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会展成长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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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会展文化创意预警(2)

二、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设计

(一)我国有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据现有资料溯源统计,1989年3月1日原邮电部颁布的《关于邮电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项目进行科技保密审查的暂行办法》【2】。这部规章规定了对邮电系统参加各类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会展品的保密审查问题,所涉及的只是关于部分具有技术秘密的产品禁止参展的事项,并没有真正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以及如何处理展会中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这是我国涉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早的部门规章,也是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迈出的第一步。

此后,原外经贸部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进出口商在广交会期间加强商标工作的通知》,于1995年下发《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于1998年3月6日下达《关于审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关于加强广交会展品管理的通知》、《组团在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于1997年颁布《进口展品监管办法》;国家科委(科技部)于1996年颁布《国家科委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颁布《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交易管理的通知》,2001年颁布《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7月31日颁布实施《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海关总署、商务部于2004年2月19日颁布实施《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2月6日,颁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四部委于2006年1月10日颁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这些均对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或有所涉及。

在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章后,各省市也根据近些年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各地的实践,陆续出台了一些管理规定、意见或办法。有代表性的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和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结合在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中积累的经验,先后出台了广东省《关于加强展会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2002年4月15日)、《关于加强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2002年9月23日)、《广东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2005年10月1日)、《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2006年9月28日颁布实施)、《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9年8月18日颁布);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2005年03月15日)及《加强展览会专利保护实施细则》(2005年7月11日);江苏省出台了《关于对我省举办的大型会展实施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的意见》(2002年3月12日);四川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各类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2005年3月24日)等。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后,北京市于2007年11月24日颁布了《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

(二)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设计时注意的问题

从会展产业的不同层面和产业链条来进行分析,当前国内会展业的各个环节均存在着一些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何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提高中国会展知识产权整体水平的关键。

1.有关被仿冒的问题

作为一些展览会项目,特别是一些品牌会展项目的所有者,国内展会组展商最为关心的是展会项目如何不被仿冒和克隆,也就是关于展会的题目和内容不断地、经常地发生重复、雷同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形成品牌的展会和已经成型的展会都应当算作拥有“展会创意”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光有对展会会标的注册不够,还应对展会的名称进行保护。

2.品牌移植如何处理

国外一些名牌展会向中国国内进行移植的时候,往往需要寻找国内的合作伙伴。这样在继续使用原品牌展览会名称、标记的过程中,就有对原展会品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给予认定的问题。这其中不能排除一旦合作破裂,可能会引发知识产权的纠纷。实践经验表明,这个问题正是双方在合作时应当给予明确规定的一个重要的、关键的法律内容。

3.品牌交易缺乏标准的解决

随着会展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展行业资本运作会频繁产生,展会项目的买卖交易必将逐渐增多。对于这种会展项目所有权的转移和交易,必然要涉及到会展项目的品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转移和交易。在我国尽管已经出现了一些这样的交易行为和具体案例,但是由于操作的程序与规范还没有及时出台,特别是市场交易价值的标准制定及其参考依据不足,而使得市场显得比较混乱。

4.企业在展览时被投诉的处理

作为出国展览组展商,比较注重的是在国外参加展览会时,如何处理中国参展商被外商投诉展品侵权或软件及著作权侵权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国内办展也经常出现此类问题)。这样的事件已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对此,一些企业普遍认为,对出展企业提出一般性的关于遵守知识产权的要求并不难,真正难点在于很难保证和控制所有参展展品都不出问题。所以,他们希望划定责任界限,一旦出现这方面的纠纷,要由有关参展商承担责任,而不要追溯到组展商。

5.展会参展商被组展商欺骗的问题

作为国内展会参展商,最为害怕的是被组展商欺骗性的宣传所误导,从而参加了一些名不副实的冒牌展览会,甚至被骗展,结果是白花钱、没效果。不过,值得研究的是,这种展会的假冒宣传问题,是否真正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骗展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

6.抄袭展台搭建设计方案的问题

作为展台设计搭建商,他们在展台设计投标时最怕的是,参展商以种种借口不让他们的方案中标,然后却又转手将扣留下来的设计图纸或方案提交给第三方抄袭使用或略有改动使用,其目的全在于图省钱。其实,这里确实涉及到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7.专利持有者被仿制问题

一些已经广泛使用的标准展具和一些近期开发出来的新型展具确实是进行过专利注册登记的。因此如果仿制这些展具,就会涉及侵权的问题。但是从本质看,这种侵权只是一种与会展业有着间接关系的制造业方面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8.国家主管部门被外商投诉问题

作为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他们除了负责在总体上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外,当前似乎更为关注的是如何减少外商的指责和投诉。

因此当展览会成为发生投诉事件较多的一种场合的时候,他们就会对展览会主办者提出要求,必须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类似事件。至于有关会展业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由于许多工作还有待深入地调查和研究,所以主管部门尚需要时间提出一个全面和具体的管理办法。

9.会展行业协会的管理依据不清楚问题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全国尚未成立统一的会展业协会组织。但是,一些地方性的会展业行业协会组织已经陆续建立起来,并且有的协会已经开始重视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三)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制定和完善文化创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既然文化创意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要,我们就应该加快建设的步伐。目前,应以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基础,结合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特征,制定和完善适合文化创业产业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对电脑软件及互动休闲娱乐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应更多集中于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完善,以及企业对于技术保护的运用。在抄袭、剽窃现象较为严重的时尚、广告、建筑设计行业,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设计作品的侵权界定以及推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

同时,文化创意产业包括多个行业,应结合我国的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及产业发展规划,确定若干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如出版业、动漫网游、工业设计、软件及影视制作等,并且有针对性地确定该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和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

2.提炼与创造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

自主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应通过各种机制的设计与实施,鼓励文化创意企业提升文化创业产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炼与创造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同时由于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重心在于其衍生产品,因而要注重创意产业价值链两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

3.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和意识不够,已成为地方经济和企业发展的瓶颈。如我国的服装加工业,是向发达国家出口的主要产业,世界上几十家名牌服装公司的服装产品有相当比例是在中国生产的,销往世界各地,为外国公司赚取了不菲的利润。但是,可生产多种外国品牌服装的中国企业,其所生产的中国品牌服装在国外市场上却只能遭到“一流的质量、二流的品牌、三流的价格”的冷遇。增强企业的品牌意识,加强其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中国企业加入WTO后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大计。因此,要通过知识产权工作培训、“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文化创意主体自觉地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发展战略中去,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从而不断激励人们的创意活动。

因此,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应认识到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之于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重要性,进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观念与意识。

4.加强对中小规模创意企业的扶持及公共服务

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提供包括专利、已登记著作权在内的各类信息检索,便于创作者了解与其相关的已有作品、技术发明的知识产权情况,避免侵权和重复创作,促进创意交流;也可以集合社会的资源来设立各种创意创新基金,创造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创意产业投融资环境来鼓励创意企业的设立、发展。此外,知识产权公共推介和商务交易平台的建立,将有助于作品传播和创意资产的商品化,并降低创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

5.理顺与协调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体制

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诸多行业,贯穿在创造、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比较多,目前我国专门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分别负责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管理事务。但是,各职能部门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难以形成合力、统一作战,这已成为全面、系统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主要瓶颈之一。为此,应当有效整合现有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尽快实行知识产权工作的归口管理,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合为一体,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效能。

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权者尤其是故意侵权者除加重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制,以确保执法的合法有效:建立各项执法制度,健全各项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采用集中整治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形式,增加对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查处的频率。

(四)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制定《展览会保护知识产权措施——参展商须知》

(1)《参展商须知》是展会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其主要内容有:明确参展商的义务和责任。参展商在展览期间,对展品和展品包装、宣传品和展位的任何展出部分,以及相关知识产权承担所有责任,对主办机构因此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参展商无论投诉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投诉侵权,必须同意遵守主办机构发出的《参展商须知》,包括其中所列的处理投诉程序和侵权处罚。

(2)明确处理投诉的程序

核心内容是将所有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都纳入主办机构的控制之下,使所有投诉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处理。

具体程序如下:

1)投诉。参展商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应向主办机构办事处报告,并请贸发局的负责人员、派驻现场的法律顾问处理(假如参展商在摊位被人指控侵权时,参展商应要求指控方向主办机构办事处提出投诉)。

2)提交投诉所需文件与证据。参展商在展会上得到的《参展商须知》的资料文件以及驻场法律顾问,均会阐明提出侵权投诉所需的文件及其它证据。

3)受理或不受理。假如驻场法律顾问认为投诉理据不足,则投诉将不被受理。反之,如果驻场法律顾问认为投诉理据充足(除非有关参展商能证明其拥有涉嫌侵权产品或物品的销售或展出权,而驻场法律顾问亦认为其证据充足,则作别论),则作为展会的主办机构,其负责人员应陪同投诉人前往涉嫌侵权参展商摊位,有权且有法律责任将涉嫌侵权展品或任何物品拍照,并将照片分别交给投诉人和有关参展商。参展商会被要求立即收回有关产品或物品以及不得在展览会举行期间经营所涉产品,同时须签字作出承诺,该承诺书副本,被投诉的参展商持一份。

4)遇有特殊情况的处理。假如贸发局获悉有参展商因涉嫌侵犯版权或商标而被海关调查,会展主管部门将要求该参展商收回所涉产品或物品;假若有关参展商无理拒绝合作,会展主管部门则有权禁止其参加该会展主管部门以后举办的任何或所有展览会。

(3)明确对侵权的处罚

对涉嫌或被确定为侵权的参展商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要求立即收回有关产品或物品以及不得在展会举办期间经营所涉产品,同时须签字作出承诺,而承诺书副本则会交予被投诉人;同时可以依情节不同,禁止参加以后举办的任何或所有展览会。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通过协会这个桥梁把企业的信息、成果、发展的思路吸收过来,进而完善决策,充分发挥协会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五)其他国家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

1.英国

1998年10月,英国文化媒体体育部在创意产业专题报告中对创意产业进行了定义,英国政府开始发展文化创意产业。1997—2001年间,英国文化产业以年均8%的速度增长。2000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已超过500亿英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9%;2002年,英国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809亿英镑。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教育宣传

英国专利局于2004年成立了意识、信息和媒体组。主要用于各种展览、会议、中小学教育项目、电子邮件、商业调查等活动。通过以上各种意识、教育项目,AIM旨在加强英国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促进以知识产权为重要手段,继续发展英国的创意产业。

(2)设立知识产权快速解决机制,加强执法力度

为满足中小型企业在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方面的诉讼要求,1993年英国设立了专利地方民事法院。英国政府鼓励有关当事人运用民事争端解决公平、快捷、合理地解决知识产权争端。专利局还专门开设一项新的调解服务系统,以帮助陷于知识产权争端的公司和个人,并积极敦促相关利益各方运用调解手段解决争端。

(3)“混合经济”资助小型创意企业知识产权利用

英国文化创意产业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混合经济”模式,即政府公共投资与私人投资相结合的投融资模式。在政府投资方面,由英格兰艺术委员会负责投资,政府只履行它的“资助”职责即可,不对艺术进行干预。1997年以来,政府对英格兰艺术委员会的资助金额,年均增长率达到了73%,每年超过4亿英镑。在私人投资方面,各种私人资助机构每年向艺术领域投入的金额都超过了5亿英镑,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每年的增长率也超过了2%。

(4)建立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英国政府聘请专家面对面为小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免费服务,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中小企业的范围是:营业利润少于7.5万英镑的小企业可获得帮助。另外,英国的创意产业行业协会还以发行彩票的方式,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2.美国

《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02年报告》指出:过去24年,版权产业是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21世纪,它将是信息经济的驱动力。

(1)加强版权立法,重视版权保护

美国政府非常重视版权方面的保护,先后颁布了《版权法》、《半导体芯片保护法》、《跨世纪版权法》、《电子盗版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法用》等一系列版权保护法规,形成了全球保护范围最广、相关规定最为详尽的版权保护法律系统。

(2)在国际上加强版权保护

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版权产业获得了巨大发展,逐渐成为世界最大的版权产品出口国,国际版权保护对美国经济的意义日益突出。在美国版权产业界的积极推动下,美国开始积极加入国际版权保护体系,不断推动国际版权保护加强合作,为美国版权产品和版权产业向海外提供了更好的保护。

(3)鼓励全社会对文化艺术进行投入

依据《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美国创立了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保证了美国每年拿出相当比例的资金投入文化艺术业。

(4)版权利用瞄准全球市场

美国影视业、图书出版业、音乐唱片业已建成庞大的全球销售网络,控制了世界许多国家的销售网和众多电影院、出版机构和连锁店。

3.日本

日本1995年确立了在21世纪的文化立国方略;2001年全力打造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明确提出10年内把日本建成世界第一知识产权国;2003年又制定了观光立国战略。这些都与文化创意产业的促进有关。

(1)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日本制定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1970年5月6日颁布的《著作权法》。该法经过20多次修改,于2001年10月1日更名为《著作权管理法》并开始实施。近来,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日本又制订了多部新的法律,如《信息产业基本法》、《知识产权基本法》、《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等,其中《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的促进作用非常大。

(2)功能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行政系统

2003年3月,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开始实施,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日本政府开始强化相关组织,设置了知识财产战略本部,由首相亲自负责。该本部2003年7月制定了推进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及利用计划。具体工作由经产省和文部省负责。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

日本文化行业协会很多,几乎每个行业都有自律性的组织或机构。这些行业协会都是社团法人,负责制定行业规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进行行业统计。

(4)知识产权利用的产业链较为完善

文化创意产品可以以各种著作权形式出现,文化创意产业壮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完善知识产权利用的产业链。

(5)积极海外维权,协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随着日本文化创意产业在海外拥有越来越多的市场,日本政府也开始在海外成立组织,帮助企业进行海外维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述英、美、日等国对文化创意产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