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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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

(二)着作权的原始归属

着作权属于作者是着作权的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某些特殊情况,着作权的归属以此原则难以准确判断。对此,我国《着作权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1.关于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原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是演绎人对现有作品进行了创造的新成果,具有新的创作成分,所以着作权归属于演绎人,即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演绎人在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2.关于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在共同合作意思下通过合作行为所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着作权归属于合作作者,即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3.关于编辑作品

编辑作品,是指在不改变原有作品的情况下进行筛选、汇集、编排而产生的作品。比如报刊、期刊、百科全书、词典、论文集等都属于编辑作品。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着作权。编辑人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行使其着作权。

4.关于影视作品

影视作品,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统称。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编剧、导演、摄影、演员、剪辑等都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他们的劳动成果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共同构成一部独立完整的影视作品。因此,影视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影视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5.关于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着作权由作者享有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归属单位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单位对创作作品的作者可以给予奖励。

6.关于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此类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案例评析】被告理由不成立。因为,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在共同合作意思下通过合作行为所创作的作品,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着作权归属于合作作者,即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共同创作一部武打功夫电影剧本,并且双方分工为:原告负责搜集素材,构思成电影剧情并提供给被告,双方讨论后,由被告撰写剧本。事后,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素材和剧情完成了剧本创作。因此,双方既有共同创作的主观意愿,又有共同创作的客观行为。依据《着作权法》规定,本案中的作品属于合作作品。原告是本案作品的作者之一,依法对其享有着作权。

三、着作权的客体

【案例讨论】2005年3月,蓝天健身俱乐部(以下称被告)为了开辟市场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不论在电视广告中还是在报刊的广告中,都有一个意味深长的隶书“健”。书法家王一多(以下称原告),看到被告广告中的“健”字取自于其书法作品集。在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承认其广告中的“健”字取自于原告的书法作品集,但认为该书法作品已从书店合法购买,而且隶书不是作品,因此不存在侵权。问:

1.本案作品集中的隶书“健”是否是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2.被告行为是否违反了着作权法?

(一)着作权的客体

着作权的客体即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狭义的着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应当具以下属性:①独创性;②可复制性;③反映作者的思想情感。

《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分为以下类型: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作品均受着作权法的保护。

《着作权法》规定保护对象的同时,也规定了排除保护的情形,主要包括: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着作权法不适用于: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邻接权的客体

着作权法所称的邻接权是指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因此,邻接权的客体主要有:表演者的表演、录制者的录音录像、广播者的广播节目和出版者的出版刊物。邻接权的客体和着作权的作品之间的区别是:前者不必具备独创性,后者必须具备独创性。

【案例评析】本案作品集中的隶书“健”属于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本案中,隶书“健”是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也反映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且不属于着作权法排除保护的情形。因此,其是着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本案中,被告未经其着作权人即原告的许可,使用其作品从事商业活动,侵犯了着作权人的着作权,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着作权的内容

【案例讨论】2005年初,上海某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发现其近期摄制的五幅风光、人物摄影作品被北京市一家旅行社(以下称被告)的网站使用。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也未注明摄影作者。双方协商未果,2005年8月原告以侵犯其着作权为由,将被告起诉到了法院,索赔10万元经济损失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等。被告大呼冤枉,声称自己是委托重庆某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网站,网页上的照片都是信息公司提供的,自己并不知悉网站中照片的来源,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问:

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

2.如果构成侵权,被告侵犯了原告哪些着作权利?

着作权的内容主要是指着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所产生的权利。着作权法将着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型。

(一)着作人身权

着作人身权是指着作权中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着作权中的人身权是因为作者创作特定作品才形成的精神权利,所以又称为着作精神权。着作人身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决定自己创作的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其他着作权的基础。法律对发表权做了限制规定:一是设定了保护期限;二是行使发表权的限制,即发表权为一次使用权,作品一经发表,即用尽发表权。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享有在作品上通过署名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作者资格是署名的基础,只有作者才有资格在作品上署名。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原件或复制品上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笔名、艺名、别名还是假名。

3.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修改作品。其中,所谓修改是指改动作品内容,进行增加或删改,不包括必要性的文字修改。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和篡改作品,不但破坏了作者思想内容的完整性,而且还会使作者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其目的是禁止任何人随意篡改作者所表达的思想,以保证作品思想内容的完整。

(二)着作财产权

着作财产权即着作权中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内容。它能让着作权人通过某种权利的行使就能实现经济报酬,所以又称为着作经济权。我国《着作权法》明确规定着作财产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权利:

1.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着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权决定是否复制或是否许可他人复制。复制权是着作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经济权利。复制方式多种多样,有印刷、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

2.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着作权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的内容有:对作品及其复本的商业性销售权、出租权、出借权、作品复制品进出口权等。有些国家的着作权法中无单独的“发行权”,而是包括于出版权中或作为出版权的附属权并随出版权一起转移。

3.出租权

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出租权主要针对的是电影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因为这类作品的载体多为磁带、磁盘、光盘等光电磁介质,复制非常简单方便。

4.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着作权人对作品的公开再现的控制权。表演的形式主要有:音乐作品的演奏、演唱;根据舞谱的舞蹈演出;文学作品的朗诵;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公开播映;戏剧、曲艺的演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把朗诵权与表演权分开列,这与《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致。

5.播放权

播放权,是指着作权人享有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如音乐作品,只有经作者许可,商业乐团才能获得该作品的演奏权。播放与表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播放是为了“传播作品”,表演是为了“再现作品”。

6.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着作权人享有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除特别约定外,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着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7.摄制权

摄制权也称制片权,即着作权人享有的将版权作品拍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或类似作品的专有权。摄制与复制不同,前者记录下来的内容与原作内容基本相同,表达形式存在差异,如剧本是文字表达形式,而电影作品是用动作、画面和声音形式表达;后者只是重复原作的内容和表达形式,如对电影作品的复制即拷贝。

8.演绎权

演绎权,是指以作品原件为基础对其再创作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演绎权包括对作品的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和编辑权(汇编权)等,如:将小说改编成电视、电影剧本;将文字作品翻译成另一种文字;为某一特定目的选择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其中一部分进行编辑而形成的编辑作品;选择若干作品进行鉴赏并附有赏析文字的赏析作品等。

9.许可使用或转让权

许可使用或转让权,是指着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行使着作财产权或转让着作财产权并实现经济利益的权利。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着作权人往往无法行使着作权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通过许可使用或者转让成为着作权实施的重要方式。

此外,与着作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着作权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类型的着作财产权,如:追续权、公共借阅权、角色商品化权、收回权、收取录制和复印设备版税权、接触权、畅销书条款权等。

【案例评析】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因为,原告对本案中的五幅风光、人物摄影作品享有着作权。《着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在其网站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从事商业活动,属于侵权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侵犯原告的着作权利主要有:署名权、许可权和获取经济报酬权等。

五、着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一)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着作权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依法达成的,由着作权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使用其作品,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报酬的协议。依据《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在形式上不受限制。换言之,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