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一个没有保护生态,参与环保精神作支撑的国家是难以繁荣昌盛的;一个没有保护生态,参与环保精神作支撑的社会是难以长治久安的;一个没有保护生态,参与环保精神作支撑的民族是难以自立自强的;同样,一个没有保护生态,参与环保精神作支撑的校园是难以持续发展的。参与环保不是一时的、而是永恒的话题。
一、生态时代的环保责任
1.每一个公民的责任
公众的参与,是做好环境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在我们国家,很多普通的老百姓一想到环境问题,总是认为这是政府的责任,这是专家的责任,如果空气不好沙尘暴就说政府没有把这个事情做好,环保局没有把这个事情搞好,专家怎么不想出办法来,治理沙漠。他们没有想到,在这个问题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作为一个消费者也是有责任的。
“参与环保,我的责任”这个严峻而又紧迫的命题,如今重又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和战略意义。就在我们享受着现代科技给我们带来的方便与满足时,洪水泛滥,山体滑坡,水土流失,大气污染,水资源缺乏等消息的报告,这犹如一个晴天霹雳,给了我们当头一击。这是怎样的一种打击啊?我们正经历严峻的考验,保护环境,保护环境,每个人都在思考这个问题。有人问:“我能做什么?”答案很简单: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岗位做起。就这么简单吗?对,就这么简单!请记住:你与我,是浪花里的一滴水,无数滴水汇聚起来,会是澎湃汹涌的浪涛,才有波澜壮阔的大海!一个人的力量有限,但无数个有限组合起来,便是无限,便会有无坚不摧的力量!
回顾一下从身边流走的每一滴水:在你我洗盘刷碗、洗脸刷牙、洗发洗澡、冲洗厕所的时候,你我可曾想过,节约每一滴水?在你我使用电灯、电话、电脑、空调、饮水机、复印纸、公文纸的时候,我们做到环保了吗?
参与环保,从我做起,就要从思想上崇尚环保,以参与环保为荣、破坏生态为耻,抛弃“家大业大,破坏点儿没啥”的思想。“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有些看似点滴的破坏,就像“蚁穴”一样,侵蚀着坚固的根基。
参与环保,从我做起,就是要在日常中体现。在残酷竞争的市场中,我们是创业者,奋斗者,而不是享乐者,逍遥者,我们要舍得吃大苦、耐大劳,把保护环境当成战胜困难的助推器,把保护环境当成战胜困难的传家宝。参与环保,从我做起,就是要在思路上开拓进取。创新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才是硬道理。每个人都来献计献策,围绕生产和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创造。参与环保,从我做起,就是要在管理上精益求精。蒲松龄说得好:“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作为一个有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的城中人,都应抓住点滴时间,只要付出辛勤的劳动,就一定会找到参与环保的途径。现在,我惊喜地发现,长明灯熄灭了;电脑几天不关消失了;没有人随地吐痰了;复印纸的背面又在废物利用了,污水横流越来越少了,树木砍伐越来越少了……现在我也终于明白:参与环保,我的责任。一切,都是那么的值得!丰泽区教育局局长赖辉煌说过:不简单,就是将简单的事做千遍万遍做好;不容易,就是将容易的事做千遍万遍做对。平凡与不凡只一步之遥,从我做起,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做起,从自身岗位做起,持之以恒,你我就是成功者,你我就是伟人环境保护应该特别要强调公民的参与、公众的参与。
2.企业需要承担的责任
企业因为社会或市场需求而设立,其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企业生产产品不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就是满足生产的需要。广告公司、钢铁厂、水泥厂就是为了满足房地产企业的需要;房地产企业就是为了满足人的居住需要。企业的活动离不开消费者的需求,无论是个人需求,还是企业或组织的需求,最后都是人的需求;同时,也离不开生产工人的支持,没有工人,企业无法进行生产。而企业要进行生产就必然直接、或间接消耗自然资源,就必然直接、或间接污染环境。
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说过,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
为了得到消费者的支持和获得更多消费者的支持,企业必须承认和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为了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利益,消费者有权并一定会放弃选择危害自身健康、安全、劣质的、处心积虑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也一定不会从污染、牺牲环境却不拿出任何解决措施的企业购买产品。这样企业就无法从消费者身上获取利益。
同时,企业的财富积累不能只靠个人的努力,如果没有人生产、没有人消费、没有提供原料、没有警察机构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没有医院、学校等福利机构提供医疗和教育,等等,企业将一无所获。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为了保证贸易双方的相对公平,同业间将企业责任作为一种约束力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同时,出于社会道德秩序、商业竞争规范的维护、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满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础的企业责任成为一种强制性的企业行为,被广大企业所信守。
企业在生产、再生产过程中,必将消耗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同时,也必将对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环境污染在所难免;企业提供的产品通过边际效用也将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如产品包装、废弃产品的原料,废弃电池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对环境污染十分严重,至今还没有找到解决的办法。有的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相当严重,企业排放的污水、废气、有害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破坏,进一步加快了原本就脆弱的生态体系的崩溃,一些污染和危害还不可逆转,给环境造成了永久性的破坏。
由于人类已经认识到工业生产和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人类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对生产技术、工具、行为进行改造以减轻对环境的影响。而这些工具性、技术性的改造主要在企业。同时,为了满足维持维持持续生产的需要和成本削减需要,企业必须节约使用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能源,为了维持社会可持续发展,企业也必须保护环境。这一点国际性知名大企业做得比较好,从他们发布的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企业为了兼顾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在经营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通过清洁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形式主动承担企业责任。保护环境成为企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为了满足无止境的欲望和需求对自然资源疯狂的掠夺,致使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消减、能源枯竭、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了环境,企业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就不能存在。为了企业持续发展,企业必须保护环境,积极采取措施尽力避免在生产、消费、再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积极开展节能、减排、降耗,尽一切力量保护资源环境,使环境稳定在一定的安全系数之内,不至于使社会因环境威胁而充满矛盾而失去稳定。
社会稳定、经济才能发展,人们的需求才会多样性,企业才会有更好的发展空间,而这一切,环境是先决的必要条件。
在一个法治国家,企业保护环境的责任都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顾环境承载力、唯利是图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德上的谴责。随着社会公众公共环境意识日渐增强,环境保护法制日益完善,环境保护运动逐渐成熟,对于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社会公众将采取媒体宣传、法律、抗议等有效形式进行抵制,不仅使企业无利可图,甚至可以将企业推向倒闭的深渊。因此每一个企业都应该主动承担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把保护环境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原则底线。
我们知道,由于制度的缺失和无法科学计量,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将长期存在,但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肆意妄为。
不仅如此,企业还应该积极动员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保护环境,成为保护环境的重要力量和重要组织者,这是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主动对管理人员和职工开展环保教育,积极参与改善环境的活动,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这不仅会营造企业良好的内部环境,也会为企业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企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正如企业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一样,也是权利―责任的关系,换言之,自然生态也具有自己生存的权利,因此,具有产权自由的企业,在自由行施产权的同时也应尊重自然生态的生存权,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保护了自然环境,也就保护了人的权利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政府起到的责任
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从根本上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建立起一套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使各种政策和措施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内容丰富的环境法律体系,它包括:环境保护法律28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70余项,国家环境标准546项,此外,还包括我国批准和签署的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0余项和双边协定30余项。与西方发达国家环境立法在数量上相比毫不逊色,但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因此,《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紧紧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重点解决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问题,认真落实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要求,突出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将政府作为法律主要调整对象。
(1)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建立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协调机制,并确立司法机构的监督机制,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管理责任由于我国目前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环境执法主体林立、权力和责任分散、部门利益分割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政府环境保护职能的发挥。从部门设置上看,我国的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建立较晚。197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作为第一个环境保护机构诞生,1979年各级政府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1988年作为国家层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国家环保局才宣告成立。为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管理责任,在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应当明确确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即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一是科学设置环境保护部门,明确内部职责分工;二是通过行政隶属关系加强政府各环境管理机构的内部协调,并处理好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与土地、水利、林业、农业和矿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实现对整个区域环境的保护。对此,国外的一些法律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如:1969年出台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就明确了政府的环境职责,将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与国家环境政策统一起来,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报告两项重要制度,从程序上来规范政府环境保护行为。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应当充分借鉴美国《国家政策法》的经验,通过确立相关程序和具体管理制度,理顺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协调机制,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突出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行政权力的司法制约在西方法治国家受到了广泛重视。如,美国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法国和德国设有专门独立的行政法院,从而有效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理想的法律制度就是能够达到,“任何个人可以通过起诉来终止任何违犯环境法的政府行为。”但是在我国,目前政府承担环境法律责任仅限于《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这远不能有效地矫正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行使权力的偏轨。在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应当确立司法机构监督机制,实现环境法的司法作用。政府作为长期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集团,政府行使权力违法,法院不仅要判决其赔偿损害,而且要通过诉讼来促使政府保护公共利益。在政府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诉讼纠纷中,应当制订明确的环境损害事实标准,并落实法院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律补救措施,强化政府在保护环境这一公共利益方面的责任。
(2)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吸收实践中已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和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调一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借鉴现有的立法成果,对一些经实践证明在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方面行之有效的管理政策和制度,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予以确立,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调一致,改变目前《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环境责任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强化各级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使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