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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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合同法律制度(4)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利他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案例讨论】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000万元,第三期则在当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000万元。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问: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能否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并且已到履行期限;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能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要求自己履行债务,但是如果对方在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失去其存在的理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还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另外一个知识,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外,还应当完成房屋产权移转登记。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分别向对方履行的债务没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9月1日,是甲、乙公司最后完成债务履行的期限。甲公司虽然交房给乙公司,但是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这意味着乙公司仍然没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表明甲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且如果因为甲公司的行为导致损失的,乙公司还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乙公司是在合法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甲公司的诉讼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为保护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义务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合同债务;

(2)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债务,并以此来对抗先履行一方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先履行一方若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改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则消失,后履行一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相互向对方负有合同债务;

(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的债务,并且已到债务履行期;

(3)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义务能力的下列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主要在于中止合同,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为预防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合同义务的履行,通过对债务人总体财产的控制,以督促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有两种保全方式: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案例讨论】2002年5月,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批空调,采取的是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总价款为90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终止日期为2002年9月30日。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到来之际向甲公司支付了货款50万元,其后一直未支付余下的40万元货款。甲公司向乙公司追讨货款期间,发现乙公司已严重亏损,濒临破产。后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对丙公司有一笔到期的25万元债权,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催讨债权并向自己清偿,其后乙公司对此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既不向丙公司收债,也不还甲公司的货款。甲公司找乙公司收款不成,便要求丙公司直接将其所欠乙公司的25万元交给自己,遭丙公司拒绝。甲公司无奈,于2003年3月将丙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丙公司归还乙公司的货款,并执行给甲公司。丙公司则辩称原告甲公司无权过问其与乙公司的债务。问:

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由,为什么?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合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行使合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符合以下条件:

(1)合同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此处的权利限于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主要是基于扶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养老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延迟履行合同义务。

(4)延迟履行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的行使人是合同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有多个,则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都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决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须对债务人的权利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合同债权人,甲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代位权,丙公司以甲公司无权过问其与乙公司的债务为由拒绝偿还乙公司的货款是没有理由的。因此,依据代位权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25万元债务直接支付给甲公司,在支付后,丙公司欠乙公司的25万元债务以及乙公司欠甲公司的25万元债务均告消灭。乙公司还欠甲公司余下的15万元债务应当另行解决。

(二)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成立的条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1.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债务人作出了减少自己责任财产的行为,并危及了债权人的债权,包括以下情况:

(1)债务人放弃了其到期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的条件主要是看第三人有无恶意,如果债务人所作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无偿的,则无论第三人是否处于恶意,均可撤销;如果债务人行为是有偿的,那么第三人为恶意可撤销,第三人为善意则不能撤销。

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方式和范围与代位权相同。撤销权的行使还有时间限定,即撤销权应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约定而设立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订立后,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会给对方造成损失,使对方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为了使合同得以切实履行,使债权得以实现,在法律上设立了担保制度。

合同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其自身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担保。特别担保是指在一般担保的基础上设定特别的担保形式,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当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难以实现或难以全部实现。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指的是特别担保。

二、合同担保的分类

按担保所用的标的性质,将合同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一)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在我国的担保制度中,保证是比较典型的人的担保。由于人的担保是以确保债权为目的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的实现只有通过担保人来完成。人的担保最终还是以担保人的财产来承担责任。

(二)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折价,并从中优先获得清偿。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不同,它排除了人的信誉的担保能力,而单纯以一定的财产为担保标的,一旦设定,就具有物权效力。物的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等。

(三)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作为设立标的的担保,是在债务以外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是否履行联系在一起,从而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其债务。金钱担保的方式主要是定金。

三、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案例讨论】发展公司向银行贷款经营,银行要求发展公司提供担保,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找到其担任医院院长的表兄,要求医院提供担保,表兄答应为其担保。问:

医院可以为发展公司提供担保吗?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受担保责任的行为。

1.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7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因此,一般情况下,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法律上没有限制。但《担保法》也作了特别的规定,下列几种人不能作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