明生活的先决条件,这在古希腊历史中很明显。所有的男性都需要携带武器以保卫自己免受普遍的暴力侵害,而后来雅典人不再携带武器了,因为城邦的力量已足以保护他们。当他们个人安全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后,他们就可以从事更有价值和趣味的工作。【12】或者,正如亚里士多德后来所说的,城邦是“政府的终极目标与完美化身:她首先确定了我们可以生活(我们强调的重点),而后确定了我们可以生活得愉快”。【13】由此而产生的是,当城邦的终极目标受到威胁时,公民有义务让自己的终极目标服从于城邦,因为只有城邦才能使人们追求到自己的最终目标。【14】如索福克勒斯笔下的人物底比斯王克利翁所说:“我绝不会赞同一个违法或者亵渎法律的人,也不会对统治者发号施令。法律的权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被遵守,无论是大事还是小事,公正还是不公正。”【15】在修昔底德或者是其他古典希腊作家的作品中,几乎没有提到当国家安全与个体的安全需求相冲突时,后者是可以胜过前者的。
然而,在某些希腊作家作品中,对于权力集中在君主手中的现象依然有些许担忧。如柏拉图,他指出“没有人的灵魂在年幼而未能自控的时候,能够抵挡住高层社会权威的压力,而不沾染污浊的精神疾病,因此愚蠢地渐渐远离了他们最亲密的挚友”。【16】这种“自我引起的盲目”与“不负责任的专制主权”一起,会使得统治者和他的集团“在沉沦中”【17】毁灭。在把他的权威置于安提戈涅的宗教信仰之上后,克利翁的命运就是对这种极端集权危险的有力阐释。
此外,在希腊思想中也开始认识到,在战争中对待平民的“有组织的暴力”应该有所限制。这种观点似乎是植根于与个体权利相关的基础上的。例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说,希腊人对希腊人的奴役行为,正如战场上剥掉尸体的衣服,战争中蹂躏土地、焚烧田地一样,也应该被废止。【18】有人认为,这是后来《战时法》的早期先驱。【19】在这里更重要的是,这些原则传达了这样一个意思,即个体的(至少是希腊个体的)财产和生存权利是值得保护的,国家在战争时应该对此有所考虑。【20】
罗马法中许多条文[如绝对权力(plenitudo potestas)和君主不受法律约束(princeps legibus solutes)]也同样倾向于集中权力、权威,使得法律掌握在统治者的手里。【21】因为以统治者为代表的国家是法律的来源,神圣的统治者是不能被法律所约束的。关于国家在安全需求上的优先权,以及个体相应地对国家的责任问题上,并没有明显的争论。
早期基督教条文中关于个人对国家责任的问题也在几个方面有所体现。其中一条有关于人们向罗马政府缴纳赋税的义务。【22】在接受国家的义务方面,福音书的态度很明确。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彼得前书中清楚地表明基督徒必须服从于世俗的国家:“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23】而后,奥古斯丁也告诫基督徒们要记得,他们所享有的人权和安全的财产都源于国王,这些利益意味着他们有服从于国王的义务。【24】是政府带来的秩序与和平,使基督徒和其他人受益。【25】结果,对国家的服从就成为基督徒的责任。
鉴于福音书中有关暴力的教诲,关于军事义务的议题就显得尤其可疑。入伍参与有组织的暴力行为是否与教会的教诲背道而驰?回答显然是否定的。福音书避免了谴责士兵。奥古斯丁详细地论述了施洗约翰对前来受洗的士兵所作的回答,【26】并得出结论:“追求人类和平的自然秩序规定了统治者有权力在他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发动战争,而士兵应当为了群体的和平和安全(我们强调的重点)履行他们的军事义务。”继而他指出,士兵有服从的义务,无论命令是否正义。【27】
从另一方面来说,罗马法中也存在一些条文建议减弱统治者的权力。人们普遍认同,统治者不能为私人目的行使政治权力,比如变卖皇家财产。他也不能不当地使用自己的权威(the leges imperii,法理——译者注)。东罗马帝国法典中自然法的原则规定,统治者必须受自己承诺的约束,并且尊重自己的家庭(个人空间)。或许更重要的是,君王法的条文肯定了其权力来自于国民。简言之,罗马著作中也同样有减弱主权的内容,而且给统治者规定了一定程度的义务。确实,至少是在东罗马帝国,对不公正权威的反抗是有正当理由的。这些原则折射出一系列自然法的思想,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城邦之外,并且高于城邦,存在着自然普适的法律。【28】
再说到战争中的行为问题,罗马的情况很让人沮丧。就战争中对待敌方伤员、俘虏或平民的方式而言,他们很少表现出节制(无论从法律角度或者其他角度)。早期的基督教思想,尽管也在原则上关注战争的正当性,也确实对战争中的行为表现出了一定的关注——奥古斯丁的著作在这方面可作为例证。他认为战争中真正的恶在于“暴力、报复性的残忍,(和)难以和解的敌意”。这其中的含义是对待敌人应该有所节制,包括对待平民。这种含义在同一文章的后面部分被阐述得很明确:“即使在正在进行的战争中,也应该有珍视和平者的精神,通过征服你打击的人,你可以把他们带回到和平的美好中去? ?正如暴力是对抗拒者和抵抗者使用的,仁慈是针对被征服者和被俘者的。”【29】
建立在明确的权威基础上的秩序,是人的安全和取得成就的先决条件,这种说法在欧洲以外的孔子著作中也有发现。孔子在暴力横行、中华大帝国崩塌成战国诸侯的时期发展了自己对社会和政治的观点。在他看来,政府的根本目的是人民的福利。【30】他对个体安全的看法是明确的:“‘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诚哉是言也!”【31】“正名”试图通过严格的等级界定把人群分为君主、贵族、大夫、平民来重建正常的生活秩序,各个阶层的人被永久地保留在自己的阶层里。严格等级的存在是与君主(以及其他人)强烈的责任相伴随的。行为的准则决定了存在有超越君王的法律。每个阶层都担负有对其他阶层的义务:仁、义、礼、智、信。【32】也就是说,和希腊思想一样,孔子认为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应与理性、责任、节制等相关考虑进行调和。【33】
中世纪时期
因为失去了青春,
田野成了一片荒芜的空旷,
充斥着贫穷;
无论他去到哪里,
城镇的街道都空荡荡,
坍塌的房屋里
没有一个男人和女人
??
城镇是彻底的荒凉。
——《柏士浮》(又名《圣杯的故事》)【34】
在游牧民族的频繁入侵下,罗马帝国崩溃了,这导致了欧洲权力体系的去中心化。【35】交通运输系统瘫痪,罗马经济分崩离析。我们所理解的国家在黑暗时代还未出现,所以对国家忠诚的观念,或者说国家的终极目的优先于个体或群体的观念,在那个时代,即使有,也非常淡薄。【36】
有关政治的学科,像许多其他方面的世俗学科一样,在西方世界中被取消了。思想研究转入了僧侣群体,几乎不关注世俗日常生活的问题。奥古斯丁认为的,因为人类从高贵中堕落,世界成了暴力和苦难之地,这种观点很常见。拯救是来世的事情,而非此世。【37】奥古斯丁对此世的权威看法也同样具有影响力。因为在丑恶的人性面前,政府就是上帝慈悲的表现,所以人有义务无条件地服从于权威。几乎没有人在为人民提供服务(如安全保护)的基础上为终极权力正名。有了神权的约束力,也就没有这个必要了。这说明了,更大的个体安全的问题很少被关心。然而,和罗马时期一样,在早期基督教思想中也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存在有这样的见解,权威的代表人物(精神世界里的教皇和世俗世界中的皇帝及其诸侯)对他们统领的群体和个体负有义务,并且被这种义务所限制。这些责任来自于宗教义务。
这里要强调的是,欧洲所经历的分崩离析和无政府状态,在这个时期的大历史中并不典型。或许欧洲之外最重要的发展,也是对欧洲本身有着深远意义的,是伊斯兰世界的崛起。早先的伊斯兰思想在很多方面包含了本章阐述的主题。与基督教相对应,伊斯兰教的作者们赋予政治领袖们宗教裁决的权力。在这方面,“统治”的合法性不需要由团体的成员所享受到的利益(如安全保护)来证明。这意味着,个体对统治者的行为没有抗争能力:“聆听和遵从是穆斯林的本分,无论是他喜欢的还是不喜欢的,只要他被命令做的是服从真主的事情,那么他就应该听从。”【38】
这并不意味着哈里发的权力不受限制。哈里发的角色被定义为保护(和扩展)伊斯兰国家,维护内部和平与穆斯林的福利。更重要的,如前所述,他不能要求别人违背真主。后者的约束明确了在国家主权侵犯了个体的(宗教意义上的)自由意志时,反抗国家的合法性和国家主权的限制。乌力马(Ulama)的崛起为这种争议的表达创造了学术背景。乌力马的合法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限制绝对权力的角色。【39】
多少受希腊经典的影响,此后的伊斯兰作家对政权形式形成了更理性的认识。例如,伊本·赫勒敦(Ibn Khaldun)对国家理性的阐述,与亚里士多德的非常相似。他指出,人类天性好斗,所以必须要采取行动控制这种冲动。这种需求是皇权的基础,它在一个能够制止人们互相攻击的人身上得到体现,由此才有可能让人们与动物相区别,从事建设性的活动。【40】赫勒敦强调,尽管皇权是建立在权力基础上的,但权力本身是从集体凝聚力的情感中分化而来的。集体情感是体现在诸如慷慨、宽恕、宽容、好客、慈悲、耐心、忠诚地履行义务、对宗教法的忠诚等美德上的。【41】成功滋养腐朽。美德的丧失带来权威的丧失。这造成失败和政权的更替。如此这般,权力的盈亏几乎是个自然而冷酷的过程。
于是,在后来基督教文本中所论述的问题——人们是否有权利质疑握有神权的国君的权威——几乎没有被真正地提出来过。腐化堕落的统治者丧失掉了他们的宗教裁决权力。他们被更理想者取代,这是符合真主意志的。
早期伊斯兰文本对战争也有许多论述。古兰经对诉诸战争权的阐述是有歧义的。一方面,它警惕侵略性的战争。【42】另一方面,它要求压制那些拒绝伊斯兰教传教的非伊斯兰群体。在我们看来,更重要的是,古兰经认为战争中的一些行为应该有所限制才是合理的,尤其是在对待战俘方面。【43】这在第一任哈里发的十诫里有更进一步的发展:禁止杀戮妇女、老人和儿童;禁止毁坏农业财产;禁止妨碍宗教团体活动;禁止将粮食充公(除非在必要时)。【44】换句话说,在早期的伊斯兰教中,战争中区别对待的原则已有所体现。
再回到欧洲,罗马帝国崩溃之后的混乱逐渐得到整合,形成了中世纪的封建制度。由经常互相重叠的忠诚、责任、义务构成的等级制度以及权力的分散,是中世纪体系的特点。教会被认为是精神世界的全部,而与之平行的是神圣罗马帝国的世俗构架。与此同时,帝国本身对它的领土有着相对松散的控制。它的地位被诸多的王国的君主所挑战。而他们的地位又反过来被更多握有权力的诸侯所挑战,诸侯们对他们的领主往往更多的是形式上的义务(反过来也一样)。领土随意地由一个国王或者公爵通过婚姻和私人战争向另一个转让。冲突是地方性的痼疾,安全困境一直都存在着。社会本身就是高度军事化的,落后的乡村经济被组织起来维持当地的军事力量。【45】军事技术中防御能力而不是进攻能力占据主导地位,加之运输基础设施的原始落后,这使得大的政体的形成受到阻碍。【46】
中世纪欧洲国家体系的支离破碎伴随着地区性的萧条甚至混乱。例如,布鲁日·加尔伯特(Galbert de Bruges)描述了弗莱芒古德家族的查理斯被谋杀后秩序崩溃的状况。他描述了社会陷入近乎彻底的暴力的例子:“事实上现在整块土地都被撕裂了,到处是危险、破坏、纵火、叛变和谎言,没有一个正直的人可以在安全中生存下去。”【47】这种不安定使得人们对政治权威及其对象的关系进行思考,当这种关系影响到安全时就产生了歧义。一方面,教会接受罗马法中绝对权力的条文,以维持基本的秩序和个体安全。对君主“完全权力”的接受不仅仅意味着对神权合法性的考虑,也意味着对挑战主权后果的敏感性的考虑。然而,至于是谁拥有完全权力(教皇在精神和现世的领域,还是教皇在精神领域、皇帝在现世领域)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这也是造成1076—1268年间教皇权和帝国地位高低的世纪之争的几个因素之一。
对君主国家和权力概念的接受是不全面的,这在该时期最有影响力的宗教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的著作中有明确阐述。他主要的贡献是将关于个人和国家关系的古典作品重新纳入对当代政治结构的思考。他和奥古斯丁在人性的认识上有很大不同。【48】奥古斯丁认为,人的原罪决定了人无可救药,无法进行理性思考。阿奎那认为,援引经典自然法传统,原罪的影响可以被人的理性以及相应的进步能力所减弱。尤其是,人的理性能力使得人有可能领悟出上帝赋予的自然法则。国家和统治者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美好的人生:一种个体可以提高自我的生活条件。从这个角度讲,政治团体在功能上是“保护人的基本财产(包括其他类型的团体或协会,尤其是国内的和宗教的协会),它们本身都没有特定的政治属性,例如,与国家有关”。【49】国家权威规范人们行为的权限,只延伸到那些侵害了人们自我实现,所必需的公共财产的行为:“除了正义与和平,国家的统治者为了安全原因对私人关系和事务的干涉是不合理的。”【50】
自然法的存在意味着对国家及其权威的限制:
所有根本的法律安排都是以特定的普遍的理性的伦理精神原则为基础的。在这些自然法的早期观点中重要的一点是,在社会生活的合理框架内,存在着统治者也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原则。【51】
这些限制显然表明了阿奎那对暴政的态度。总的来说,因为自身利益,而非整体利益而执政的暴君,人民有权不服从。【52】这不仅仅是罗马法和战时法的问题。习惯法也认为,帝王不能被视为法律或者超越法律,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受法律约束的。在中世纪,人们普遍认为国家对在它之下的人们有着契约的责任和义务。亨利·布拉可顿(Henry Bracton)对英国加冕宣誓的讨论就是一个例子。这里,帝王承诺按法律进行统治,并把行为限制在他的权限以内。【53】
与此同时,大宪章(The Magna Carta,1215)清楚地表明,帝王的权威是有条件的,取决于他或者她在规定义务上的表现,以及对已确立权利的重视程度。如果他或者(很少见的)她没有履行那些义务,帝王的权力就会被减弱甚至架空。确实,这一文献明确规定了人们有权对帝王及其机构逾越承诺界限的行为进行反抗:
如余等或余等之法官、官吏或任何其他臣仆,在任何方面敢犯任何人之权利,或破坏任何和平条款而为上述二十五男爵中之四人发觉时,此四人可即至余等之前——如余等不在国内时,则至法官前——指出余等之错误,要求余等立即设法改正。自错误指出之四十日内,如余等,或余等不在国内时,余等之法官不顾改正此项错误,则该四人应将此事取决于其余男爵,而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其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等施以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务使此项错误终能依照彼等之意见改正而后已。但对余等及余之二王后与子女之人身不得加以侵犯。错误一经改正,彼等即应与余等复为君臣如初。【54】
中世纪后期教会的理事会运动也表现出类似趋势。1352年的教会会议建立了准则,规定教皇的选举应该建立在教皇履行相应义务的基础上。君士坦丁堡大会为结束14世纪后期教会分裂局面所做的努力,也提到了教皇绝对权力的问题。大会所决定,如果教皇是由大会选定的能代表教会的人选举出来,那么大会以及它所代表的群体应该从某种含义上来说高于教皇。【55】随后,在反改革的背景下,一些托马斯主义者反对专制主义,认为国家应该建立在民众的认可和民众的权力之上。他们认为在极端状况下诛杀暴君是正义的。也就是说,几种中世纪的政治思想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权威的行为受到他们对子民所承担义务的制约,这一点对我们现在对“人的安全”以及相应的国家主权条件的考量至关重要。
类似的观察也存在于中世纪战争行为规范的逐渐演进中。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暴力在中世纪欧洲屡见不鲜。骑士和他们的家臣为他们的领主或者教会(十字军)而战;他们也发生内部战斗,经常“为村民、职员、城镇居民和商人带来暴力”。【56】他们为了自己的特权发起私人的战争。骑士暴力或许是公共秩序问题中最值得关注的领域。相应的,这也是通常被民众广泛拥戴的帝王想要集中他们的领地的主要原因。西欧国家形成的历程很大程度上是进行统一的帝王对私人暴力压制的历史。
许多人认为,其实骑士制度本身就是对暴力的一种限制形式,这种暴力涉及到参战人员双方和无保护的平民。相关证据有多重意义。如果从编年史和传奇文学来判断,在对贵族参战者的制约上,骑士规范确实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57】然而这些记录也表明了,在他们的名单上,对动物(骑士的马)的保护,比对平民包括非军职平民的保护要重要得多。骑士制度原则上集中关注骑士之间的行为,平民及其财产似乎只是供他们捕猎的猎物而已。就像亨利五世说的:“没有战火的战争就像没有芥末的香肠一样。”【58】把战争当作毁灭性风暴,使土地荒芜、人民受害的比喻在中世纪的英雄颂歌里非常普遍。【59】这样的行为并不受到批评;它还经常出现于针对特定武士的赞美诗中。而编年史则体现了更多矛盾的情感,它们记录了一次又一次的大规模破坏事例,把骑士描写成社会上存在的祸根。【60】
在战争中对待妇女的态度(通常情况下)也同样存在问题。传奇文学用客观的、不加判断的方式记录了骑士的强奸案例。尽管也讨论了骑士誓言中禁止强奸的条款,【61】也试图在骑士文学中明确强奸合法的情形,【62】但基本上没有对这种行为本身是错误的看法达成一致观点。并且,讨论排他性地集中在贵族身上,平民完全被置于辩论的范围之外。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编年史的叙述违背了一个规范性的观点:针对平民的大规模暴力是错误的。它造成了痛苦,并且侵害了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安全,更不用说财产。一个类似的规范性看法在某些传奇文学中也有体现。到处都有骑士进行骚扰的例子,他们某次不加选择地使用暴力,或许这是为了证明骑士的异教信仰造成的潜在后果。【63】
欧洲尚处于雏形的国家内部和它们之间的暴力应该有所限制,清楚地表达这类规范的任务留给了神学家。这个时期提出的正义战争理论认为,为了追求秩序或达成宗教目的的暴力行为还是有必要的:“如俗话说,‘必须做一件错事以制止一件更坏的错事。’”【64】但也明确讨论到针对平民和他们财产的暴力应受到限制,应根据对应和区别对待的原则有限制地使用武力。两种观点似乎都是建立在以下看法上的,即尽管平民的利益有可能在战争中受到损害,但是战争的发动者在道德意义上应该想办法减少这种损害。此外,历史记载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某些“人的安全”的威胁,如强奸,在军事行动和政权占领中是不可接受的。【65】尽管这些原则往往只在基督教战争中被应用,16世纪西班牙的反宗教改革的思想家们如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Francisco de Victoria)和迭戈·苏亚雷兹(Diego Suarez),在自然法的普适性基础上,把这些义务扩大到非基督教人群。到目前为止,我们看到了,对个体权利的认同是如何从某个特定文化群体内部(希腊人、穆斯林、基督教徒)产生的。为了强调人类的整体性,反宗教改革的思想对此发起了直接的挑战:
整个人类,无论被分为多少民族和国家,都是一个整体,不仅仅是物理上的,在政治和道德意义上也一样。这体现在相互的爱和仁慈的自然教化中,且对所有人都一样。因此,尽管任何一个国家,共和国或者王国,在自身看来是一个完美的群体,在它的成员看来是不变的,但在某种意义上,当从整个人类群体的角度来看,这些国家也是整个世界的一个成员。【66】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专制主义与立宪主义
安全与专制国家的出现
从17世纪始,国际安全几乎被完全定义为国家生存的需要。安全意味着保护国家——其疆界、人民、制度和价值——不受外界侵犯。
——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67】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治和经济框架逐渐巩固,首先是意大利半岛,而后是阿尔卑斯山北部,政权开始转化为类似于现代国家的实体,并且相应地抛弃了基督教共和体,而更倾向于转变为彻底的无统一政府的、平行的、地区性的国家体系。【68】人们从多种方面阐释了这一现状。有些人认为,这反映了变化中的军事技术需要更大、更昂贵的武器装备,当然,最能够吸纳资源的政治结构才能够支付这些新装备。这种吸纳是假定在有盈余的基础上,因此其他人认为,在建立国家的基础中,经济因素才是最重要的。此外,除非是完全强制的,成功的吸纳是建立在提供服务的假定上,尤其是指提供保护。【69】
现代国家是从哪里来的,这个提问相对于这个政治转变过程【70】是如何影响人们对国家和国家子民之间关系的问题是次要的。欧洲国家的巩固是伴随着国家概念、国家权力、对这种权力的制约以及这一切对国家每个国民的意义等多方面的发展形成的。第一次对绝对皇权进行的有效的规范性挑战,当数教皇英诺森特三世,他在1202年认同了法国人没有政治首领(rex imperator in regno suo)的主张。【71】之后欧洲国家的建立过程就伴随着不断的冲突过程,既有国家之间的,也有同等重要地发生在国家内部的。内战席卷了英国、法国和低地国家的哈布斯堡地区。这对关于国家的思考产生了深远影响:“内战的经历,尤其是在宗教语境下的,导致了把正义和秩序与单纯的国家生存混为一谈,并且拒绝任何教会、宗教原则和自然法,对于民法和国家元首有优先权的声称。”【72】
这些战争在很大程度上有宗教特点,但也缘起于对未来欧洲国家体系有着迥然相异的观点;新兴的君主国家面临着严峻的敌对力量,无论是从上面(哈布斯堡皇家)还是下面(封建特权的维护者,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政治分裂)而来的。伴随着这种冗长争斗的是相对独立的领土区域的发展,神圣罗马帝国相对欧洲国家系统的附属地位的下降,以及教皇对欧洲国家事务影响的消失。这个过程的结果就是现代国家,拥有了(在理论上,也往往在现实中)对内和对外主权,控制了国内的司法权,且这种控制被其他国家视做是合法的。威斯特伐利亚合约规定了所有国家王室首领及他们制定对外政策的权利一律平等,完成了欧洲各大国之间由等级主义向平等主义转化的规范性步骤。
这个时期国家内部和外部存在的暴力也产生了强调国家集权的观念,王朝合法性是统治基础的学说以及主权专制的理论。【73】在这个思想体系中,我们首次见到人们理直气壮地声称以君主为代表的国家是安全讨论的基本指向。如博丹所认为的,这明显偏离了中世纪自然法的方向,即君主代表国家享有制定法律以及指挥其他群体和个体等无限权力。【74】事实上,此时君主就是国家。如路易十四所说:“国家就是我。”国家不能离开君主而存在。君主不被法律所约束,他们的权威也不能被分享。由此,在抽象意义上,国家/君主对他(她)的臣民的行为,不被互惠的责任或者已确立的权力所制约。
专制主义的两股主要思想反映了合法性问题的不同解决途径。其一是神性的正义——主张君主作为上帝的代理人统治他(她)的疆域,就像上帝统治宇宙一样。【75】在这种途径中,教皇和皇帝的神权转移到了国王或女王身上。权力是自上而来,而非来自对下层的承诺。从源头上讲,也不能被下层质疑。这种国家主权的观念超越了天主教的范围,拓展到了如马丁·路德之类的改革家身上。他认为由于统治者的权力是来自上帝的礼物,统治者只对上帝负责。【76】君主的臣民必须遵从而不可反抗。
其二,即世俗的思想导向,是契约论的,原则上与托马斯·霍布斯(T homas Hobbes)的思想有关。【77】霍布斯的《利维坦》是第一部指出在现代“安全”术语下人类困境的重要著作。他说:“我们看见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 ?是人类本能选择的必然结果。”【78】他对“悲惨状况”的描述非常著名,值得在这里详细引用。
战争中,每个人都与别人为敌;战争导致什么后果,那个时期就是什么样子,当时人除了自己的力量和自己发明的用品之外,别无足以倚赖的东西。在此种情形下,工业无可发展;因为其成果并不确定,也无法耕种土地;没有航海,无法使用可经海路运输的物品;没有宽敞的房屋;没有可用来移动或挪除沉重物品的工具;没有地理知识;没有对时间的记载;没有艺术;没有文学;没有社会;更糟的是,人们无休无止地面临恐惧及死于非命的危险;人生因而孤单、贫穷、恶劣、野蛮和短暂。【79】
在霍布斯的观点中,人们把自己的个人自由和自然权利拿来与国家交易,以换取对他们有秩序和安全的生活方式的许可。这种契约行为是一次性行为。个体的权利一旦放弃,在君主未能履行他的承诺时就不能再重新要回了。君主拥有了(或说体现了)他臣民的自然权利。于是,个体可以以自然权利的理由,合法地挑战君主行为的说法,似乎也就缺乏意义。
博丹和霍布斯的观点产生了理性主义。国家意志(尤其是国家权力)是最重要的。意志使得手段变得合理。国家在实现自身意志时被道德约束的说法被抛弃了。国家理性意味着,“政治家在公共事务中不能被私人生活中遵循的道德所约束,因为为了公共利益,‘国家理性’使不道德的行为变得合理。”【80】在这一时期的法律文献中,相应地也对公民反抗自己国家的权利持怀疑态度。【81】
然而,专制主义的理论仍然存在重要的限制性条件,比如说国家理性的学说完全没有道德的内容是不正确的。毕竟,至少在契约论里,国家合法性的基本来源是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而在根本上这最初是由公民授权的。【82】朗图路斯(Lentuous)说:“保护自己的国家是件好事,无论用什么样的方法,无论它让你承受了耻辱还是光荣。”【83】在天赋权力的学说中,国家的要求是植根于富有道德内涵、关注个体的人的宗教合法性中的。
再者,在有关国家元首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方面,专制主义理论中仍存在严重的问题,最终也没有得到解决。许多这种政府形式的支持者认同个人权威(the person as sovereign)和职务权威(the office as sovereign)之间的区别。统治者个人可以“包含最高权威”,但权威本身是属于职务而非个人的。君主所拥有的权力不是他(她)的财产,而是用来谋求王国更大利益的。我们还记得罗马的皇权,就不允许君主利用职务谋求个人所得,或者转移国家财产。【84】尽管博丹接受专制的君主制,但他也认识到君主的权力行使应受到的重要制约,包括自然法、【85】惯有义务(如关于财产和税收)【86】以及基本法,这在某种程度上比国家立法者的权利(换言之,有关国家财产的继承及不得转移的法律)要优先。
再讨论到契约论的专制主义,我们有必要指出霍布斯观点中对专制国家的两点限制。第一点是有关于个体参与契约的动机:对死亡的恐惧。尽管霍布斯总体上把这个承诺行为看做是一经确立而永久有效的,然而如果君主威胁到个体生存,那这个契约就无效了。第二点是有关君主履行契约责任的能力。如果被赋予权力的君主无法再完成他(她)的使命,那么他(她)就“不再拥有臣民的臣服,不再是一个真正的君主”。【87】这种观点和国家有“保护的责任”【88】显然有相似之处。我们有这样一个早期的主张,当国家本身成为个体的威胁,当它不愿或不能在内外因的威胁面前保护个体时,君主的合法权力就会被削减。
简言之,即使在这种以他(她)的臣民为代价,强调国家和君主的权利与权力的思想传统中,我们也看到了对他们无限权力的重要限制。这些重要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预示了当代对“人的安全”问题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