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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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2)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国际市场上行销的许多商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加工食品、耐用消费品等都标有一定的商标(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Name)。一些在国际上久负盛誉的名牌产品,都因其品质优良稳定,具有一定特色且能显示消费者的社会地位,故其售价远远高出其他同类产品。这种现象特别是在消费水平较高、对品质要求严格的所谓“精致市场”(Sophisticated Market)表现得尤其突出。而一些名牌产品的制造者为了维护其商标的信誉,对其产品都规定了严格的品质控制,以保证其产品品质达到一定的标准。因此,商标或品牌自身实际上是一种品质象征。人们在交易中就可以只凭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毋需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但是,如果一种品牌的商品同时有许多种不同型号或规格,为了明确起见,就必须在规定品牌的同时,明确规定型号或规格。

凭商标或品牌的买卖,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

6.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来表示其品质,如“龙口粉丝”等。

四、品质条款的规定

(一)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在品质条款中,一般要写明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但由于品种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不一,故品质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特性而定。

(二)规定品质条款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常见的有下列一些变通规定办法: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例如“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nd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等。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在工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如手表每天出现误差若干秒,应算行走正常。这种公认的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视为违约。但为了明确起见,还是应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公差,例如,尺码或重量允许有“±3-5%的合理公差”。凡在品质公差范围内的货物,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

(3)品质机动幅度

某些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等)的质量不甚稳定,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

A、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

(a)规定一定的范围。对品质指标的规定允许有一定差异范围。例如:漂布,幅阔35/36寸,卖方交付漂布,只要在此范围内,均算合格。

(b)规定一定的极限。对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即最大、最高、最多为多少,最小、最低、最少为多少。例如:白籼米,碎粒(最高)30%,水分(最高)16%,杂质(最高)0.5%。卖方交货只要没有超出上述极限,买方就无权拒收。

B、品质增减价条款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下列几种订法:

(a)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例如,在我国花生出口合同中规定:“水分每增减1%(±1%),则合同价格减增1%(±1%);不完善粒每增减1%(±1%),则合同价格减增0.8%(±0.8%);含油量每增减1%(±1%),则合同价格减增1.2%(±1.2%)。如增减幅度不到1%者,可按比例计算。”

(b)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为了更有效地约束卖方按规定的品质交货,还可规定不同的扣价办法。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1)应根据商品的特性确定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用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则适用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

(2)表示品质的方法力求做到科学、合理

要合理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要注意各质量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时,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以免出现不一致而给履行合同带来麻烦;但有时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商品的品质很难办到,也可酌情采用多种方式来表示商品品质;此外,对于某些难以用数字或科学方法表示的,则采取“合理差异”这种笼统的规定。例如:“质地、颜色允许合理差异”。由于对“合理差异”未作具体规定,容易导致争议,故使用时应慎重。

第二节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某些国家的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的种类、特性和各国度量衡制度的不同,所以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也多种多样。

(一)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还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

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

国际贸易中不同类型的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通常使用的有下列几种:

(1)按重量(Weight)计算。按重量计量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的一种,例如,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量。按重量计量的单位有公吨(metric Ton)、长吨(long ton)、短吨(short Ton)、公斤(kilogram)、克(gram),盎司(ounce)等等。对黄金、白银等贵重商品,通常采用克或盎司来计量。钻石之类的商品,则采用克拉(Carat)作为计量单位。

(2)按数量(Number)计算。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均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件(piece)、双(pair)、套(set)、打(dozen)、卷(roll)、令(ream)、罗(gross)以及袋(bag)和包(bale)等等。

(3)按长度(length)计算。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品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等长度单位来计量。

(4)按面积(Area)计算。在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的交易中,一般习惯于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常见的有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yard)等等。

(5)按体积(Volume)计算。按体积成交的商品有限,仅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属于这方面的计量单位,有立方米(cubic meter)、立方英尺(cubic foot)、立方码(cubic yard)等等。

(6)按容积(Capacity)计算。各类谷物和流体货物,往往按容量计量。其中,美国以蒲式耳(bushel)作为各种谷物的计量单位,但每蒲式耳所代表的重量,则因谷物不同而有差异。例如,每蒲式耳亚麻籽为56磅,燕麦为32磅,大豆和小麦为60磅。公升(litre)、加仑(gallon)则用于酒类、油类商品。

2.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

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致使计量单位上存在差异,即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同。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S.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简称S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由于度量衡制度不同,即使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也很大。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1016公斤;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以棉花为例,许多国家都习惯于以包(bale)为计量单位,但每包的含量各国解释不一:如美国棉花规定每包净重为480磅;巴西棉花每包净重为396.8磅;埃及棉花每包为730磅。又如糖类商品,有些国家习惯采用袋装,古巴每袋糖重规定为133公斤,巴西每袋糖重规定为60公斤等。

为了解决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一带来的弊端,以及为了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各国广为通用的公制的基础上采用国际单位制(SI)。国际单位制的实施和推广,标志着计量制度日趋国际化和标准化,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二)计量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毛重(Gross Weight)

凡商品本身重量加包装的重量称为毛重。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Net Weight)

凡商品本身重量,即除去其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称为净重,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例如,蚕豆100公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所谓“以毛作净”,实际上就是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 或Real Tare)计算。实际皮重即指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指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如果商品所使用的包装比较划一,重量相差不大,就可以从整批货物中抽出一定的件数,称出其皮重,然后求出其平均重,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整批货物的皮重。有人把它称为标准皮重(Standard Weight)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有些商品,由于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比较定型,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因此,在计算其皮重时,就毋需对包装逐件过秤,按习惯上公认的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计算。即以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作为计算的基础。

国际上有多种计算皮重的方法,究竟采用哪一种方法来求得净重,应根据商品的性质、所使用包装的特点、合同数量的多寡以及交易习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订明,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国际贸易中的棉毛、羊毛、生丝等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份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办法,即以商品的干净重(指烘去商品水份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

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