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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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合同法律制度(1)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叫契约、协议,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有多种类型,如民事合同、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合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从生产经营到日常消费,包括工程建设、买卖、租赁、借贷、代理、出行、赠与、保管等活动,我们总要与他人发生一定的合同关系。合同可能是书面的,也可能是口头达成的。

(二)合同的分类

【案例讨论】新年将至,赵某到甲百货大楼为小孩购买旱冰鞋两双,一双留给自己8岁大的儿子,另一双送给了其侄子。考虑到小孩子调皮,为防止万一,赵某又到乙保险公司为儿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一份。问:

赵某共形成了几个合同?这些合同各属于什么类型?

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常见的合同种类有: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承担方式来划分的。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根据当事人享有权利时是否支付对价来划分的。当事人要取得权益必须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是有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权益无须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是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来划分的。诺成合同是一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则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这是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的名称作出规定来划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赋予名称的合同(共15种)是有名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没有确立具体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是无名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来划分的。在两个关联合同存在的场合,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单独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必须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是从合同。

6.利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这是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谁的利益来划分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为利己合同;订约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为利他合同。

【案例评析】案例中,赵某向商场购买冰鞋的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赵某的合同义务是支付冰鞋的价格,而商场的合同义务是提供约定的合乎质量的冰鞋。赵某将冰鞋赠送给侄子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赵某的合同义务是将冰鞋无偿送交给侄子,而其侄子无须支付任何代价。赵某和甲百货大楼的买卖合同以及赵某购买的保险合同同时也都是有偿合同,赵某将旱冰鞋赠送给侄子的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赵某为儿子购买的保险合同是利他合同。以上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保险合同等都是有名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担保、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这里的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所规定的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外的民事合同。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了合同的一些内容,成为我国规范合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后来,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比较全面的对有关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

为了指导合同法的贯彻执行,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合同法》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贯穿于合同的全部过程中,它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的方式来设立、变更或消灭合同关系,避免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情况发生。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出于内心真实想法而自愿订立合同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的意志自由。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但自愿并不是绝对的,应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愿。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基本平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要有等值性。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合同作出解释,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活动时,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应公平衡量并兼顾双方利益,以善意的心理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

5.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从而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订立的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通常要经历“要约——新要约——承诺”这样一个动态的过程,一般由一方当事人先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然后当事人之间可能要经过若干次讨价还价的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一个明确的协议。经过合同订立这个复杂的过程后形成了明确的静态的协议,才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案例讨论】甲商场是一家主要经营电器的商场。2004年1月20日,某电视机厂向甲商场发函称:愿以每台电视机2400元的价格卖给甲商场300台某型号的电视机。甲商场回函:商场要以每台2100元的价格购买200台。电视机厂收到商场函后又发一函称:愿以每台2200元的价格卖给甲商场200台电视机,且函到发货。甲商场因对电视机厂提出的条件不满意,故未予理睬。1月30日,该电视机厂将200台电视机运至甲商场,甲商场拒绝接收。后该电视机厂到法院起诉甲商场。问:

甲商场与某电视机厂是否存在买卖电视机的合同?为什么?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及条件

要约,即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提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意思表示。如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要约。

(2)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提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能是未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发出要约的人应是确定的,以便于受要约的人作出答复。同时受要约的人应是要约人的相对人,只要经该相对人同意,合同即可成立。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一旦为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就已经成立。因此,要约应该包含订立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合同的标的、质量、价金、履行期限等,以便受要约人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从而决定是否作出承诺。

(4)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受要约人的承诺表明合同已经成立,要约所包含的条件转化成为合同的内容,此时要约人必须遵守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只是表示了订约愿望而没有提出合同的主要条件,则不构成要约,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要约邀请的直接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生活中常见的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例如广告注明本身就是要约的,又如广告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

2.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要约自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生效。要约可规定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限,这个期限就是要约的有效期;若要约中未规定期限的,则以合理的期限为要约的有效期。在要约有效期内,如果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必须与其订立合同。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变更或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法律效力。受要约人自要约生效时起取得作出承诺的资格。受要约人是否要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是受要约人的权利,因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没有答复的义务。即使要约人单方面在要约中规定受要约人不答复即视为承诺,该规定对受要约人也没有法律约束力。

3.要约的生效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针对数据电文的特殊性,采用数据电文发出的要约,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以该数据电文(即要约)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失效

要约在一定条件下会失去其法律拘束力,这就是要约的失效。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会导致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如果受要约人拒绝接受要约的,则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以及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有效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有的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了承诺的期限,这样,承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超过规定期限,则该要约自行失效。如果要约中没有有效期限,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超过合理期限则要约失效。

(二)承诺

1.承诺的条件和方式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人一旦作出承诺,则双方都要受合同的约束。承诺通常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生效:

(1)承诺应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是典型的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因此非受要约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向要约人作出,否则也不是承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作为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是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的。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只是部分接受,或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内容的变更),则不构成承诺,而是成为一个新的要约。为了方便生活,便于交易,《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承诺在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变更后也生效的情况,即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该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本身规定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要约规定了期限的,意味着要约在其存续期间才有效力,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期限的,承诺应在以下期限内作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立即承诺;要约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承诺。凡是在要约有效期满后的答复,是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不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只能构成一个新的要约。

承诺的方式,是指承诺人采用何种办法将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一般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同时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进行承诺。其中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行为一般是合同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等。生活中如在超市购物,看到货架上的商品实物及其价格,你愿意购买,于是取下该商品然后直接到收银台付款,买卖成功。超市货架上摆放的商品及其标明的价格就是超市向顾客发出的要约,顾客则以付款的行为来作出承诺,这样顾客和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就成立并履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