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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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违约责任(3)

(4)损益相抵规则

损益相抵规则亦称损益同销规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在其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额的规则。在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时,也要求利益与违约行为间有因果关系。如何判断此种因果关系,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损益必须同源,只有在利益与损害直接因同一违约行为产生时,才能相抵;另一观点认为,损益必须同源观点而言,只要损失和利益是基于同一损失发生事实,则在所不同。后一种观点为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

案例:

1995年10月,原告仙游县105户村民因栽培蘑菇需要,向被告石巷供销社购买“青海互理”牌石膏4475公斤,栽培蘑菇11941平方米。同年11月,原告栽培的蘑菇未能正常生长出菇,原告即派人向被告反映,被告派技术员进行技术指导,但未收到效果。后原告又另请技术人员检测,发现蘑菇菌丝不能吸收培养料,PH值测试培养料的酸碱度不适宜菌丝生长。技术人员根据仙游县其他地区有假石膏的情况,提出重新加石膏的处理方案。原告按照方案进行处理后(进行处理共花费费用2万元),栽培的蘑菇于1996年1月开始出菇,但比正常的推迟1个月,部分未作重新加膏处理的仍不能生长出蘑菇,导致绝收。经有关部门评估,推迟1个月生产蘑菇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4万元,绝收的部分损失8万元。1996年4月13日,原告把剩余的石膏送检,经检测:未检测出CaO、SO3的含量。原告遂以石膏质量不合格,造成蘑菇减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失。

问题:

本案如何处理?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损害赔偿中的减轻损失规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并未对全部未长出的蘑菇采取补救措施,对此部分的损失,被告不赔偿。但是对于原告就做了处理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三)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

1、支付违约金与继续履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下面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可见,违约金的支付与继续履行可以并存。但是违约金的支付并未使非违约方获得订约时所预期的利益,因此,支付违约金不得完全代替债务人实际履行。

2、支付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虽然违约金的支付避免损害赔偿方式的计算损失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但是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28、2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与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有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的比例以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为限。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

四、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违约的当事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中确定事由)。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有:

(一)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可见,我国法律并不认为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就自然全部免除责任。

(二)债权人的过错

由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保管合同)等。其中第311条规定,由于托运人因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排除或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合同责任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合同的免责条款,举行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有约定的免责条款,尽管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也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必须对免责条款的适用予以严格的限制。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也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使用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以及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案例:

甲、乙订立一份买卖古董的合同,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交付古董的时间。但是履行期满后,甲从别人处听说该古董在市面上的价格要比合同约定的高很多,于是未向乙交付该古董。不幸的是发生地震,该古董被震坏。甲认为地震是不可抗力,自己可以免责。

问题:

本案当事人可否免责?

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本案,地震虽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但是地震是在甲迟延履行后发生的,因此,甲应当承担责任。

本章小结:

本章分析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介绍了预期违约、实际违约等违约行为的法律形态,并且介绍了双方违约和第三人导致的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的形态形式等内容。阐释了继续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免责事由等责任形式的概念、特征、范围及适用规则。本章的重点问题包括: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形态,违约责任的形式。

思考题:

1.简述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简述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4.实际违约的表现形态。

5.简述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及方式。

6.简述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