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统筹城乡发展的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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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推进现代农业建设(2)

4.2.1.1农业产业化与现代农业建设

如前所述,工业化是各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工业化必然要求市场化。在我国现阶段,工业化已成为统筹城乡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根本途径之一。对改变我国落后的传统农业来说,工业化实质上就是要用工业来“消化”农业,即用工业的理念和办法来发展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

长期以来,直至目前,除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型农业基地外,我国农业基本上仍以小生产的传统农业为主。这种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多以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为主,生产规模过小,缺乏分工,劳动协作简单,劳动生产率低下,农业产出和功能趋同。而且,越穷即小生产越典型的地方越明显,如西部地区除内蒙古、广西外,农业多样化指数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低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而且小生产,不需要也必然缺乏产前、产中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不需要也必然缺乏农业体系内的农副产品加工,不需要也必然缺乏市场化,从而只能成为城市加工业和中间商尤其是零售商提供原料和产品的生产者。这种经营方式,在固化旧的自发分工的同时,也固化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推进农业工业化即农业现代化,就必须打破这种小生产方式,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主动地发展分工和协作,即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组织管理方式,把农业发展同市场化紧密联系起来,变家庭的小生产为工业化的大生产,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使种养业同农副产品的加工、贸易和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发展分工基础上的专业化生产和专业化基础上的一体化经营,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这种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专业化与协作、现代化技术和现代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经营方式,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它既能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本身也构成了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

4.2.1.2农业产业化与农业结构调整

在分工专业化和经营一体化下,农业产业化将明显带来农业结构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方面,随着专业化和一体化经营,原来农业结构内部会随之产生相应的比例变化,即专业化产业或产品会变得重要起来,使内部重新生成一种结构关系;另一方面,分工和一体化经营,又会使农业产业链条不断拉长,催生出众多新的需求、功能和产业分枝,拓宽出新的就业领域或就业渠道,使农业结构的外部规模得以扩大。所以,农业产业化既是调整农业结构的主要途径,本身也构成了农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内容。

4.2.2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选择

一般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有五个基本要素:主导产业、农产品基地、利益机制、管理制度和龙头企业。主导产业的问题,原则上在上面重点产业或产品的选择中已讨论了。利益机制和管理制度,其实都包含在一定的组织形式中。从制度经济学来看,产业组织对产业发展至关重要。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还把组织同土地、资本、劳动并列为生产四要素。所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是值得重视和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已达660000多个,其中龙头型企业27000多个,合作社等中介组织、带动型组织22000多个。由于研究问题的角度和划分的标准不同,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但从本质上来看,即从组织形式首先是作为利益联合体的方式来看,农业产业化组织可以划分为合同、合作、公司三种基本组织形式或模式。

4.2.2.1合同模式

合同模式,是通过合同契约关系连接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进行产业化经营的形式,如“公司+农户”、“专业市场+农户”、“专业大户+农户”等。这类形式在我国较早出现,既与现行土地制度下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相适应,又不受市场经济发展高低的制约,虽然仍以农户小生产方式为基础,但可部分提高农业规模经济和一体化经营,因而成为了我国现阶段产业化经营的主流模式。但合同形式的市场费用高,规模经济有限,而且利益联系程度比较松散,容易导致生产经营不稳定,因而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作用程度也比较有限。

4.2.2.2合作模式

合作模式,是通过合作协议和生产要素互补性的相互参合,而形成的相对独立、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产业化经营形式。它以共同出资所形成的相对独立和稳定的财产为基础,合作各方仍是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而共同出资的形式又比公司灵活,除以资金、技术、管理、劳务、实物等出资外,还可以土地经营权方式出资。因而,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合作制广泛地适合于农户参加。

合作形式,可以是生产型、流通型、加工型或农工贸综合型的合作,如各种股份合作组织、共享利润的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农民自然人合作、法人间合作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合作,如农民自发合作组织、共享利润的企业与农户合作组织。

较之合同制,合作制的生产资料社会化结合程度显著提升,生产要素配置更合理,能产生横向规模经济和纵向一体化经营的优势,使农业劳动生产率、规模效益和农户收入都能明显提高。但局限是,合作各方仍是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而不是统一的企业法人,难以在更大程度上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专业分工和协作。而且,合作特别是一体化经营合作的支配方往往不是农民一方,农民容易由于难以分享到合作经营的共同利润而失去参加合作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农民无法承担连带责任,也使得合作制缺乏完整性。

4.2.2.3公司模式

公司模式,是以股东共同投资,具有法人资格的产业化经营形式。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制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目前数量不多,正处在发展阶段。但很明显,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重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具有合作制、合同制所不可比拟的强大生命力。由于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最大化地整合配置公司各种资源要素,使生产经营规模和效益最大化;而建立在相关利益主体利益均衡基础上的法人制度,又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三方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但公司制目前在我国农村的发展还受到一定限制,如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入股公司就存在土地制度障碍和较大的市场风险。

以上三种组织形式,从商品经济由不发达到发达的进程趋势来看,由合同制→合作制→公司制尤其是股份公司制,是一种与商品经济发展趋势相适应的组织制度变迁过程。与日益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股份制的确能相对最优化资源配置,最大化提高农业生产力,缩小与工业的差距,其交易成本、组织成本也相对最低,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制度选择。但从市场经济发展或者说市场化程度的非均衡性和土地制度条件来看,由于我国现行土地农户承包经营和农业东、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在小生产农业与大生产现代农业之间还存在若干演进程度不等的农业发展水平和形态,因而对产业化及其组织形式的要求又会各有不同。也就是说,合同制、合作制、公司制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产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上,各地只能因地制宜、顺势而为,适合就好,能达到推进产业化、提高生产力的目的,就是产业化组织正确的选择。

4.2.3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模式,不同国家会有所不同。西方国家的农业产业化采取企业化模式,即以土地集中的、规模化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场为主。我国受现行土地制度和市场化水平制约,分散的小生产的家庭承包经营无法实现企业化,只有通过与市场有联系的少数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来连接和带动。这个企业,就是连接“龙身”、“龙尾”(千家万户农户)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决定了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和成效,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已达到372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1839家,各类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总数超过7000万户,占了农户总数的30.5%,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平均带动农户达到了7.6万户(文兴斌,2004)。总体上来看,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水平不高,如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平均固定资产仅2.5亿元,平均销售收入只有7.1亿元,有的地方龙头企业的发展才刚处于起步阶段。从实践来看,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撇开龙头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方式,要素(农产品)基础(基地)、利益联系机制、中介合作组织、政府扶持力度,是应解决好的几个主要问题。

4.2.3.1培育和壮大要素(农产品)基础(基地)

龙头企业,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经济组织。要素资源尤其是具特色和比较优势的要素资源,不论是农产品,还是人力资源或其他要素资源,是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对龙头企业的形成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支撑作用。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农业特色或比较优势基础一般都已初步建立或比较突出。而经济较差或落后的地区,往往可能缺乏有特色的要素资源,或者尚未开发、培育出有特色或比较优势的资源。因此,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龙头企业,必须把要素基础或基地的培育放在首位。要通过科学规划,以市场为导向,调整资源结构和布局,开发、培育具有特色或具有相对优势的要素资源,形成区域化布局的、有一定特色或优势的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基地。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则应当从培育高起点、大规模、实力强、科技含量高、辐射范围广的龙头企业出发,强化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和创新,围绕发展精细种植业来推广增产配套技术,围绕发展精品畜牧业推广标准化饲养技术,围绕发展精深加工业开发和引进高新技术,建设好标准化的优质农业产业化基地。

4.2.3.2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系机制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利益或回报是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动力源泉。利益联系机制是否合理与合适,是决定龙头企业与农户关系是否正常的核心问题,也是决定产业化经营成败的关键之所在。

利益联系机制,实际上是产业化经营方式的内生要求。不同的产业化经营方式,要求的利益联系机制不同。西方国家由于土地集中、市场化程度较高,产业化以企业化经营方式为主。我国农业的市场化程度普遍较低,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并将长期保持不变,决定了不能照搬西方模式,而只能在分散化的家庭农业与完全企业化的农场或公司之间寻求适合的产业化经营方式。这些方式,前面已将它们概括地分为合同、合作、公司三种基本的形式。这三种不同形式,要求的利益联系机制各不相同,既没有一种统一的利益联系机制,也不能脱离经营方式去追求什么更理性的利益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