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贸易实务
14337300000022

第22章 商品的价格(1)

引言

在国际贸易中,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和规定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交易双方最为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讨价还价往往成为交易磋商的焦点,价格条款便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买卖双方在其他条款上的利害与得失,一般也会在商品价格上体现出来。

在实际业务中,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价格,合理采用各种作价办法,选用有利的计价货币,适当运用与价格有关的佣金和折扣,并订好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十分重要。

第一节价格的确定

一、正确贯彻作价原则

在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

国际市场价格是以商品的国际价值为基础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它是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是我们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客观依据。

(二)要结合国别、地区政策作价

为了使外贸配合外交,在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同时,也可适当考虑国别、地区政策。

(三)要结合购销意图作价

进出口商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可根据购销意图来确定,即可略高或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

二、注意国际市场价格动态及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

国际市场价格因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上下波动,有时甚至瞬息万变,因此,在确定成交价格时,必须注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国际市场价格涨落的趋势。当市场供不应求,国际市场价格就会以呈上涨趋势;当市场供过于求,国际市场价格就会呈下跌趋势。了解国际市场价格的走势有利于合理确定进出口商品的成交价格。

影响国际市场价格的因素很多,主要要对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运输距离的远近、交货地点和条件、季节性需求、成交数量、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等进行通盘考虑和正确掌握。此外,交货期的远近、市场销售习惯和消费者的爱好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加强成本核算

加强成本核算,尤其在出口方面强调加强成本核算,掌握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美元)净收入和人民币净收入的数据,并计算和比较各种商品出口的盈亏情况、换汇成本及出口创外汇十分重要。出口总成本是指出口商品的进货成本加上出口前的一切费用和税金。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是指出口商品按FOB价出售所得的外汇净收入。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是指出口商品的FOB价按当时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的数额。

(一)出口商品盈亏率

出口商品盈亏率是指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出口盈亏额是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与出口总成本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盈利;反之则亏损。

(二)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也是用来反映商品盈亏的一项重要指标,它是指以某种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与出口所得的外汇净收入之比,得出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如高于银行的外汇牌价,则出口为亏损;反之,则说明出口有盈利。

(三)出口创汇率

出口创汇率是指加工后成品出口的外汇净收入与原料外汇成本的比率。如原料为国产品,其外汇成本可按原料的FOB出口价计算。如原料是进口的,则按该原料的CIF价计算。通过出口的外汇净收入和原料外汇成本的对比,则可看出成品出口的创汇情况,从而确定出口成品是否有利。特别是在进料加工的情况下,核算出口创汇率这项指标,更有必要。

此外,在出口商品价格的掌握上,还要防止盲目坚持高价或随意削价竞销的偏向。出口商品价格过高,不仅会削弱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而且还会刺激其他国家发展生产,或增加代用品来同我国产品竞销,从而产生对我不利的被动局面。反之,不计成本,削价竞销,盲目出口,不仅在外销价格方面会出现混乱,造成肥水外流,给国家带来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使一些国家借此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致使反倾销案件增多。

四、价格的换算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的不同其价格构成因素就不相同,费用也就不相同。在对外洽商交易过程中,有时一方按某种贸易术语报价时,对方要求改报其他术语所表示的价格,如一方按FOB报价,对方要求改按CIF或CFR报价。为了把生意做活和有利于达成交易,也可斟情改报价格,这就涉及到价格的换算问题。了解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及其换算方法,乃是从事国际贸易人员所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计价货币的选择

计价货币(Money of Account)是指合同中规定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国际贸易用来计价的货币,可以是出口国家货币,也可以是进口国家货币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货币,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由于世界各国的货币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在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实行浮动汇率的条件下,通常被用来计价的各种主要货币的币值更是严重不稳。因此,如何选择合同的计价货币十分重要。

除双方国家订有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而交易本身又属于上述协定的交易,必须按规定的货币进行清算外,一般进出口合同都是采用可兑换的、国际上通用的或双方同意的支付手段进行计价和支付。但是,目前这些货币的软硬程度并不相同,发展趋势也不一致。因此,具体到某一笔交易,都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争取把发展趋势对我方有利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从理论上说,对于出口交易,采用硬币计价比较有利;而进口合同却用软币计价比较合算。但在实际业务中,以什么货币作为计价货币,还应视双方的交易习惯、经营意图以及价格而定。如果为达成交易而不得不采用对我方不利的货币,则可设法用下述两种方法补救:一是根据该种货币今后可能的变动幅度,相应调整对外报价;二是在可能条件下,争取订立保值条款,以避免计价货币汇率变动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既是计价货币,又是支付货币(Money of Payment)。但有时也会在合同规定用一种货币计价,而用另一种货币支付的情况下,因两种货币在市场上的地位不同,其中有的坚挺(称硬币),有的疲软(称软币),这两种货币按什么时候的汇率进行结算关系重大。按国际上的一般习惯做法,如两种货币的汇率是按付款时的汇率计算,则不论计价和支付用的是什么货币,都可以按计价货币的量收回货款。对卖方来说,如果计价货币是硬币,支付货币是软币,基本上不会受损失,可起到保值的作用;如果计价货币是软币,支付货币是硬币,他所收入的硬币就会减少,这对卖方不利,而对买方有利。

如果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的汇率在订约时已经固定,那么,在计价货币是硬币、支付货币是软币的条件下,卖方在结算时收入的软币所代表的货值往往要少于按订约日的汇率应收入的软币所代表的货值,也就是说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反之,如计价货币是软币,支付货币是硬币,则对卖方有利,对买方不利。

此外,也有在订合同时,即明确规定计价货币与另一种货币的汇率,到付款时,该汇率如有变动,则按比例调整合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