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标志
这种标志又称唛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1)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2)收、发货人的代号;(3)件号、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鉴于运输标志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过于繁杂,不适应货运量增加、运输方式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与单据流转方面应用的需要,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套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货票号;(3)目的地;(4)件号。至于根据各种需要而须在运输包装上刷写的其他内容,如许可证号等,则不作为运输标志必要的组成部分。
2.指示性标志
这种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例如:“小心轻放”及图示,“怕潮”及图示等。
在运输包装上标打哪种标志,应根据商品性质正确选用。在文字使用上,最好采用出口国和进口国的文字,但一般使用英文的居多。
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打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例如:“剧毒品”及图示,“易燃品”及图示等。
根据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在运输包装上应标打警告性标志。
运输包装上的各类标志,都必须按有关规定标打在运输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标志的颜色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防止退色、脱落,使人一目了然,容易辨认。
此外,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也规定了一套《国际海运危险品标志》,这套规定在国际上已被许多国家采用,有的国家进口危险品时,要求在运输包装上标打该组织规定的危险品标志,否则,不准靠岸卸货。因此,在我国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要标打我国和国际海运所规定的两套危险品标志。
二、销售包装
(一)销售包装的含义及分类
1.销售包装的含义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它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这类包装除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外,更应具有促销的功能。国外将其称为“无声的售货员”。
2.销售包装的分类
销售包装可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和不同的造型结构与式样,这就导致了销售包装的多样性。究竟采用何种销售包装,主要根据商品特性和形状而定。常见的销售包装有下列各种:
(1)挂式包装
凡带有吊钩、吊带、挂孔等装置的包装,称为挂式包装,这类包装便于悬挂。
(2)堆叠式包装
凡堆叠稳定性强的包装(如罐、盒等)称为堆叠式包装,其优点是便于摆设和陈列。
(3)携带式包装
在包装上附有提手装置者为携带式包装,这类包装,携带方便,颇受顾客欢迎。
(4)易开包装
对要求封口严密的销售包装,标有特定的开启部位,易于打开封口,其优点是使用便利,如易拉罐等。
(5)喷雾包装
流体商品的销售包装本身,有的带有自动喷出流体的装置,它如同喷雾器一样,使用相当便利。
(6)配套包装
对某些需要搭配成交的商品,往往采用配套包装,即将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商品配套装入同一包装。
(7)礼品包装
对某些送礼的商品,为了包装外表美观和显示礼品的名贵,往往采用专作送礼用的包装。
(8)复用包装
这种包装除了用作包装出售的商品外,还可用作存放其他商品或供人们观赏,它具备多种用途。
(二)设计制作销售包装时应注意的事项
1.在设计上,要便于陈列在商店或展厅的货架上;要便于识别,如透明包装及醒目的图案及文字;要便于携带和使用;要有艺术感染力。
2.在装潢画面上,要美观大方,富有艺术吸引力并突出商品特点;同时还要尊重和符合有关国家、民族的习惯、爱好。
3.在文字说明上,要同装潢画面相互衬托,简明扼要,以达到宣传和促销的目的。必要时,还需标打几种文字。同时,还应符合有关国家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条形码
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是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它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的代码语言。条形码技术从1949年问世以来,被广泛应用于银行业、邮电通讯、图书馆、仓储货运、票证及工业生产自动化等领域,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将条形码技术应用于食品零售杂货类商品。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条形码,只要将条形码对准光电扫描器,计算机就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的信息,确定品名、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制造厂商、产地等,并据此在数据库中查询其单价,进行货款结算,打出购货清单,这就有效地提高了结算的效率和准确性,也方便了顾客。
目前,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都使用条形码技术进行自动扫描结算,如商品包装上没有条形码,即使是名优商品,也不能进入超级市场,而只能当作低档商品进入廉价商店,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包装上无条形码标志不予进口。
1991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凡标有“690”条形码的商品,即表示是中国出产的商品。
三、中性包装和定牌
采用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和定牌生产,是国际贸易中常有的习惯做法,现分别予以介绍:
(一)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二)定牌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当前,世界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牌名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如外商订货量较大,且需求比较稳定,为了适应买方销售的需要和有利于扩大出口,我们也可接受定牌生产,具体做法有下列几种:
1.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名称,这属于采用定牌中性包装的做法。
2.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标明我国的商标或品牌,同时也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表示其商号的标记。
3.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采用买方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的同时,在其商标或品牌下标示“中国制造”字样。
四、包装条款的规定
(一)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二)规定包装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1.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在约定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和包装标志时,必须根据商品的特性、形状和使用的运输方式的差异出发,使约定的包装科学、合理,并达到安全、适用和适销。
2.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约定包装时,应明确具体,不宜笼统规定。例如,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和“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之类的术语。因为,此类术语含义模糊,无统一解释,容易引起争议。
3.明确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1)包装供应的方式
A、由卖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块交付买方。
B、由卖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关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运费由何方负担,应作具体规定。
C、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
(2)包装费用的负担
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