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公开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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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专题研究(2)

“网络暴民”现象并不是在这次汶川地震中才产生的。作为一种网络现象,自“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等事件之后,“网络暴民”开始进入学者和公众的视野,成为一个流行的词语。当然,关于网络上是否存在着“网络暴民”“网络暴民”的称呼是否合适,一直存在着争论,比如刘洪波就持反对的观点,他指出:“现在有一种说法,叫‘网络暴民’。我不知道这说法从何而来,有些人可能在网络上语言激烈,但到底也只是说说话罢了,虽然其情绪可能影响到他人,但毕竟不属于具体行动,最多只是表达方式上的问题,怎么能够与‘暴民’挂钩?生活中也常见到愤世嫉俗的人,常见到口没遮拦的人,也常见到骂骂咧咧的人,没人会说这些人是‘暴民’,何以到了网络上,同样的言论就成了‘暴民’呢?事实上,生活中我们只听说有‘暴徒’,而不会听说有‘暴民’。要说同样的东西到了网上,危害就特别的大,我看也未必,无论如何,网络上还是理性的言论为主导的吧。”【28】

而石长峰、陈昌凤等学者则认可“网络暴民”这一提法。石长峰指出:“网络本来是一个民意表达的空间,现在却成为一些暴虐事件滋生的温床;本来可以成为社会建设性意见传达的窗口,现在却成为一部分人发泄的通道。”并指出了互联网上的“蝴蝶效应”:“一件在生活中可能并不起眼的事情,在网上却像雪崩一样急剧扩大。一方面是经不起社会压力的变态者肆无忌惮的暴力发泄,另一方面是网民的语言暴力以及由此造成的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大有对当事人形成灭顶之灾的架势。”【29】

在笔者看来,那种否定“网络暴民”现象的观点,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人的言论自由权。在他们看来,网络无非是人们自由发表言论的场所,而人们的言论自由并不能被称为“暴力”,理所当然地,网民也就不能被称为“暴民”。但这显然是对网络中言论自由一厢情愿的看法。长期遭受言论控制的国人,一旦遇到网络这么自由的天地,怎么能不欢欣鼓舞?怎么能不对“网络暴民”这样的称呼反感、排斥?但自由并不是毫无边界的,网络中的言论自由也是如此。自由与暴力只有一墙之隔,一旦逾越自由应有的边界,自由就会发展为“暴力”。那么“网络暴民”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本书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探讨。

首先,中国的文化传统本身就缺乏宽容意识。西方由于有基督教宗教背景,认为在上帝面前,人类都是有罪的,都是不完美、有缺陷的,因此,这一宗教传统给西方人带来了宽容意识(尽管在基督教初期,曾经发生过残酷的宗教冲突和宗教战争)。但中国的文化传统却缺乏宗教意识。相反,通常是道德圣人的自我想象,缺乏忏悔和反思意识。邓晓芒先生曾经以中西方的“镜子”来对中国文化传统进行鞭辟入里的分析。邓晓芒先生认为,西方人把外界世界看做是“镜子”,人能够通过这面镜子来看到自己,这导致了西方人希望通过对外界世界的认识进而认识自身。因此西方人对自然界认识的每次进步都会带来他们伦理价值观念的进步。既然镜子能够反映人自身,因此,人也就能够通过镜子来反思自己。但中国却有着与西方完全颠倒的“镜子”观念,“中国人更多地把镜子用来比喻人心而不是外界对象,这与中国自身固有的传统有关。在这里,镜子的作用不是用来认识自我,而是用来反映世界、‘玄览万物’、呈现宇宙本体或‘真如’的,即是说,镜子(人心)本身是看不见的,在镜子里看见的都是外界事物;人们从镜中反映的外界事物得知镜子的存在,但却不能把握独立于一切外界事物的镜子实体的形象,因为镜子本身并不反映在镜子中”。【30】

这一文化传统中的“镜子”观渗透到传统文化的方方面面。在邓晓芒先生看来,既然人心(镜子)是不可被看到的,那么每个人都会自认为拥有“本心”“真心”“赤子之心”,即使偶尔犯了错误,也是受到外界的影响,而不是自己的“本心”所为,自己的“本心”依然是善良的。因此,我们常常缺乏真正的忏悔意识,即使是巴金老人,尽管对自己在“文革”中的行为作了深刻的反思和忏悔,但是依然没有深入到人类内心的“根本恶”。

缺乏忏悔意识的另一面便是缺乏宽容意识。如果没有对自己“人性之恶”、缺点的根本忏悔,是不能树立起对同类的宽容意识的。

我们看到,这一文化传统带来了多么残酷的后果。在中国历史上,从来就不缺乏一些以道德圣人、君子自我标榜的人,他们自以为代表着“天道”“天理”,因此便握有“道德”这一杀人武器。从市井小民到儒家士大夫,无不具有这样的心理结构。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暴民”文化的历史传承。在正史、野史、小说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熟悉的场景:某人犯了错误(往往是道德错误),被拉出去当街游行,于是街两边会迅速聚集起一群群人,他们对犯了错误的此人“人人喊打”。这样的场景之所以如此熟悉,是因为它就是“网络暴民”的现实版本!他们在集体的暴力狂欢中虚拟体验着自身的强大,但这不恰恰是自身软弱无力的明证么?!

其次是公共话语空间的缺乏。中国在历史上就缺乏公共的话语空间,再加上最近的历史创伤的记忆,当严肃话题的公共空间被政治所控制的时候,人们已经逐步丧失了对公共话语空间建构的信心,于是转而选择了通过对虚拟的公共话语空间施加暴力的方式,释放着被压抑的语言。“今天的‘铜须事件’,却使其中一些网友在道德和私域的双双迷失中沦为‘网络红卫兵’的角色,其中的转变耐人寻味。国内‘网络红卫兵’在私人领域中的集体语言暴力和道德迷失,也不是中国网民的特性。我更愿意看成是他们对公共领域的话语空间失去信心和耐心后的一种发泄,在一种暂时的、局部的‘胜利’狂欢中获得快感,同时也自我麻醉。现实的无力感迫使一些人转而从比自己更弱小的人身上发泄不满、寻求自己力量的‘证明’,而‘网络暴力’是最能体现这种力量又最无需承担个人责任的渠道”。【31】

圣经记载:一位妇女犯了罪,周围的人准备用石头砸死她,耶稣说:你们中如果谁没有犯过罪,就动手吧。结果众人纷纷离开。同样,我们中,如果谁的道德完美无缺,那么他可以对别人进行道德的指责,但我想结局应该也是“众人纷纷离开”!

(四)进一步的思考

作为一个相对比较自由的言论空间,网络集中地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国民性)。在这次汶川地震的各种话语中,我们既能够看到公民新闻实践这样的公民社会的曙光,也能够看到“网络暴民”的另类的景观。

中国正在走向现代化,但无论是政治的现代化、经济的现代化、文化的现代化,还是信息传播的现代化,其最终落脚点是人的现代化,因为人是一切现代化的最终承载着。人的现代化是现代化的最本质的精神内核。如果没有人的现代化,那么政治、经济、文化的现代化就缺乏一个基础性的载体,最后会成为“空中楼阁”。

四、依然遥远的媒介接近权

1967年,美国学者巴隆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接近媒介——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文中作者首次提出了“媒介接近权”的概念。1973年,他又出版了《为了谁的出版自由》一书,对“媒介接近权”这一概念进行了系统地论述。在巴隆看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出版自由”所保护的是作为一般社会成员的受众的权利,而不是传媒企业的私有财产权;在传播媒介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广大受众越来越被排斥在大众传播媒介之外的今天,已经到了“必须把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归还给它的真正拥有者——读者、视听众”的时候了。“受众传媒接近权”(The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是指“大众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皆应有接近、利用媒介发表意见的自由”。【32】“媒介接近权”的提出,对西方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人们重新审视公众对于媒介的权利。

在此次汶川地震中,我们看到中国公众距离媒介接近权依然还很遥远。传统的媒体极少为公众提供“话语空间”,而新兴的网络媒体虽然以其技术的优势,为公众接近媒体提供了技术上的条件,但由于政治管制、审查和话语噪音的存在,网络也并没有完全实现其作为“自由的言论空间”的功能。

(一)媒介接近权提出的西方背景与独特的中国语境

“媒介接近权”这一概念在西方的被提出,有着现实的背景。进入20世纪之后,西方媒体逐渐被强势利益集团所控制,成为媒体资本家谋取利益的工具。而本来应该是“社会公器”的媒体却将公众排除在外,“自媒介出现后因其逐步被社会资本和强权阶层所垄断,‘把关人’利益超越于公众利益之上,强势力量利用并左右媒介,处于弱势地位的声音则难以接近媒介,普通公民在公共媒体上难以获得表达的机会。因此,公众开始对媒介身上越积越厚的权利色彩忧心忡忡,所以‘为确保大众的言论自由,必须由宪法确认大众接近媒介的权利’”。【33】

我们提出媒介接近权,与西方有着不同的语境,在西方,“媒介接近权”的提出主要是针对垄断市场的逐利本性对新闻自由的威胁,是反对资本市场对媒体的控制,“媒介接近权的概念,反映了资本主义媒介制度下社会成员的表现自由或者言论自由的权利与媒介的私人占有制之间的巨大矛盾。似乎媒介私有化成为一种既定的制度一样对受众的‘传播权、知晓权、接近权’等权利进行了体制化维模。‘接近权’让人们趋于认清现实中的私有传媒方式和自我在这个方式中应有的地位和权利,让原有的‘理想化言论自由’的观念趋于冷静思考,唤起人们对媒介权利分配的认识,也企图削弱体现在媒介上过于浓重的权利色彩。”【34】刘兢也指出:“巴隆所主张的第一修正案下的法定接近使用媒体权的悖论在于,他试图用第一修正案所极力反对的政府规制行为,来重现他眼中第一修正案制订者的理想——观点的自由市场。政府似乎已经不是观点的自由市场的最大威胁,垄断观点市场的媒体巨头才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巴隆们宁愿选择政府。”【35】在这些西方学者眼中,市场对新闻自由的威胁已经超过政府对新闻自由的威胁,因此他们甚至不惜冒风险选择曾经在他们眼中十分恐怖的“政府”。

我们现在提“媒介接近权”,则有着三种考量。首先是对长期以来公共话语空间缺失的反思。这源于中国媒体的“喉舌论”传统。媒体作为党政的宣传工具,并没有担负起媒体应有的社会公共责任。而作为媒体的管理者,党政部门拥有着对媒体几乎是绝对的控制权。普通公众难以通过媒体传达自己的声音,即使能够传达,那也是经过意识形态过滤的声音。比如此前流行的“读者来信”。“读者来信”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公众声音的媒体传达,事实上本质是主流政治话语的另类表达。中国媒体这种被控制的状况导致了公共话语空间的缺失。我们看不到中国人政治生活中话语的多元景象,而是死气沉沉的“八股”语言。

这种公共话语空间缺失的状况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和公民社会的发展趋势。但政治领域的改革落后于经济领域的时候,经济改革就会对政治的改革形成一种拉动力。新兴的中产阶级要求改变中国媒体与公共话语空间的贫乏状况,而“媒介接近权”的提出,便是这一背景的映照。公众希冀通过申明“媒介接近权”这一公众权利来发出自己的声音,创造繁荣、多元的公共话语空间。

其次是对媒介产业化进程的反思。许多学者希望通过推动媒介的产业化改革,进而在政治控制之外开拓公众的话语空间,但媒介的产业化本身并不一定带来媒介的公共化。相反,在中国媒介产业化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类似于西方媒介市场化进程中的景观:新闻的娱乐化、低俗化,广告商对媒介的控制等等。当然,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记忆和现实背景,商业对新闻自由的威胁被看做是远远小于政治对新闻自由的威胁。产业化后的媒介尽管带来了媒介的多元化,但多元化背后依然仅仅是微弱的公共化。

再次则是互联网技术为“媒介接近权”提供了可能。当20世纪60年代,一批西方学者提出“媒介接近权”的时候,他们面临着一个无法回避、也无法解决的困境:传播技术并没有为公众的话语传达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不管怎样,媒体依然会居于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绝对主要地位。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使人们看到了实现“媒介接近权”的希望。网络给人们自由地传播信息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

尽管在提出“媒介接近权”上,中西方有着千差万别的语境,但两者也拥有相同的目标:反对把媒介当做是私产(不管是政治的私产还是商业的私产),而应该当做是“社会公器”,这是他们共同的追求。

(二)网络时代的“媒介接近权”:明灯还是幻象?

如前文所述,网络的诞生和兴盛为公众接近传媒提供了技术前提,如有学者指出,“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和进步,为每位市民成为一名网络记者提供了现实条件”,作者还进一步论述道:“‘网络传播’整合了以往的媒介所有传播方式,改变了大众传播时代信息只是由传者发出,不考虑受众的差别传播的特征,呈现出传播空间全球化和内容实时化、更新快,传播手段多媒体化、传播方式交互化、传播者多元化和受众主动化等特点,网络传播模式也更加适应受众分化和个性化发展中对信息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传播景观的变动促进了市民新闻的兴起,网络传播正在以自己的方式进行着公民对传媒接近权的突破。”【36】

这种对网络与受众接近权的乐观态度,早在21世纪初期就已经表现出来。陈红梅指出:“网络这一新技术的诞生使我们看到走出困境的光亮。首先是网上勃兴的电子论坛,使用户可以自由发送信息、交流观点、展开讨论,为民间信息和意见提供一个重要集散地。接着是传统媒体建立网站,为获得点击注意力,想方设法吸引用户参与,不再忽视大众意见,开设出各种网上论坛。如《人民日报》创办的电子论坛‘强国论坛’,议题涉及中美关系、中日关系、台海局势、反腐败、WTO等,受众的接近已达相当高度。我们还看到,一些源发于网络的信息受到传统媒体的重视。在网络与传统媒体的联手合作下,普通人的故事命运和态度意见获得空前关注,如恒生笔记本事件和王翰凶杀案。再后来,随着网络用户和影响力的扩展,网络自身的舆论影响力也开始体现出来。”【37】

的确,我们似乎没有理由不对网络抱有乐观的态度。在传统媒体被管制的情况下,网络以其技术优势,似乎成为一些人心中理想的言论自由净土。但网络果真是公众实现“媒介接近权”的“明灯”吗?

我们先不谈数字鸿沟带来的公众在接近媒介上的新的贫富差距,我们看到的是,即使那些能够有机会接近网络的网民,他们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依然受到强有力的控制和审查,有的是国家部门的检查,有的则是网络管理员对论坛的审查,还有的就是网民的自我审查。万物具有相生相克的本性,网络技术也是如此,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一方面提供了公众自由发表言论的条件,但也同时产生出了控制公众自由发表言论的技术。

公众接近媒介,并不是为了接近媒介而接近,而是为了利用媒介自由地发表言论。尽管相对于传统媒体,网络为公众接近媒介、发表言论提供了技术条件,但这种技术条件还依然受到政治、经济的“编码”“控制”。

网络并非“明灯”,亦非“幻象”。因为毕竟至今为止,网络依然是能够最大化地提供给公众自由言论条件的传播技术,并且,历史发展的现实也向我们展示技术本身对政治、经济、文化的强大动力。

实现“媒介接近权”,我们依然“行走在路上”。

专题二 公民社会的阐释

一、关键词【38】

(一)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是中国改革开放前后对西方政治哲学概念“Civil Society”一词的两种不同译法。“市民社会”最初发端于启蒙时期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从“契约”角度出发,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在于人们为了保障生命及财产的安全而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并由此而订立的一系列契约,以这些契约所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市民社会”等同于“国家”,并且与“资本主义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

经过黑格尔和马克思从哲学和经济等不同维度的阐释,“市民社会”从政治领域中逐渐剥离出来,并成为一种对立的矛盾。显然,这种洞见更接近于我们现代意义上所讨论的“公民社会”的概念内核。

在中国语境中,很多本土学者都对当代的“公民社会”做过概念的阐释。汪业周认为:“公民社会是社会结构变迁的产物,是对市民社会的拓展,其当代意蕴是,公民社会是与国家社会相对立的以市场经济、独立人格和经济领域为基础的社会形式和生活样式。”他同时还提出了公民社会与国家和经济领域之间的关系:“在当代中国,至少存在三个不同层级的问题域以及应当秉持的政治哲学理念,即在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上,秉持独立、自主;在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关系上,秉持平等、能力;在公民社会与人的生存方式上,秉持公正、人本。”【39】我国学者俞可平也认为,公民社会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40】

虽然国内外学者对“公民社会”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去掉修辞成分和细枝末节上的推敲,用一种相对简洁和务实的方式对其进行“质”的表述还是可能做到的。在文章中,我们提炼了“公民社会”为人所普遍认同的特征:

(1)精神层面——公民社会中的个体始终抱着自身理性存在的自觉与反思态度,并且崇尚一种自为性的存在。这种对自为性的追求决定了个体所具有的理性、自由、公正、参与、个性、人本和批判性意识。这些基本的意识又可以衍生出更为具象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和法治精神。

(2)制度层面——公民社会个体的基本精神诉求要求一种更为宽容、多元和有序的制度架构。这种架构不应该是浅层和形式上的制度体系,而应该是一种稳定的、具体的、渗透性的,并具有长期视野的体系建设。这种制度对维系公民社会的正常运行应该起到一种决定性作用,而制度内涵的各种行为规范和秩序准则都应在个体中得到内化和执行。总而言之,精神层面和制度层面应该是一种互相推动和互相影响的二元关系。

(3)空间层面——从词义上说,“社会”一词本身就与关系结构和人际互动实体内含相联系。因此,“公民社会”必然要求一种空间上的外延,这种外延不仅是指实体的物理空间,也包括了抽象的指涉空间。“公民社会”存在与否、发展程度与这两种空间的发展程度呈现一种正相关关系。

通过对精神、制度和空间层面特征的总结,我们不难得到勾画出的公民社会的大致框架,也不难得出关于“公民”个体的概念界定——“公民”必须存在于“公民社会”空间,拥有自由、理性、公正、人本、批判等多种精神诉求并受到相应的法治、民主等制度体系的制约与规范。这种广义的界定将非常有益于我们关于汶川地震中媒体与公民互动的讨论,也将为我们提供一以贯之的讨论框架。

(二)公民意识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中国相对于“公民”,“人民”的概念更深入人心。而随着现代政治体制变革的需要,自由民主被越来越多人接受,“公民”这个词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广大公民能否意识到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和身份对社会的正向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

公民是否具有公民意识,能否扮演好公民角色,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否在中国大地上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条件,是一个更自由开放、以人为本的社会能否形成的关键因素。

“从历史上看,公民一词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城邦时代,从一开始就是一个与权利义务相联系的概念,指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的人。在现代法学意义上,公民指自然人,是个人而非群体的一种身份,公民是反映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概念,公民是国家这个最大的政治社群的成员资格的表示,即公民资格;公民是特权的代名词,经历了从特权向普遍权利的发展历程;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一个具有独立、自由、平等人格,享有充分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的人。”【41】

在以上关于“公民”的概念的基础上,公民意识可以概括为“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既体现了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也包含着对自我与他人权利和价值的意识,包含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42】

公民意识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是对自己身份的认同。一般而言它“包含着道德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法律意识、参与意识”,【43】同时也可以拓展为公共精神、自由理性等。

与唐山地震时期比较,在本次的汶川地震中,以志愿者、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民间力量在迅速崛起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摆脱了以往由国家政府垄断的救援形式。于是“公民行动”“公民社会”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大媒体轮番登场,占据了广大受众的视线。而在这背后,正是公民意识在起着作用。是否真如媒体所说,地震见证了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意识已经在废墟中崛起。

本文试图从公民意识自身本质以及外部环境两个方面进行讨论,对于汶川地震中凸现的公民意识问题作一个探讨,期望对于中国社会未来公民意识的发展能有所促进。

1.公民意识的多维度、多层次——不等同于人道主义、道德观念

我们应该用相对理智的眼光看待公民意识的问题,而非走入一味煽情的窠臼。不能仅仅因为从中看到了人性的光辉就觉得迎来了公民意识的曙光。毕竟汶川地震作为一场特大的天灾,有其独特性。

天灾面前大家的反应多少出于人道主义即对人性的关怀与对生命的尊重,又有多少是出于真正自觉的公民意识呢?那些志愿者中有多少是意识到了自己作为公民的身份,并且在公民意识的支配下行动,有明确的目的性和计划性呢?从众多报道中可以看到,有一部分志愿者凭着自己的冲动,没有专业技能就闯进了灾区,帮忙不成反添乱,甚至还有一部分人抱着猎奇、作秀的心态。【44】

当社会各界提及地震救援中崛起的民间力量时,总是倾向于赞扬他们的道德和爱心,认为他们实践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爱人如爱己”等中国古代传统美德。然而,公民意识本身不完全等同于儒家道德或国家民族主义,尽管其中包含着一些普世价值,但它作为现代意识,应该被赋予更多含义——例如自由、独立等等。

众多针对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志愿行动,以及社会各界开展的捐款活动,体现出的中国公民对陌生人和社会的责任感及大公无私的爱也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然而,鉴于“公民意识”是一个在结构上、内容上都包含多维度多层次的概念,我们不能单纯通过道德意识或者责任意识的评估来断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公民意识。

在积极投入抗震救灾的过程中,有一些公民行为确实让我们看到了不同于人道主义、道德观念的公民意识,值得关注。

在此次的地震救援中,无数散布各地的非政府组织成员和通过网络组成的临时性民间组织开始自主联合,而非单枪匹马出战,志愿者、非政府组织成员互相沟通联合,有组织有计划地前往灾区援助,而非盲目冲动,体现了理智的公民意识,也证明我国公民社会初具规模。

王在石在新浪的博客《汶川地震灾难分析》,通过此次中小学校大量坍塌造成学生死亡质疑我国的社会体制:公民无法充分享有自由和人权,公民与政府相比仍然是处于弱势地位。类似这样的反思与批判在网上一直存在。【45】

由于网络作为一种特殊的媒体形式,具有发布新闻及时且管制相对自由的特点,成为公民新闻主要的实现介质。网络公民新闻中提出了许多议题:震区建筑物倒塌的问责、救援物资发放和善款的使用等话题的讨论。关于将5月19日设为国家哀悼日最早也是在网络上出现了相关的讨论,最终被国家政府采纳进而实行。

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一直存在着大政府、小社会的情况。因此在新时代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就必须跳出以往的百姓、群众、臣民的角色,于是转变与政府的关系就显得很重要。这一次地震中公民展现出的对公权力的参与和监督确实可以视为公民意识的进步。

汶川地震的救援中,公民意识的表现形式是多元的。尽管一个人的公民意识结构是相对稳定的,但在不同的情况下会呈现出不同的侧面,它在不同情境下表现出的不同侧面的变异性,恰恰说明了人的意识的丰富性和统一性。【46】在面对天灾时,中国公民充分发挥公民意识中温暖善良的一面,而面对人祸时,他们又展现出公民意识中冷静理性的一面,其实共同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更健康和符合人们利益的社会。

2.公民意识的释放与扩散

在第一部分讨论了公民意识的内涵之后,如何使它在现实中为更多公民个体及公民组织理解接受,并且激发出正确的公民行为,将是第二部分的重点。

公民意识是可塑的,它既在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形成,也在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变化。【47】所以在力求培养公民意识的同时必须反思,我们的社会外部环境是否可以为成长中的公民意识的实现提供支持,给予它成长的空间,而非直接或间接的阻碍。

尽管此次的志愿行动、民间救援与以往相比,增添了很多自主和独立性,但仍然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政府和传统大众媒体。因此外部环境的讨论将集中于政府和媒体的身上。

(1)公民意识的释放——政府的作用

公民意识存在的意义和其社会价值,需要通过由它所导致的行为来判断,如果它始终停留在脑中的意识层面,缺乏一个合理的释放渠道,只会如一潭死水最终麻木变质而已。

与以往的重大灾难相比,针对汶川地震,中国政府对信息的公开程度是前所未有的,扭转了国际上对中国的负面看法。

政府通过公告和新闻媒体以及新闻记者招待会,对地震进行了不同寻常的有力的报道,及时而全面,唤醒了沉睡的社会良知,引起震惊、悲悯、同情、善性和博爱的连锁精神反应,激发他们的责任感。【48】

2008年5月20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网站上,发表了一篇《省科技厅关于征集依靠科技抗震救灾相关建议、技术及产品的通知》。从这个细节可以看出政府已经开始和民间力量对话、合作、互动,而非阻碍,并且也间接认可了志愿者、NGO组织在救灾中不可忽视的地位。这些对于公民行为的促进都在客观上为公民意识的滋长及开花结果提供了条件。

通往公民社会的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到达,公民意识的形成壮大也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尽管政府在汶川地震中对公民意识的形成发展起了正面的作用,然而还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目前国家的许多政策体制仍然在阻碍着公民社会、民间力量的壮大。比如此次为许多人所诟病的由国家垄断的慈善事业,一直阻挡着民间慈善的发展,也剥夺了公民对于善款去向的知情权,从而对公民意识中与行使慈善责任的部分形成了消极的打压。就NGO制度而言,在我国存在门槛过高、管束过严的问题,尽管多方建议,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49】使得我国的民间组织无法真正地独立于政府,并形成规模行使相应的社会责任。大政府小社会的形态依旧得不到解决,公民意识也不具备任何存在的意义,向一种更符合显示的生存意识转换只是早晚的事。

我们还必须看到,如此大的天灾政府难免会力所不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无法只依靠自身的努力,而要动用民间力量(个人、非政府组织、企业),否则救灾和灾后重建都将无法进行。正是这样一场巨大的灾难,将中国公民们团结到了一起,同心协力,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团结的公民社会的雏形。但是否此次所呈现出的公民社会的水平就只是昙花一现?

公民意识的实践应该是作为常态在社会的发展中时刻体现的,不仅要共患难也要同富贵,要时刻参与到公共秩序的建设中,否则社会仍然停滞不前。因此地震之后的政府是否将继续推动公民社会的建设还有待观察。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博弈一直存在,为取得一个独立而平等的地位,公民力量仍需克服许多困难。

(2)公民意识的扩散——媒体的作用

社会学家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R.Merton)1948年在《大众传播的社会作用》一书中指出,大众传媒具有多种多样的社会功能,其中包括“授予地位”(Status Conferral),指的是大众媒介授予社会问题、个人、团体以及社会事件以地位,使个人和集体的地位合法化,给他们以声望并提高他们的权威性。无论个人、组织、事件,一旦上“报”或登“台”,即名扬天下。【50】

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法治条件下形成的较为先进的民众意识,总是会先为一部分我们称之为“精英”的人拥有,而它能否广为扩散,获得中国社会普通民众的认可和接受,与媒体有着紧密的联系。

《北京青年报》《人民日报》《第一财经日报》等著名的媒体都浓墨重彩描绘地震中的公民社会景象,国家媒体报道志愿者工作的热情与报道12万解放军和武警救援工作的热情一样高。可以说公民意识通过媒体在社会中繁衍,公民社会、公民精神等词汇都辐射到了广大受众的脑中。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传统媒体开始将许多公民新闻置于重要的地位,在版面位置、数量上都可以看出来。

尽管花费了大量的篇目宣传公民社会、志愿组织之类的,通过阅读却可以发现在媒体的报道过程中突出的是人性光芒,以及与物欲主义相对的道德意识的觉醒,却往往忽略了公民意识中挑战中国传统体制的地方,尤其是行使监督的权利,对于网民提出的一些针对政府的批评和问责仍然十分谨慎。

另一个可观察的媒体的报道偏向是不断强调政府的“以人为本”,突出政府在信息公开上取得了里程碑式的进步,或者又采取了哪些人性化的措施,尤其是国家领导人亲临灾区时,会极尽煽情的口吻叙说灾民们是如何感激涕零。政府是人民的公仆,一味地传达感恩的场面,甚至将问责变成感恩,把反思变成赞美,只会扭曲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向受众默默灌输臣民意识,而这正是一种间接地遏制公民意识的做法。此时媒体的宣传营造可能会产生出关于公民意识的假象。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透露,截至2007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2.1亿。汶川地震中,互联网作为一种特殊的媒介形式,在这场灾难中赞誉为“点亮希望”的媒体,它对公民意识的养成和扩散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博客、论坛的存在,使得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没有秘密。网络促进了信息公开,将真实的社会显示铺陈在我们面前,客观上激发了公民意识;同时它作为民意表达的重要平台,形成的巨大的舆论场将有机会成为开启和强化公民意识的窗口。“网络使公民掌握了一个新的空间,这个空间映射着现实,但远比现实的空间更加属于公民”。【51】在这个网络构建的平台上,大家各抒己见,参与社会文化公共生活,拥有自己的话语权。

(三)非政府组织(NGO)

所谓NGO(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政府组织。

NGO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NGO不是政府,不能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基本不靠利益驱动,尤其是不靠经济利益驱动。那么NGO的原动力是什么?是志愿精神。志愿精神的实质,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公共意识、关怀意识(利他精神,以及可能基于某种神圣启示)、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当然还有一定的个人偏好(自由、自愿、追求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基础之上的自觉努力。NGO的志愿性不仅仅体现在它的主要推动者是志愿的,它的一般性的参与者和支持者本质上也是志愿的,它在一切资源动员上基本都是志愿的,这正是NGO独特的生命力和独特价值所在。由于NGO本质上必须是志愿的,决定了它在组织上必须自治的,成员间(推动者、参与者、支持者)的关系基本是平等的和相互信任的,它的体系基本是开放的,它的运作需要是公开、透明和规范的,同时还需要是高效和具有创新性的。这一切因素构成了NGO的精神体系,其核心是基于自由主义的公民精神和基于灵魂关怀的宗教精神,而志愿精神则是其表现。可以说,NGO是现代文明精神的最好的体现者。

在这基础上,一个NGO运作的成功与否,固然取决于组织者的领导能力、资源动员能力和环境机缘等多方面因素,但是如果不能真正遵循和发挥NGO精神的NGO,一定是不可能取得能够持续发展的成功和效果的,甚至成为变态NGO。而越优秀的NGO,必是对NGO精神发挥越充分的NGO。【52】

在讲究“小政府,大社会”的西方国家,NGO的存在价值在于是与其制度结构相匹配的,但在中国,NGO的兴起和真正意义上的发挥作用,却仅仅是近年来的事情,而且多数集中在环保领域,最著名的有“自然之友”“绿色江河”等。

二、国家与公民的互动【53】

自“公民社会”概念被引入国内起,国内外对中国是否能建立起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一直争论不休。这场持续多年的大讨论至今尚无结论,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的分析视角已经渗入了对中国社会各方面的研究之中,“并在某种程度上为研究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和中国社会发展等论题提供一种新的分析框架或解释模式”。【54】近年来,对公民社会理论的关注已经超出了学界。基于“国家——市民”维度的分析与探讨常常见诸媒体,越来越成为大众讨论的话题。公民意识逐步在中国平民百姓中渗透萌发。

当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难发生后,面对严峻的局面,中国政府和民众都面临巨大的挑战,也备受关注。这两者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呈现的各自表现以及相互关系,都成为分析中国公民社会在当下的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诚然,近三十年来,在国内公民素质、公民意识、公民组织都有了极大发展,但是,在寻求国家与社会的对话与互动上,双方仍在艰难迈步。

(一)政府作为与不作为

1.政府的作为

面对特大自然灾害,中国政府第一时间在全国范围内调动了大批人力、物力奔赴灾区。在救灾的过程中,中国政府的表现有两点尤为引人注意:一是在救援中突出对个人的关照;二是一改往日处理突发事件时的拖沓、隐瞒,做出较为果断、透明的处理。

实现对个体的关照,这在中国并非易事。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特征表现为家国同构,这样,社会被压缩进国家一维之中,国家高度垄断着资源和权力,民间力量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微乎其微。【55】在这种观念长期影响下的中国社会,国与家是互相渗透、融合。且不说,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与家庭之间没有分离出一个类似于西方社会的“公共领域”,即使是在家庭内部,国家与集体强大的影子也四处可见。在新中国成立后,集体主义观念备受推崇。这种做法是与当时中国需要集中力量摆脱贫穷落后的状况相适应的。然而在高度强调集体主义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情况是,社会对个体关照的逐步削弱。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在物质生活上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同时对个人价值的实现也提出了要求——个体渴望在社会中受到尊重、独立地表达个人观点。近年来“以人为本”的提出明确了对个体关照的重视。然而综观2008年来的情况,“以人为本”以口号式的宣讲出现为主,概念如何落到实处,社会上没有形成一种强烈的共识。

在这次救灾中,中国政府则让社会各界看到了以具体行动表现出来的对个体的关照。抢救废墟下的生命、对幸存者的心理治疗、对孤儿的安置等等,反映了政府尽力以使个体受到伤害减至最小的原则行动。这正是“以人为本”的最基本体现——对个体生命的尊重。正如在前文《关于汶川地震与社会进步的若干思考》中提到,现代公民社会就是建立在这一“人”的理念之上。

至于信息公开,中国政府对地震灾难的信息公布工作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及时、全面。这其中的含义在于,中国政府在保障公众知情权方面迈出了较为负责的一步。而且,在知情的基础上,通过连续的信息公布,中国政府做出了一种善意的姿态,一种诚恳地向公众交流对话的姿态。

联系历史,中国政府并不总以此种姿态示人,最明显的对比可以在唐山地震中看到。不少学者认为,公民社会和公共空间的建构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由对国家的分权和对市民的赋权完成的。而实现分权和赋权的前提则是打破政府和市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国家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而市民无从知情。这无异于一刀把双方对话的渠道截断。在此种情况下,即便中国民众的市民意识大为进步,但依然无法发挥对社会应有的推动力。因此,中国政府在这次地震中的信息公开的做法,意味深远。公众知情,将导致公众参与和监督,进而将是“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的变动。

2.政府的不为

政府并非万能,这已经成为共识。最关键的一点是,中国的政府失灵绝不是韦氏所说的西方国家反映中位选民偏好的投票决策方式的失灵,而是政府在进行资源动员和社会治理能力上的失灵。【56】西方社会十分强调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而这一点在中国社会中仍被有意逼之。

在这次地震救援过程中,民众在热议的议题恰恰指向于政府失灵的方面。而更需注意的是,往往话题一打开,众人不免在关注四川之余,纷纷把矛头指向全国各地的类似情况。例如,在最受人们关注的“震区房屋质量”问题,以北川中学为首的校舍质量问题固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同时各地也掀起了一阵阵向本地“豆腐渣”工程问责的声音。又如,成都街头出现救灾专用帐篷,消息一经传开,立刻触到了民众长期以来对中国官员权力腐败的愤怒。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到,虽然中国政府比以往变得更为开明,但是仍然需要改变。尤其是,长期以来中国民众缺乏发言和监督的渠道,已经形成了一种压抑状态。中国民众急切地在这次地震中争先发言,正是从一个反面体现了以往公民表达渠道的严重缺失。

中国政府在四川地震中的做法打开了一个难能可贵的口子,使过往的很多顽疾一下子明明白白地摆在面前。问题在于,救灾告一段落之后,这些做法是否仍会被坚持下去呢?中国政府是否在这次地震中变得更成熟,能以足够的宽容来继续面对市民的监督与批评?或者,更需要的是一整套保障言论与监督的法律框架。

在一些事件中,情况似乎令人难以乐观,毕竟现在——离地震过后已经五个月,还没有看到由政府权威部门发出的对倒塌房屋的质量调查报告,也没有相关负责人被追究责任,民众陷入似乎遥遥无期的等待。这是否意味着又回复到地震前的状态呢?

(二)市民的创造与失范

1.市民的创造

从社会学功能分析的角度,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比喻为“共振板”,生活世界则是“贮水池”。一方面,公共领域通过市民社会将触角与生活世界相连接,以保持对社会性问题的敏感度;另一方面,与私人生活领域相连的市民社会又起到过滤器和放大器的功用,将“私人”的公共问题转变为公共领域的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市民社会能否通过共鸣的、自主的公共领域形成一种活力,足以将社会冲突从边缘带入政治系统中心。在哈贝马斯那里,这种活力是以生活世界的日常语言的普遍可沟通性(相对于系统代码的不可互通)为基础,是由沟通行动的合理性力量(相对于策略行动的目的合理性的片面性)来保证的。【57】

在这次地震中,中国民众的行为大多数都表现出良好的素质。例如,哀悼日的提出,这其中便体现了“将‘私人’的公共问题转变为公共领域的议题”的过程。设立哀悼日的想法最初由个别知识分子提出,但从想法到最终敲定,网民们成万上亿的“顶帖”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在这个事件中,网民们表现出来的是对国家大事积极参与的活力。在这种活力的推动下,促使议题从“边缘”带入“中心”。

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活动,反映出中国公民已经逐渐形成了对国家大事的关心和参与热情。同时,在中国公民之中开始出现了不少自发性的组织,尤其是依靠网络互相连接而成的群组。这让公民的话语不再仅仅属于私人,而开始带有公共议题的特征。这些由公民建立的自发性组织,即便是松散的、不正式的,也可看做介于政府和个人之间的中间组织的雏形。

2.市民的失范

在救灾中,中国民众出色的表现之外,也存在着不足之处,最为明显的是谣言的传播。“5·12”地震的发生,人们毫无准备,加之震后通讯设施中断,人们无法获得信息,于是关于地震原因、伤亡情况、余震预测等方方面面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猜测。而一些非权威人员的小道消息则迅速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开了。例如,有关余震出现的传言,虽然市民对此仅抱半信半疑的态度,但是出于保险起见,不少人还是把接收到的信息转发出去,或者采纳其中的建议,留在室外过夜。在谣言的传播过程中,可能存在有人抱有恶意的动机,但是对于大部分处于消息不灵状态的人们来说,采取行动仅仅出于避免可能的负面影响,无可厚非。然而,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谣言越传越骇人听闻,也会导致社会的混乱。

另一个例子是,自发从全国各地前往四川灾区的志愿者人数过于庞大,到了救灾后期,已经严重影响了四川地区救灾工作的正常运作。面对此种状况,四川省政府不得不下发文件,请求各地志愿者暂停进入灾区。“四川有关部门今日对从事救灾工作的志愿者表示感谢,指出目前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工作繁重,灾民需平复心绪,恳请志愿者另择时机前来。”【58】

从类似的例子可以看到,中国的公民社会还处于成长期,还需要经过不断的锻炼才能成长。引发这些失范的关键在于,中国的公民社会目前还欠缺运转成熟的组织和团体,往往仅以个人为行动单位,这其中的缺陷是不言而喻的。在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时,个人通常难以把握全局,做出最优行动方案。早期浪漫主义在当时就看到中间组织和社团在权力均衡中的作用,希望通过大量的中间组织来保证个人和地方的参政权、自由权与平等权,防止中央的集权控制,同时又为个体提供了社群的归属,防范极端个人主义的滥觞。因此,如何建立这些联系独立个体的组织,也就成为当下中国民众面对的迫切问题。

(三)政府与市民互动的培养

从这次地震救灾的过程中政府与市民的表现来看,可以肯定地说,与以往相比,两者互动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无论是政府较为透明的信息公布、接纳市民的某些意见;还是市民空前活跃地关注和参与国家大事,都是向好的一面发展的趋势。

哈贝马斯对存在于政府与个体之间的公共领域的良好状态进行了描述: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沟通网络;在那里,沟通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通过理解,沟通行动者彼此达成主体间共享的言语情境空间。在这个由语言构成的公共空间中,行动者互相承认对方的沟通自由,对对方的言语活动表达相互表态并承担语内行动责任。这一公共空间在原则上始终是向有可能加入的谈话伙伴开放的。这种简单的、以沟通行动为基础的空间结构,可以延展到更大、更持久的在场的公众(如“论坛”“舞台”“竞技场”等)和虚拟性在场的公众(主要以传媒为中介)。在此过程中,沟通结构经过普遍化和抽象化被缩减为一些观点和议题,通过“一种或多或少穷尽的争论”最终形成合理的公共意见或舆论。【59】

在政府和民众的互动过程中,媒体——各方话语的承担者——无疑起到重要的作用。在这次地震报道中,中国媒体在较为良好的媒介环境中有出色的表现,打破了以往央视和新华社独揽大局的情况,同时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也紧密联系在一起,为公众打造了良好的意见平台。而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在联合民间力量上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一些政府难以顾及的方面(详见2.3非政府组织)。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国家“分权”的一种体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指出,要“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逐步转让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这在一定意义上表明了国家权力回归社会、回归为群众民主自治权利的历史进程。【60】

就目前来说,国家对分权依然有不少保留的地方。例如,以地震发生后12天为界,各大媒体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不允许刊载未经官方授意的“负面信息”。再如,只要仔细观察国内非政府组织的运作即会发现,在“强国家”存在的前提下,非政府组织明显被整合进国家决策体制之中,因而带有浓重的法团主义【61】特点。这种“亲政府、远市民”的中间领域的格局,必然成为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块绊脚石。

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仍然处于探索的阶段,很可能面临一些西方社会所没有遇到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现状进行研究。正如一些学者提到,对中国公民社会的界定应关注如下四大因素: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性与交融性;社会成员主体意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社会自治组织的结构分化与功能专业化;社会身份的平等性与社会流动的开放性。这些要素的实现有赖于中国社会结构的进一步改革与变迁,也有赖于对传统社会结构的解构与反思。【62】

(四)公民社会的实质性载体——非政府组织(NGO)

在这次汶川地震事件期间,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NGO参与了进来,并且从信息传递、救援、灾后重建等多方面发挥其不可忽视的力量与作用。甚至有报道认为,地震检阅了中国的NGO,成都可能会成为中国的NGO中心。【63】

1.汶川地震催生的小型非政府组织

NGO代表的是底层人民或者说普罗大众的心声,为他们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体现出民情民意,它们能够有效糅合“散客们”的力量,达成介于政府和个人之间的组织,并通过科学化的管理体系和运转模式来发挥更大的作用。此次汶川地震期间,除了大家耳熟能详的红十字会、壹基金等知名NGO以外,无数小型的NGO新面孔在不断地涌现,他们多数是通过网络论坛(BBS)上的留言和讨论,在达成某种程度上意见一致的前提下,响应“意见领袖”的号召和提议,组成一定规模的小群体,或是直接进入灾区进行救助,或是捐赠衣物药品等,这些仅仅是最常见的组织运动形式,还有更多的NGO组织,则充分发挥出灵活应变的特性,找准政府机关或带有明显政府烙印的“公家NGO”所忽视的“盲点”“死角”,开展针对性强、应用性高、效果明显的抗震救灾活动。例如,早在地震发生短短几日内,当国家军队、政府部门和绝大部分救助组织都集中注意力救人性命,在豆瓣和歪酷博客上就涌现出这样的帖子:“救人更救心”,提醒大家不可忽视心理救援与干预,号召关注于地震抢救现场对于幸存者和难民的心理救助和灾后心理重建工作,并征集全国各地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从事心理工作人员来组成小部队,分批进入灾区展开现场辅导。虽然后续的成果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现,事实上,这些工作也不可能像抢救遇难者一样得到量化的呈现,但是心灵的解救和帮助是长足的,也是影响深远的。尤其对于灾区的儿童来说,灾难面前将如何直面今后的人生,如何重塑或扶起被压垮压变形的人生观和生存目标,都毫无疑问是意义重大的。在国家相关机构还没有意识到,或者说没有足够能力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时刻,是民间NGO发起了呼吁,也是民间NGO以它的灵活性取得最有效的工作进展。

2.对非政府组织的反思

自由撰稿人、曾参与抗震救灾的上海“热爱家园”志愿者、从事NGO和公民社会研究3年的专家翟明磊认为,NGO还有很大不足。首先民间组织在筹款和募捐上就有很大问题。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民间组织是可以独立筹款的,但中国的民间组织基本没有独立筹款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NGO的正常发展。而这种现状也会影响NGO的专业发展,使一些民间组织处于萎缩状态。NGO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事实上,国内很多NGO都是在遭遇大事情时临时搭建的班子,是临时联合起来的一群人,缺乏长效机制和管理。可以说,一场大地震震出了中国民间组织瘦弱的真身。【64】

的确,虽然汶川地震将中国的NGO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让更多的民众了解它们、参与其中,但将NGO初出茅庐的亮相过分抬高,显然是欠缺说服力的。

普遍认为,中国NGO的现状还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而在汶川地震中暴露出的明显缺陷主要有以下两点:

(1)经济管理层面——主要是善款或物资的管理利用问题。无论壹基金也好,红十字会也好,都在善款的管理利用上受到多多少少的质疑,在网络时代更不乏网友对此提出赤裸裸的质问和抨击,这些均涉及NGO运转中监督机制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同时也牵扯到公开、公正、透明的账目管理和张示方法。

(2)专业性层面。地震以及抗震救灾过程中,一直有两种声音在对峙,对于“到底需不需要NGO进入灾区参与救助”“什么时候开放NGO进入灾区”“NGO是否可以参与所有类型的救助工作”等一系列问题,始终是有不同的意见。主流看法认为,NGO的存在是暗合中国传统“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理念,应当受到宽条件的允许;而也有不少的人坚持,在抗震救灾中,科学化、有效性应当是第一位的,盲目的救助只能适得其反,NGO的介入,将会影响到整体救助工作的管理和调度,也会破坏政府部队或专业医护工作者的工作步骤,从而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添乱。这期间,也有不少相关帖子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类似于“某民间组织拦截政府救灾物资”“某救助组织工作人员占用救灾帐篷”等。尽管我国NGO的发展不能够和国外的成功典范相比较,如果用对待国外一流NGO的标准去衡量,肯定也是不合理不现实的,但由此也应该看到,中国NGO作为草根性组织,却不能滞留在草根性的水平和地位,应该着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不光是临时抱佛脚一样的培训,更应该是长期的,早有准备的,像国外很多NGO是常年驻守在“贫民窟”,专修医疗、心理等专业课程,从而才能够出色而从容地应对“艾滋病预防”“解决家暴”“救助少年罪犯”等严峻问题的挑战。在这一点上,日本和我国台湾的抗震救助NGO们也是同样相当出色,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