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刘邦驰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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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财政基础理论(44)

2.有利于促进生产建设全面高涨,把经济搞活

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分布在全国各个角落,生产条件、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各异。过去我们管理经济的主要弊端,就是考虑差别性、特殊性少,统得过多,管得过死,企业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小,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妨碍了生产建设的迅速发展。设置预算外资金,使企业拥有一定的财力,它们便能够在国家统一领导、统一计划下,依据各自的特点,正确及时地解决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具体问题。这样,便有助于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迅速把国民经济搞上去。

3.有利于提高国家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巩固经济责任制

设置预算外资金,国家把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交给地方、部门和单位支配使用,能够更好地体现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使它们的收入同自身的管理水平、经营好坏直接联系起来,做到责、权、利三者相结合,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提高国家资金的经济效益。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演变和现状

建国以来,随着各个时期政冶经济形势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发展变化,我国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和管理办法也有过多次变化。全国解放初期,我们面临着生产凋敝,通货膨胀,物价高涨,市场混乱,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处于十分困难的局面。为了恢复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消除恶性通货膨胀,稳定金融物价,国家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统一管理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规定各级地方的主要收入一律解交中央金库,一切支出必须列入预算,由中央核定后,按月拨付。当时属于预算外管理的财政资金,基本上只限于一些机关、部队按照老解放区传统沿袭下来的“机关生产”、“小公家务”和农业税附加。1951年,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开始好转,中央及时颁布了《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划分的决定》,提出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针,实行中央、大区、省(市)三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县作为省级预算的单位预算,县以下自筹收支不纳入预算管理,适当扩大了地方财权。为了堵塞贪污盗窃和挥霍浪费的漏洞,1952年中央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了清理,决定把机关生产转为地方国营企业,把“小公家务”纳入预算管理,当时地方支配的预算资金为数很少。

“一五”时期,我国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全面结束,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阶段。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从1953年起,把原有中央、大区、省(市)三级财政管理改为中央、省(市)、县三级管理。接着在1954年,中央又制订了“财政工作六条方针”:(1)预算归口管理;(2)支出包干使用;(3)自留预备费,结余不上缴,(4)控制人员编制,(5)动用预备费要经过中央批准,(6)加强财政监督。全国财经委员会并明确规定把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育林费,养路费、中小学学杂费、公产公房租赁费,机关变卖废品收入等财政资金列作预算外管理,由单位自收自支,从而扩大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范围。这一时期,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总的来说还是中央集中多,地方的机动权限很小,预算外资金的数额仍然不大。整个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国预算外资金仅相当于国家预算收入的8%左右。

“二五”时期,为了适应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1958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重新划分了地方收支范围,并把原属预算管理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改属预算外管理,与此同时,国务院又决定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从而使预算外资金到1960年上升到相当于预算收入的20%左右。

“三五”和“四五”时期,财政管理权限继续下放。1966年11月全国计划会议决定,从1967年起将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以后又改为部分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1970年县办“五小”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这就进一步扩大了地方、部门、单位拥有预算外资金的权限。“三五”时期,预算外资金相当于国家预算收入的比重为18%,“四五”时期上升到26%。

“五五”时期,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许多重大的改革,在国营企业中推行各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制度或经济责任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实行“预算包干”等等,使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和规模迅速扩大。1982年全国预算外资金已相当于国家预算收入60%以上,有的省甚至达到70—80%。

目前我国预算外资金,按资金来源的渠道和资金性质划分,大致有如下几个部分:

1.地方财政部门经管的预算外资金

主要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盐税留成,县办“五小”企业利润留成,地方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地方财政部门统管的预算外企业收入,公房、公产租赁收入和其它杂项收入等。

2.行政事业单位经管的预算外资金

主要有:宾馆招待所收入,机关变卖废旧物品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养路养河费收入,水费收入,育林基金,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体育事业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民政部门的福利事业收入,房产部门管理的房租收入和其它杂项收入等。

3.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主管部门经管的专项资金

主要有: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税后留利,更新改造资金,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油田、盐田维护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民族边远地区贸易利润留成,农业企业包干结余等。

三、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建立,对于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适应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发展需要;对于正确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调动地方、企业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逐步改善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都起了积极的作用。近几年来,国家加快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掌握的预算外资金越来越多。全国预算外资金总额已由1978年的371亿元增加到1982年的650亿元,四年增长75.2%。四川省的预算外资金,1978年为16.9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47.3%;1982年已增加到26.9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76%。面对这种情况,怎样管好预算外资金,使其充分发挥国家预算的补充作用,便是财政管理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鉴于当前预算外资金渠道多,数额大,管理偏松,使用分散,缺乏综合平衡的实际情况,管好预算外资金应着重抓好以下几点:

1.建立综合财政信贷计划

列宁指出:“只有按照一个总的大计划进行建设,并力求合理地使用经济资源,才配称为社会主义建设。”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预算外资金是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货币表现形式,是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无疑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建立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就能够较好地做到各种资金既分别管理,又统一平衡;就能够把预算内资金同预算外资金结合起来,把财政资金同信贷资金结合起来,把财政信贷资金同其它方面的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使有限的财力同人力、物力协调起来,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

2.设置专管职能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至今还有相当大部分没有建立起专管预算外资金的职能机构,预算外资金管理不落实,监督不严。一些单位自定收费标准,不按政策乱摊乱派,忽视国家宏观决策指导,任意扩大基建规模,冲击国家计划。为了切实改变这种混乱现象,各级财政部门有必要建立健全专门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机构,落实人员,以便在普遍清理、整顿预算外资金,明确划分预算内外资金界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起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比如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编制年度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逐级汇总上报;要做到收支有讨划,定期有报告,年终有决算,考核有指标,各级有人负责管理,加强财政监督,杜绝资金使用上的违法乱纪行为。

3.完善财政法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种形式的法制,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反过来又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的。没有社会主义的法制,就不可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就不可能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我国的财政法规经过多年建设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可是还不够完备,许多重要的方针、政策、原则和规章制度都没有完成立法程序,成为人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准则。在不断完善财政法规中,我们必须把建立和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使预算外资金的提取标准、范围,用途法制化,明确国家经济领导机关同各经济组织在预算外资金的筹集和分配使用方面的责任界限,用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实施,使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受到保护,克服预算内外资金范围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4.征集国家重点建设资金

改变资金过于分散的现象,由国家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需要,是振兴经济,实现今后二十年内我国经济建设战略目标的一项重大决策;这几年来,一方面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急需进行的重点建设缺乏资金;另一方面,地方、企业掌握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不断扩大。这么多的预算外资金,如果管理不好,就难以防止和克服建设中的盲目性和重复建设,冲击国家计划,影响重点建设。为了把国民经济的全局搞活,国家有必要采取措施,通过各种方式,例如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发行国库券或专项建设公债,把预算外资金的一小部分纳入预算,用于满足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的需要。当然,国家在适当集中资金的同时,还是要照顾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权益,使其拥有一定的机动财力去办那些宜于由他们举办,而中央又照顾不到的事情,特别是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国民经济全局活了,兴旺发达,地方、企业的发展就有可靠的保证。而地方、企业的生产建设欣欣向荣,又会进一步促进整个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实现。

四十四、浅谈预算外资金的性质

我认为预算外资金应当属于财政资金的范畴,具有财政资金的本质属性。

首先,预算外资金是财政资金再分配的一种表现形式。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具有组织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工作的职能。为了实现这一职能,国家通过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把其中的大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形成集中性财政资金,由中央直接掌握,统一支配,用于满足全国性的共同需要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我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家底薄,各地条件千差万别,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全部财政资金统统纳入国家预算,事无巨细都由中央包揽。为了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集权与分权的矛盾,解决好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生产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使地方、部门有权独立自主、因地因事制宜地举办一些自身应该办的事,使企业能够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就必须把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财政资金适当划出部分交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自收自支,把统一分配的财政资金划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个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部分,实行分别管理。其目的是在于提高资金分配使用的经济效益。显然,预算外资金只不过是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另一种形式,是财政资金配中派生的产物,同基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实行拨改贷一样,是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变更,而不是性质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