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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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1)

引言

从狭义上说,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如交易所、商场等。从广义上说,市场则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商品所有者通过市场上的商品交换活动来体现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所谓市场运行,就是指国家以保护正当、公平竞争为宗旨的,为社会经济组织平等竞争提供良好秩序和环境,而对社会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全面调整与约束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市场的管理除了对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外,主要应当体现在对市场竞争管理和对市场产品的质量管理两个方面。市场运行法也就是调整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市场竞争与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个部分。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其主要作用就是给经营者以动力和压力,即市场主体之间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实现最大利益而进行的较量。有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

从世界范围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于19世纪末。最早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是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早出台的国家立法是德国于1896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规定。

自1980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以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公平竞争。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在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食品卫生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了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作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以下手段从事市场经济活动: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又称混同销售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的标志将自己销售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混同,诱使消费者误认、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即经营者仿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的行为,这既是一种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相关商品所通用,而是具有显着的区别性特征。

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即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名称、地址或者经营者的字号、姓名通常与经营者的声誉相连,因此,这种行为既侵犯了企业的名称权、他人的姓名权,也影响了被盗用企业的正常销售或服务,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在商品上使用质量虚假标志,以使商品品质混同

在商品上使用质量虚假标志具体是指经营者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案例讨论】某市贸易公司在2000年夏购进了3万套男式衬衫,由于质量差、款式旧、销量少,影响了公司资金周转。贸易公司经理在业务会上宣布:不论是公司的内部职员,还是外部人员,只要能帮助公司推销衬衫100套以上的,都可以给予20%的回扣,回扣一律不入账。消息传出,一些小商贩竞相前来批发购买,很快该公司积压的近3万套衬衫销售一空。该市的工商行政局注意到了这个情况,前来这家贸易公司查账,并告诉该公司管理人员,账外回扣是违法的。但该贸易公司经理辩称,搞市场经济,有经营自主权,入账与不入账是企业的自由。问:

企业有入账与不入账的自主权吗?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回扣”。所谓回扣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一方从交易所得的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以定额的酬金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但是,回扣与折扣、佣金是不一样的。折扣也称价格折扣、价格减让或商业让利,它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新成交的价格或者数量上给买方一定比例的诚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互惠。折扣有如下特征:①折扣发生在交易市场双方当事人之间。折扣让利不能给予经办人、代理人,也不是给予中间商、居间人、经纪人的佣金;②折扣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给付的,并记载在合同和会计账册上。③折扣的方式体现在对商品的直接打折或减价,或是在收款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给买方。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以公开明示的方式付给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的劳务报酬。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或给中间人佣金且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

【案例评析】搞市场经济也必须遵纪守法,企业销售商品必须如实入账,回扣如果没有如实入账则属于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具有复杂性、多样性,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有提供免费度假、旅游、高档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物品、房屋装修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形式。因此,商业贿赂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三)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使消费者产生误购,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等。这里的“广告”,是指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比如,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发布的商品广告。“其他方法”是指其他能够使社会公众知悉的宣传形式,比如展销会、订货会、产品发布会等。此外,广告的经营者也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虚假宣传行为,一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否真实;三是能否影响一般消费者的判断力而误认、误购。

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既包括产品、服务的经营者,也包括广告的经营者。

(四)侵犯商业秘密

【案例讨论】某化学研究所成功地开发出以废旧塑料提炼汽油的技术,并经省科委鉴定,确定为省级保密技术,该厂遂与职工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职工对该项技术负有30年的保密义务,并向职工支付了保密费用。1年后,该研究所的职工赵某和李某被沿海一私营企业聘请,利用与原单位基本相同的技术提炼汽油,获取了大量的利润。不久,化学研究所向法院状告了该私营企业及赵某和李某。问:

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应如何处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中提炼汽油的技术系化学研究所采取了保密措施并有经济实用性的商业秘密,而赵某和李某未经研究所同意便披露和使用了该技术为自己牟利,损害了研究所的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不正当的销售行为

1.低价倾销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市场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销售商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的目的。表面上看来,低价倾销行为可以使消费者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但是,在不正当竞争者占领大部分市场份额后,没有了其他竞争者,真正受害的还是消费者。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倾销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以及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商品。

2.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案例讨论】甲公司是某市专门经销各类电器的商店。2001年2月,商店经理购进一批小家电,包括各种收录机、变压器、耳机等,这些产品质量较差且价格昂贵,进货两个月销售量极为有限,恰好该公司最近又购进了一批进口名牌彩电,非常畅销。该市某大学教职工准备购买彩电20台,甲公司同意出售,但规定买一台彩电必须同时买一台小型收录机或一个变压器加一副耳机,教职工勉强同意。购回后发现小家电质量根本不合格,同时,附近卖小家电的一些商店的生意也受到了影响。问:

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搭售行为?

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消费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该行为只有在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购买者自愿接受经营者的搭售或附加条件的,或者所附加的条件是合理的,则不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评析】该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搭售行为,这和正当的促销手段有明显区别。前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迫其购买并借以推销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本案中,甲公司在出售市场上独有的进口名牌彩电时,为推销小家电,要求教职工购买彩电的同时必须购买质量不合格的收录机或变压器加耳机。可以认定,这是一种附条件的搭售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常用的促销手段,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以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条件为奖励,刺激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的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它包括:①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做虚假不实的表示;②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③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④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⑤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行为。

(3)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