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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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民事法律行为(3)

6.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要求民事主体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若违反其规定,当然无效。此类行为只要被证明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即无效,而不论行为人是否故意。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和撤销的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全凭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如果享有变更权和撤销权的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自始无效。但如果享有变更权和撤销权的权利人在1年内未要求撤销或只要求变更时,则该行为有效。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效力归于消灭。变更权一旦行使,原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再存在,而成立一个全新的法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可变更、可撤销在民法理论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享有权利的当事人行使变更权,变更权的行使应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当然,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当事人行使变更权还是撤销权全凭当事人自由决定,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撤销;相反,当事人要求撤销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也不能变更。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为:第一,表意人因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第二,表意人对行为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即对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发生错误认识。第三,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或对方的过失造成的。

2.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出于行为人非自愿的原因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使一方当事人遭到重大损失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要件包括:第一,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致使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第二,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出于轻率或无经验。第三,这种不公平是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的,是法律不允许的民事法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法律行为,并因此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我国《合同法》第54条将其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权利人以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消灭已经成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权利。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即为典型的撤销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为人行使撤销权有一个除斥期,即《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1年不行使,则丧失撤销权。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其是否有效尚未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某种行为才能确定其有效还是无效的行为,故又称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超出了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2.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身份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法律行为才能生效。

3.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或权利,只有该当事人事后取得了有处分权人的授权,或成为了有处分权人,法律行为才可生效。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上述三种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权利人追认后,效力未定的行为则成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行为的追认权人分别是法定代理人、处分权人和被代理人。他们对于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权追认或拒绝。追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行使追认权的方式应当是明示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沉默和推定不能作为追认的形式。权利人行使追认权时,应向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表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追认后,自始有效;而未经追认或拒绝追认的,则自始无效。

(四)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是指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存在有效力未定的事由时,将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相对人催告后,追认权人如未在法定期限(1个月)或合理期限内追认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后得知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在追认权人未追认前,可向追认权人或对方当事人声明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后,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追认权人未追认前用明示的方式作出。但法律规定,如果相对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就知道效力未定事由的,则该相对人无撤销权。

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未被追认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撤销后也同样无效。因此,这三种情形的后果均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这些后果包括:

1.返还财产

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该行为取得的对方财产便失去了法律依据。如双方均取得对方财产,则双方都应当返还财产,如一方取得,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将财产返还对方。如果财产不存在或不能返还的,则需要赔偿对方相等价值的金钱。

2.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因该行为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过错方进行赔偿。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由于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引起的赔偿责任主要是缔约过失责任,过错方必须弥补对方因该行为而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

3.其他法律后果

其他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追缴双方非法所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罚款等。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如果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他们获取的财产应予没收,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